中图分类号:G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29(2012)06-0074-09 作为现代教育体系的有机构成,通观世界各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都有一个通过制度化的过程将其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之中。目前我国对特殊教育的大力发展也正是这个过程的具体体现。一个合理的制度必然是符合一定伦理法则和道德规范的制度,制度的伦理诉求也就成为保证制度合理性的基本需要。于是,以制度化的方式保证特殊教育的有序发展就不仅仅体现国家的意志,同时也要遵循一定的伦理准则。本文正是力图以制度伦理的视角审视我国特殊教育,分析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制度伦理及其与特殊教育的内在关联 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1](54)人类社会的制度设计及其运行都体现着一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即任何制度都有它自己含有的伦理意蕴的原则。“制度与伦理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制度的建立是以一定的道德为前提的,道德为制度提供伦理支持”[2],制度必须接受道德的评价,合乎正义等价值准则,并按这些准则选择安排制度、建构制度伦理。合理的制度安排所形成的良好的利益格局,既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利益冲突或减弱人们利益摩擦的尖锐性,又能把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尽可能公平地分配给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相反,一旦制度有悖社会公正原则,利益的受体偏向社会上的少数人,导致权利和义务的非对应关系,就会积聚消解力,对社会的稳定构成极大的威胁和破坏。 因此,制度伦理(system ethic)便成为制度设计及其运行的应有之义。关于制度伦理,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其涵义:从广义来看,制度伦理(system ethic)是指对社会性组织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要求和反思,即对社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的伦理的思考与建构;从狭义来看(systematic ethic)是指对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3](13)制度伦理既是人们对制度合理性的道德诉求,也是人们对道德理性最基本的社会认同,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约束与激励。“制度与伦理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制度的建立是以一定的道德为前提的,道德为制度提供伦理支持,制度必须接受道德的评价,合乎正义等价值准则,并按这些准则选择安排制度。”[4]当人们对制度进行某种判断和评价时,伦理就已经参与其中;当人们要在全社会确定某种伦理精神与观念时,就已经隐含着制度上的要求。 教育制度以正义为怀,它关注的是教育公平的制度化保障问题,满足的是公民对教育公平的追求。[5]制度的建立与选择、变革与创新,能够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权利实现,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这样的制度才是合乎伦理的。[6]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关于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公共职位在机会的公正、平等下对所有的人开放。”[7](302)因此,正义的精神实质,一是每个人获得最广泛的与他人相同的自主的平等权利;二是人获得不均等待遇及地位、职位、利益的机会应该对所有人开放;三是如起始状况(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同,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应用补偿的办法来保证。按照这种精神实质,特殊儿童的教育应该表现在是否通过制度的安排获得必要的支持与补偿。因此,符合伦理的伦理制度在相当的程度上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制订确保给每个公民带来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通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及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公正的分配制度而给每个公民提供相对均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学校则通过客观公正的制度化的管理措施和教师科学有效的以学生学习为核心的教育教学活动,以防止制度和政策层面上的歧视现象,确保每个残疾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让每个残疾人获得更好的全面发展机会,使之能够全面而平等地融入和参与社会生活,在现实和未来的生活中有效提升生活质量。 残疾人不仅具有某种缺陷和障碍,而且具有潜能与优势。他们不仅是消费者,而且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者;不仅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社会成果,而且创造着社会财富。因此,1981年被确定为国际残疾人年,1982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7/52号决议《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都强调残疾人有权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机会,并且平等分享因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通过第48/96号决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确保残疾男女和儿童,作为所在社会的公民,可行使与其他人同样的权利与义务。这样,平等参与社会权利的实现与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构成了残疾人价值两个基本维度。 为此,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争取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有一条清晰的发展轨迹: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主要争取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以此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60年代在对有关政策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注重推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70年代在强调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致力于实现其特殊需要的权利。80年代通过行动纲领明确各国在残疾人问题上应该履行的责任及其实现状况。90年代通过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和充分参与社会。[8](71)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残疾人通过创造性工作服务社会的潜能,促进平等参与社会权利的实现,并因此赢得充分的尊重,是特殊教育价值实现的核心。这受制于社会政策、制度环境,一个和谐、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自由、民主的政策与制度环境是特殊教育价值实现,获得自由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残疾人的创造性和责任履行的前提是残疾人平等教育权利的实现。就残疾人教育权利的落实与实现而言,须经由制度化的表达和确认,即由应然性权利主张向实然性权利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