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视域下感恩教育的边界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西顺(1978-),男,河南安阳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德育原理、教育基本理论研究。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教育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在当前我国公民意识日渐增强的重要社会背景之下,感恩教育的边界问题尤为凸显。虽然当前德育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迫切吁求感恩教育,但公民意识的日渐增强又同时吁求为感恩教育划定合理边界,亦即感恩教育不能过度。以公民意识为分析视域,可以从目标、思维方式、权利自由与义务责任等三个层面为感恩教育划定合理的边界。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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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11)11-0041-04

      一、当前我国感恩教育的实践困境

      当前,在我国的德育实践中,感恩教育正面临一种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德育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诸如“父母皆祸害”的网络讨论[1]、湖南娄底的一位中学教师当众给学生下跪[2]等社会及学校道德问题,日益凸显出对感恩教育的吁求;另一方面,公民意识日渐增强的事实却迫切吁求感恩教育的实施必须被限定在一定的边界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没有边界地实施感恩教育,过度的感恩教育势必会压抑学生的主体意识、创新意识和变革意识。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课堂听话道德”[3]等现象不将不令人深思。在实践层面,过度的感恩教育往往会由于缺乏边界的限制,使其转变为只强调受教育者责任而忽视其权利的教育形式。换言之,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感恩教育的边界何在?过度的感恩教育,是否会导致教育对象主体性的衰退甚至缺失?是否会塑造出有悖于公民身份的受教育者角色?是否与公民意识的基本要求相违背?该问题较为复杂,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公民意识的日渐增强,既为感恩教育带来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契机,又同时为感恩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鉴于此,本文以公民意识为分析视域,在探讨感恩教育内涵的基础上,从目标、思维方式、权利自由与义务责任等三个层面尝试划定感恩教育的合理边界。

      二、公民意识与感恩教育的内涵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是一定国度的公民关于自身权利、义务以及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的总称[4]。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身份意识,即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公民身份处理的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应具备清晰的公民意识,即对自己的身份、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尽的社会责任有一种自觉,并在政治生活和日常行为中显现出来[5]。显然,这两种界定都包含了对公民自身的权利、义务的自觉。此外,前者强调自我意识及自我认同,而后者强调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上述两种界定都没有能够清晰而完整地表述出公民意识的内涵层次。实际上,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公民意识的内涵:一是对公民知识的认知,如对何谓公民身份的认知,对以公民身份参与政治需要什么样的自身能力及社会条件的认知,等等。二是公民思维方式的自觉,即不能以“臣民意识”来看待或处理公民问题,公民意识是在以公民思维方式来理解公民知识并付诸行动的过程中而逐步形成的。三是处在公民意识顶端的是公民观,它不仅表达公民是什么,也表达公民应该是什么;既包含理性知识,也包含体验、情感和态度。正是在公民观的统领和观照下,公民意识才具有了个体与群体自我认同的生命内涵。

      对公民意识的上述理解,较好地体现在郭忠华先生对“个体、公民、政治”三者关系的分析框架之中:个体是公共性和私人性的统一体,优先于政治;公民处于个体与政治之间,是对个体的抽象,是个体公共性的纯粹表达;政治是个体以公民身份所从事的政治活动,其目的在于保障所有个体持有人之为人的条件,这些条件体现在自由、平等、独立、正义等方面[6]。公民身份浓缩了个体与政治的关系:一方面,政治负有保护个体的义务,体现在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上;另一方面,政治又依赖于个体的忠诚和责任,脱离了忠诚和责任的政治,势必会导致政治的异化。公民身份将这两者结合起来,构成了一种有责任的自由。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公民身份的这种中介或调解作用都必须借助公民意识来完成,缺少公民意识内涵中的任何一个层次,公民身份的作用都会不完整。因此,该框架也可视作公民意识内涵层次的具体化,如果据此来反观感恩教育,就可以较为清晰地理清感恩教育的内涵层次。

      (二)感恩教育的内涵

      所谓“感恩”,《说文》有曰:“恩,惠也,次心,因声。”《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对别人所给的帮助表示感激”。也就是说,感恩就是“对自然、社会和他人给自己的恩惠和方便由衷认可,并真诚回报的一种认识、情感和行为”[7]。在当代,感恩意识应受到公民意识的制约,感恩双方都必须以公民意识为指导,而不能超越公民意识的边界,受惠者与施恩者都必须以公民意识为观照。当受惠者获得别人的恩惠及帮助时,要从心灵深处体验到感恩的义务与责任,并付诸于真诚的感恩行动。当认为父母的关爱方式不合己意时就要在网络上大肆讨伐,冠父母以“祸害”之名的意识及行为,反映的是纯粹原子式的“个体”身份,而非考虑自我责任及父母、他人、社会共同体需要的“公民”身份。同样,施恩者也必须在公民意识的指导下,以公民身份而非纯粹个体身份为角色定位,以施恩不图回报为根本原则,否则,自己的意识及行为就属于为了索取私利而有意为之的商品交易范畴。

      因此,在公民意识的观照下,所谓感恩教育,就是教育者运用一定的教育手段和方法,对受教育者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的识恩、知恩、感恩、报恩以至于施恩的人文教育,就是要引导受教育者逐渐养成感恩的心态和习惯,使感恩成为一个人自觉的思维意识和行为习惯,并作为个人个性品质的组成部分恒久地存在。所以,感恩教育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认知层次,即认识和了解自身所获得的恩惠和方便,并在内心产生认可;二是情感层次,即在认知基础上,衍生出愉悦和幸福的情感,从而转化为一种自觉的感恩意识及回报恩情的冲动;三是实践层次,即将感恩意识转化为报恩乃至施恩的具体行为,并形成回报恩情、甘于奉献的习惯等[8]。这三个层次相辅相成,在公民意识的观照下形成有机的统一体。那么,如何以公民意识为观照来划定感恩教育的边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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