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中的国家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维娜,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南京 210013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需要至上”是中国教育改革中的国家观念。在此观念下,国家从价值取向预设,到指导行动各项政策的出台,再到阶段性结局的解释,演绎着在中国教育改革中的绝对权力。剖析的目的不是为了否定或抽取国家,而是为了获取反思:第一,国家在教育改革中到底想做什么?社会和大众期待国家在教育改革中做什么?第二,国家在教育改革中做了什么?在其现实性上可能做什么?第三,国家通过何种路径实现其想做和已做?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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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1)12-0007-08

      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不仅决定了国家在教育改革中的主导地位,而且使国家成为反思中国教育改革的关键。也许,就中国教育改革的实践及其反思而言,国家无论在何种意义、何种程度上被突显都不为过分。基于国家、地方、学校三者关系的论域,反思包括三个相互递进的层次:其一,国家在教育改革中到底想做什么?或者说,社会和大众期待国家在教育改革中做什么?其二,国家在教育改革中做了什么?在其现实性上可能做什么?其三,国家通过何种路径实现其想做和已做?这一切都与一个问题相纠结:国家的社会功能是什么?

      阿普尔曾经从社会学的角度将国家简单地定义为“一个由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独特的整体,它的公认的社会功能是,以大众利益或共同意志的名义界定并执行应当遵守的集体决定”。①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关于国家的理解虽然保守,却有独到的深刻之处。“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② 这意味着,国家既不是一个抽象的实体,也不是一个僵化的实体,其作为普遍存在者或实体意志的社会功能,是一个不断形成和维持平衡的辩证过程。由于国家存在不仅已经是现实,并且在与地方、学校的任何特殊存在者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和先验合法性的地位,因而这种国家张力的习惯性表达就是“国家需要”,因为国家同样必须为“承认”而努力。“国家需要”既是普遍利益,也是普遍意志,更是无须申言的合理性。或许,这已经成为中国无论是经济改革、社会改革还是教育改革中国家功能发挥的历史逻辑。

      一、植根性与合法性

      齐格蒙·鲍曼在分析产生于社会整体结构的新型权力时,形象地描述了它的两个显著特征:牧人式的权力(pastoral power)和改造思想的权力(proselytizing)。前者的特点是全然为了臣民的完善,后者的特点则是使臣民从一种生活方式转向另一种生活方式。根据国家的需要重新配置权力,是现代权力结构中真正新产生的东西。这种新产生的东西,更多地表现为在国家谋求生存的艺术当中,最需要的是一种如何使国家得到认同的专门技术。③ 因此,30年教育改革之后,这种基于“国家需要”的改革,“需要提出的最具有批判性的问题是:对于变革的主体权力而言,它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上的可能性与局限性是什么”?④

      (一)数量表征的农业大国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且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已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人口特质。因此,如何将如此众多的农民动员起来,如何让农民获得并巩固“国家需要”的“集体性知识”,始终是党和国家不能不考虑也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这一点在义务教育实现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重大历史性转变进程中获得充分体现。虽然这似乎是一个已成历史的问题,但在这种历程的回顾中却能发现国家需要的形成与合法性的形成路径。

      中国的义务教育免费梦,可以一直从20世纪初追溯起。从1904年清政府颁定《奏定学堂章程》,民国政府的“蓝图”设计,到新中国成立,义务教育在华夏大地生根发芽,这期间经历过几次关于义务教育实施免费的波折。中华民国成立后,教育部公布《学校征收学费规程》16条,明确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并对高小、中学、大学、实业学校、高等专门学校的收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成绩最优者,还由学校减免学费。时值内忧外患,各级学校的建立和发展举步维艰。1935年5月,国民政府行政院修正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及《民国24年度中央义务教育经费支配办法大纲》,拟于10年期内使全国学龄儿童逐渐由受一二年制义务教育而达于四年制之义务教育。计划还未行,八年抗战始。1948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通令各省市教育厅局:遵照宪法第164条之规定,即教育、科学、文化经费,中央不得少于总预算之15%,省级不得少于25%,县市级不得少于35%。但此时的国民党政府已是风雨飘摇,通令只能成为纸上文章。这一阶段是中国最为动荡的岁月,作为国家不仅接受了义务教育免费的观念,而且始终在为免费的实施颁发各种章程、规程、大纲、通令等,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显然已经意识到义务教育乃是长远发展的“国家需要”,这是在国力极为薄弱的条件下提出这一任务的理性原因;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正因为社会动荡,国家存在面临挑战和危机,义务教育便是最能动员全民共识,使国家显示存在和获得认同的最易生成的“集体性知识”,在此意义上,它也是一种政治权力的“艺术”。而它实施的“技术”路线,则与国家自身的理念有着密切的关联。清政府出于“爱民子民”的家长制的关怀,国民政府则是基于“民生”的考虑,但由于“民”始终是一个相对于“官”的理念和概念,因而似乎总带着家长式的作为与余威。我们可以将这一阶段导致最终无法真正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主要缘由,归之于内忧外患的动荡不安,但似乎可以保留一个继续发问的权利:如果没有这种动荡,义务教育是否就真的能够实现?真的能够完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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