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社会契约论

作者简介:
[美]艾瑞克·托马斯·韦伯,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国外理论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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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刊《政治哲学评论》2009年第2期刊登了美国密西西比大学教授艾瑞克·托马斯·韦伯题为《新旧社会契约论》的文章。文章将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与以前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比较,考察了它们关于“同意”和“权威”这两个重要概念的看法。作者指出,罗尔斯并没有成功地处理批评者对社会契约论所提出的诸多重要问题,尤其是休谟、黑格尔和杜威所提出的问题。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契约论,他相信这种契约论可以应对历史上的批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解释说,在《正义论》中,他“希望表明,社会契约论不会面临通常被认为对它来说是致命的那些比较明显的反驳”①。在本文中,我将论证,罗尔斯并没有成功地处理批评者对社会契约论所提出的诸多重要问题,尤其是休谟、黑格尔和杜威所提出的问题。

      在本文第一部分,我将对社会契约论的一般性特征进行描述,以便能够将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与以前的社会契约论进行对比。我将考察它们共同持有的两个信条,这两个信条在各种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中都密切相关:即同意的概念和权威的概念。在区分了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和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之后,我将列出休谟、黑格尔和杜威对社会契约论的批评,以便揭示社会契约论中几个一直存在的缺陷。

      一、社会契约论传统

      迈克尔·莱斯诺夫(Michael Lessnoff)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把劳滕巴赫的曼尼戈德(Manegold of Lautenbach)看作是第一位系统的社会契约论者。②曼尼戈德是阿尔萨斯的一名僧侣,他是在11世纪后半叶从事写作的。根据莱斯诺夫的说法,他的目标是分析“‘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政治权威。③尽管莱斯诺夫把曼尼戈德解释为社会契约论的古典源头,不过他编的这本书还是节选了从约翰尼斯·阿尔色修斯(Johannes Althusius)、霍布斯、塞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洛克、卢梭到康德的著作。除了这些关键人物,莱斯诺夫还收录了罗尔斯和最近其他一些作者的著作。在为罗尔斯社会契约论定位时,我将特别关注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把他们作为主要的社会契约论者。

      (一)同意

      社会契约论者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运用了各方一致同意的协议(consensual agreement)这一观念,更为晚近的各种政治合法性概念与这一观念是存在连续性的。④在《社会契约:解释与误释》一文中,彼得·麦考密克(Peter McCormick)简洁地陈述了社会契约论者关于“同意”的基本论证:

      (1)一个人只能受他自己的(自愿作出的)同意约束,

      (2)这个人已经同意了,

      (3)因此这个人一定要(也就是有义务)服从。⑤

      麦考密克解释说,对这一论证的质疑是:

      对待契约逻辑的准历史方法,即试图将一种具体的同意行为孤立起来的做法,导致了一些针对契约论的常见且非常明显的批评,这些批评就是这样一些问题:如何以及何时可以把一个人说成是已经同意了,是哪一类存在者在表示同意?⑥

      理论家们以多种方式来应对这些质疑。麦考密克提出了另外一种版本的三段论推理,有些理论家已经使用了这一三段论推理来避免这些质疑:

      (1)一个人只能受他自己的同意约束,

      (2)社会形式X是这样一个社会,我们知道一个人对之负有义务(或更温和一点讲,“应该对之负有义务”),

      (3)因此,由于他是理性的,他必定已经同意了(或更温和一点讲,他“应该同意”)。⑦

      一方面,我们可以对通常所使用的关于条约、合同、契约和协议的语言进行历史的思考。尽管洛克非常符合这一特征⑧,但这种方法遭到了社会契约论的大多数捍卫者的严厉批评⑨。其他理论家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同意观念。我将用四个名词来描述这几种不同的立场,这四个名词分别是:历史的(historical)同意、审慎的(prudential)同意、感激的(grateful)同意和结构性的(structural)同意。通过描绘同意的四种意义,即便这几个范畴不是刚性的,我们也可以区分不同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应该指出的是,除了历史的同意之外,其他几种形式的同意都可以被称为假设的同意。不过,仅仅把同意说成实际的同意或假设的同意并不能完全区分开同意的多种形式。⑩

      对同意所作的历史的理解可以被认为源于一种实际的协议。尽管还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表述洛克的观点,但洛克的著作中确实有一些段落把我们带向了这种解释。我们都很熟悉,洛克谈论自然状态中的人。在洛克的时代,有批评者指出,根本不存在一个人们在其中订立协议的自然状态。洛克这样回应:

      有些人认为根本没有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对持这种观点的人,我不会反对明智的胡克的权威,他在《论基督教政体的法律》第1卷第10节说:“上述法律”,即自然法,“的确绝对地约束着人,即便他们是人,尽管他们根本没有任何稳定的伙伴关系,而且彼此之间也从无关于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正式协议;但是既然我们仅靠自己不足以供应我们的天性确实想要的那种生活所必需的东西……我们自然地想要寻求与他人交流并结成伙伴关系;这就是最初人们联合起来走进政治社会的原因”。但是我还要断言,所有的人自然地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通过自己的同意使自己成为某个政治社会的成员之前,他们一直都处于这种状态。我相信这篇论文的剩余部分将会把这一点说得很清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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