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1)03-0038-17 在中国田赋史的研究领域中,前贤们成就卓著,其中科大卫(Faure,David)与松村祐次等人对于清代以来中国田赋史的贡献尤为突出。不过,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江南地区,其中尤以苏南地区为研究重点。众所周知,明代以来,江南重赋始终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因此,前贤们有关江南田赋史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转变为江南重赋史的研究。 江南重赋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很自然地因为江南重赋的区域特性而转变为一个区域性的社会问题,却并不一定成为中国的问题。本文要讨论的是,在江南之外,农民的田赋负担到底是怎么样的?也就是说,如果江南只是代表江南,那么,中国农民的田赋负担该如何来理解? 王业键的研究部分回答了以上问题,他致力于全国各地农业税率的变化,也不以江南为重点,且分析的时段是从1750年至1911年,与本文分析的起始时点相同。王不满意以前学者仅仅根据《大清会典》和《户部则例》等法令汇编进行的研究,因为这种研究很容易“忽略了这一制度实际运转的情况”。①主要依据辛亥革命前夕各省向朝廷提供的二十卷的《财政说明书》,王业键研究了这一时期的田赋附加税、税收结构变化、田赋的地区差别与物价变动与田赋负担的关系等,指出:“在清朝最后的二十五年,在大多数地区和省份,田赋占土地产值的2%~4%,只有在苏州、上海地区占8%~10%……清末的田赋负担实际并不沉重。”同一时期全国的税收总额只占全国国民生产净值的2.4%。② 白凯(Kathnyn Bennhandt)虽以江南为重点,却也比较了江南与其他地区的税率差异。她指出,1753年,江南每亩田赋正额平均数(地丁与漕粮合在一起,相当于0.1355石碾米),大约是全国平均水平(0.0384石)的3.5倍。③根据白凯的数据作进一步推算:加上附加税后,江南的每亩田赋总额为0.1637石,则大约是全国平均水平(0.0475石)的3.4倍。以每石160斤计算,全国平均每亩田赋约为7.6斤。以每亩平均产量2石大米计,全国平均每亩税率只有2.4%。在浙江,每亩田赋为0.0718石大米,折合大米11.1斤,仍以平均亩产2石大米计算,平均税率也只有3.5%。也就是说,相对于江南的“重赋”,1753年中国以及浙江的田赋,只能算是“低赋”了。 因此,1753年全国乃至浙江的低税率,就成为我们研究税率变化的一个起点。现在的问题是,在经历了鸦片战争、庚子赔款、五口通商以及民国年间的变化以后,江南以外的“低赋”区,还能保持清代中期以前的低税率吗?抗战以后,国民经济由混乱而崩溃,低赋地区农民田赋的变化究竟如何?从1949年至1952年,即从新政权建立至土改完成,低赋地区的农民田赋,又是怎样变化的? 由于研究的重点不同,王业键与白凯都没有为我们清晰地描述全国或某一地区税率的具体变化及相关问题,更没有将18世纪至20世纪的税率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本文打算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进行此项工作。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石仓,处于浙南山区处州府松阳县。这里群山连绵,峰峦起伏。狭小的山间盆地,分布着片片农田。由于雨量充沛,阳光充足,耕地虽少,但亩产并不低于江南地区。需要说明的是,石仓地契中的亩,大多数为产量亩,亦即税亩。不论面积如何,达到4石即640斤稻谷的产量即为1亩。或者,在田赋征收处的收税册中,计为1亩者即为1税亩,而不论其实际面积有多少。 从2007年开始,我们在石仓及周边村庄共发现了大约8000件土地买卖契约以及其他数百种民间文献。在这8000件土地契约中,既包括土地买卖、租佃等方面的契约,也包括田赋过户的执照,以及各种形式的田赋缴纳收据。在嘉庆十四年(1809)以前,田赋执照主要以“易知由单”的形式出现,后来有的写作“执照”或“纳户执照”,有的写为“上忙执照”与“下忙执照”,也有写作“由单”的。到民国后期,“执照”有变成“收据”的趋势了。 本文所引用资料出自石仓下茶排阙其兴—天贵—德璁—翰斌—玉磬—起仓—吉粮一支,这一族(房)的文书相当完好地保存在一个大樟木箱中,合计各种契约近千件。编为《石仓契约》第一辑第1—4册。④比较而言,这批资料相对完整,土地的亩数与纳税的数额相对稳定,才有可能让我们得以窥见180年间石仓税率的变化。本文将分析的截止时间定于1952年,是因为从1953年统购统销开始,除了“公粮”之外,“统购粮”实际也成为农业税或农民负担的一部分,而且是很大的一部分。讨论“统购粮”导致的农民负担增加,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命题,需要专文来论述。 需要说明的是,石仓地处松阳县南境,与云和县毗邻。石仓阙氏的购地行为,在松阳与云和两县同时进行。因此,本文的分析,也分松阳与云和两县展开。 一、清代中期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