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族-国家的宪法与宗教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礼宁,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吴礼宁(1981—),男,河南省商丘市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宪法、货币宪法。

原文出处: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国族-国家与传统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国族意识是其文化基础,世俗化是其主要走向。而宪法则是其得以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宪法是国族-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首要标志,政教分离、宗教多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则是国族-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国族-国家的形成以及现代宪法的诞生,不仅标志着现代国家政权世俗化的实现,同时标志着政教之间关系的根本性变革:在政教分离的国族-国家,宗教不再分享国家行使暴力的权力,难以凭借武力进行精神垄断并排斥其他宗教,于是宗教的多元化开始出现,宗教信仰自由才成为可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文本确认,是对传统宗教专制的一种矫枉,并反过来说明国族-国家取得了超越于宗教的政治地位和组织力量。依此剖析中国国族-国家的建构可以发现,传统中国的政治呈现出一种二元结构,即在城市,县、府以上实行的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科层制,而在乡村则是靠宗法进行治理的宗法政治,政教之间存在交织,现代意义上的国族-国家并不存在。清末“新政”以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所进行的乡村建设,一定程度上瓦解了传统的宗法政治,而今在村民自治制度尚未发育成熟之际,宗法政治又呈现出死灰复燃的态势。因此我国当前的国族-国家建构,应以实现国家政治的现代化为任务,着力对农村社会进行现代化改造,以非个人的行政权力代替宗族组织,以法律关系代替血缘关系,使农村社会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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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0-0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729(2012)01-0043-10

      “国族-国家”一词是从英文nation-state翻译过来的,用来指称与传统国家相对应的现代国家,特别指向在欧洲近代革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近代化或现代化国家,它是当今世界一种普遍的政治组织形式。国内学者多将其表述为“民族-国家”,然而这一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nation-state的本意,并容易引起歧义而将其等同于中心民族或单个民族的国家。事实上,state或nation-state本身已经超出了民族的范畴,并指向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因此,本文采用“国族-国家”概念。

      国族-国家是用来描述现代国家及其政治文化的关键词语,国族意识是其文化基础,世俗化是其主要特点,而宪法则是其合法性基础。英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将宪法定位为“政治圣经”和社会团体的章程。他认为:“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1]从历史经验来看,宪法也恰恰是现代国族-国家得以建立的基础,尤其是西欧,其国族-国家的建构过程正是世俗政权合法性基础由教会转移为宪法的过程。国族-国家的形成及现代宪法的诞生不仅标志着现代国家政权世俗化的实现,还标志着政教关系的根本性变革,并且决定了政教关系的历史走向。

      在现代社会,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国族-国家首先表现为具有现代性的民主宪政国家。民主法治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国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就我国而言,随着综合国力的提高和国际地位的攀升,国族意识也在不断觉醒。然而我国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族-国家,国家现代性的获得以及民主与宪政建设的开展,都要求继续推进国族-国家建构这一历史任务。尤其在农村地区,传统的宗法关系和宗族组织这种带有宗教性质的社会存在,在改革开放后呈现出复萌的态势,并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现代意义上的合法的村民自治机构。因此,我国国族-国家建构的重点应是对农村社会进行现代性改造。然而传统的法学研究,在强调法治与宪政的价值的同时,更多的是对具体制度设计的关注,多少忽视了法治与宪政建设的政治社会结构,尤其忽视了中国独特的宗教背景。基于对传统研究的理论反思,本文拟对现代国家及其同宪法、宗教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并提出推进中国政治社会变革的具体思路。

      一、国族-国家及其政治话语

      国族主义是当今世界最为引人注目的政治和文化现象之一,国族-国家是国族话语的核心。自1990年代以来,随着长达半个世纪的冷战的结束,两大阵营各自的坚持均土崩瓦解。在纷至沓来的各色思潮中,国族主义异军突起、风靡一时,成为许多国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依据和进行社会动员及社会控制的工具;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乃至国家之间的竞争、对抗和冲突,也往往是围绕着国族主义展开的。在各国的政治生活中,特别是在庆典、教育、文化、体育、表演等场合,都可以体验到国族主义情绪。可以说,当今时代的任何政治运动,至少是西方世界以外的政治运动,如不与国族主义情结携手,就不大可能取得成功。[2][(P3)]

      所谓国族主义,与惯常所用的民族主义有着某种程度的区分,前者以国家为载体,后者则以民族为载体,不过二者都属于民族意识的范畴。民族意识或民族观念是一个民族在繁衍、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自我意识和政治文化认同[3],对归属于某一民族的人们来说,对本民族的利益及与他民族关系的认识[4]构成了民族意识的主要内容。说到底,民族意识是关于本民族立场和利益的观念。据此,可以将民族意识划分为三个层次:(单一、狭隘的)民族主义、国族主义和国际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往往以本民族为中心,寻求本民族的独立、发展乃至扩张,建立单一的民族-国家是其主要追求。近代历史上存在的狂热的民族主义通常是狭隘民族主义的表现,二战时期所谓的“日尔曼民族”、“大和民族”等是其典型代表。国族主义则在寻求本民族与他民族的团结与合作的同时,积极寻求现代国家即国族-国家的建构,并追求本国在国际上的独立与平等,包容和尊重是其主要特点。我们的“中华民族”是在这一层含义上提出的。至于国际主义的表现则存在着两个相悖的向度:一个是追求全世界的大同,一个是追求本民族对世界的统治。后者其实是狭隘民族主义的极端发展,是当代社会中的文化殖民主义,如二战时期所谓的“大东亚共荣圈”;基于普遍人权理论所衍生出的干涉主义如“人权高于主权论”是其具体表现。

      从民族形成的过程来看,一般总是先有民族的形成,后有通过交往产生的民族意识与民族认同。民族认同因其具有强大聚合力而成为人们普遍重视的一种政治资源。[5]民族认同是建立在民族意识基础之上的,不同的民族意识指向不同的民族认同。以民族意识为起点,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民族认同:一是狭隘的民族认同,二是建立在尊重他民族基础上的国族认同,三是国际主义的民族认同。以国族认同为基础,近代西方的世俗权力逐渐摆脱了教会的束缚,并实现了其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有效转移。从教权统治下获得独立的西欧世俗政权是近代国族-国家的最初形式。

      对于现代国族-国家的政治权力而言,政治认同是其合法性的重要基础,这一点区别于以教会或血统为基础的传统国家。哈贝马斯认为,所谓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6],“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成员的认同”[7]。只有获得公众的同意和支持,政府的公共权力才具备合法性。不过作为现代国族-国家文化基础的国族认同,从一开始便被注入了一种新的因素——政治认同,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也逐渐变得更加依赖于政治认同。所谓政治认同是指公民对某种政治权力的承认、赞同和同意,并且自觉地以该政治权力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政治行为。[8]政治认同的主体是一个稳定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或者说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政治认同的客体是在稳定的政治体系中执政的政治权力——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的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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