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于对学前教育性质、地位、重要性的战略认识,许多国家在综合考虑本国现实基础与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先后推出了或发起了学前教育普及行动计划,有力地促进了本国学前教育事业的普及和发展。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战略,并提出了“推进农村学前教育”的重大项目。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2011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实施“校舍改建类”、“综合奖补类”、“幼师培训类”和“幼儿资助类”四大类7个重点项目。因而,深入研究和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学前教育普及行动计划及其特点,对我国学前教育项目的设计和顺利推进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印度、古巴等多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普及行动计划的深度研究和分析,发现其在价值取向、责任主体、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实施方式以及督导评估等方面具有鲜明的一致性和突出的特点。 一、优先保障弱势地区和弱势人群,凸显公平理念 促进公平是普及学前教育的核心要素。为有效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世界主要国家普及行动计划均将实现学前教育公平作为计划实施的基本理念,在面向全体儿童的同时优先保障弱势地区和弱势人群。 普遍以弱势地区和弱势儿童为主要受益对象,着力保障其接受一定年限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1)印度、美国等国家主要实施专门针对各类处境不利儿童及其家庭的国家普及行动计划。如印度的“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Integrated Child Development Services)就专门针对农村、山区或边远、部落和贫民窟等落后地区的弱势儿童。[1](2)英国、澳大利亚、古巴等国家则主要实施对全体儿童有效,但优先保障弱势儿童的国家普及行动计划。如澳大利亚政府强调,将优先保障处境不利儿童尤其是边远地区儿童、土著儿童在学前教育普及方案中受益最大。[2]古巴的“教育你的孩子计划”(Educate Your Child)则优先缓解山区、农村和边远地区学前教育服务严重不足问题。[3]以弱势地区和弱势儿童为主要受益对象的国家普及行动计划,体现了各国政府对学前教育公平的追求,也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本国学前教育的普及。 公平理念始终贯穿于普及行动计划。为实现普及行动计划目标,各国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举措:政府优先保障最为落后地区和处境最为不利儿童获得教育,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在弱势儿童较为集中的弱势地区,设立政府举办或资助的学前教育机构,以使弱势儿童及其家庭能够方便地、充分地参与到计划中来,从而获得切实的帮助和收益;优先为各类弱势儿童提供免费或减费的学前教育,确保其不因贫失学;将对弱势儿童的学前教育与其家庭教育指导结合起来,通过为儿童提供直接的服务和提高家庭的教养能力,保证弱势儿童的全面健康发展。正是因为公平理念切实体现在各项扶助举措中,各国学前教育普及行动计划才得以顺利推行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强化并积极落实政府的主导责任 各国国家普及行动计划通常由政府发起,并且具有鲜明的公平取向,因而其实施和推进不可能依靠社会或市场力量,政府必须承担起主导责任。纵观国际社会,各国均注重明确和强化中央或联邦政府的领导责任,同时建立各级政府间责任共担机制,并积极落实政府多项职责来有效地推进计划的实施。 明确并强化中央或联邦政府的主导责任,建立政府间责任共担机制。普及行动计划代表的是国家意志,但事实上地方间政府在经济实力、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力等方面均存在着差距,因此,为提高计划实施效率和质量,各国中央政府均通过强化其统筹规划、法律政策制定、财政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督导评估等职责保障其在计划运行中的领导地位。美国“开端计划”(Head Start)、英国“确保开端计划”(Sure Start)和印度“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等之所以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受益人群持续扩大,与中央政府的责任定位和领导力的不断加强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各国也意识到行动计划的推进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配合和落实,因此进一步建立了政府间责任共担机制。各国普遍主张中央或联邦政府应承担宏观的领导职责,地方政府则应负责计划执行等具体职责。如美国“开端计划”就是由联邦政府发起,各州配合的项目,其中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出台相关法律政策、进行财政支持、建设教师队伍、并适时地督导评估等,而各州则主要负责具体实施,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财政支持、管理与评估。不仅美国如此,澳大利亚普及行动计划也对联邦政府、州和领地政府的相关职责及其分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印度的“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更是对包括联邦、州、邦、街区和村庄五个层级的政府机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国各级政府职责的明确具体化和分担机制的建立,为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学前教育普及目标的实现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组织和领导力量的保障。 积极落实政府的多项职责。为保障普及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各国政府注重在规划、政策法律制定、财政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督导评估等方面履行职责。如美国政府为推进开端计划顺利实施,出台了包括《开端计划实施标准》(Head Start Performance Standard,1975)和《开端计划法案》(Head Start Act,1981)等在内的一系列法案与政策,使其执行获得了统一、权威和刚性保障与规范。在注重制订规划、法律政策的同时,各国政府还十分注重并逐年加大对普及行动计划的财政投入。如印度的“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第十个五年计划(2002-2007)的财政投入高达1168.45亿卢比,[4]比第八个五年计划增加了四倍之多。不仅如此,近年来,各国政府还越来越关注通过保障幼儿教师待遇权利、提高资质和加强培训等举措为计划的实施提供一支稳定且质量逐渐提升的师资力量。如美国“开端计划”明确规定新增经费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提高教师工资,并且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教师进行工资补偿;同时,“开端计划”还将教师的任职资质提升至儿童早期教育的协士、学士或更高级学位。此外,督导评估是普及行动计划中的另一着力点。各国政府均强调通过督导评估提升行动计划的质量和效果,如美国政府定期对“开端计划”进行督导评估,而且将结果公示并与计划改进相结合;印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评估、公示体系;澳大利亚则由联邦和地方政府共同对计划实施及其结果进行全方位评估。政府上述职责的有力履行不仅有效地推进了计划的实施,而且保障了其质量,让学前儿童真正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