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的道德正当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增定,男,1972年生,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副教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是现代国家的道德正当性危机。本文认为,这一危机在主流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表现得最为充分。自由主义一方面要求国家最大程度地保护每个人的宗教信仰和道德选择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基于个人自由的道德优先性反过来否定国家的道德正当性,甚至批判国家是一种道德的“恶”。但这样一来,国家就很难在道德上要求个人的真正服从。为了更清楚地理解这一危机,本文从政治哲学史的角度探讨了现代国家的起源和实质。本文认为,现代国家在早期现代兴起的主要动因,就是解决西方基督教世界内部的“神学政治问题”,也就是宗教与政治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代政治哲学之父”马基雅维里将国家本身去宗教化和去道德化,使它变成一个纯粹的人为建构。在此基础上,霍布斯建构了一种绝对主义的国家观念。而洛克则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对国家的绝对权力进行道德约束,捍卫个人自由相对于国家的道德优先性。卢梭和黑格尔一方面接受了霍布斯和洛克的现代性前提,另一方面试图消除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对立,为国家的道德正当性辩护。但是,这种辩护无论在现代自由主义,还是在左翼激进主义那里,都没有得到承认。本文的结论是,要想重建国家的道德正当性,我们必须站在一种超出现代性的更高视野去反思现代性的前提。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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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晚近以来,国内学界关于国家和国家主义的讨论渐有热烈之势。不过耐人寻味的是,这个讨论从一开始就变成了一场针对国家的堂吉诃德式道德审判。事实上,国内学界对于国家的这种道德义愤,正如作为其意识形态基础的自由主义一样,原本不是中国本土的自生自发之物,而是西方的舶来品。在当今西方世界,甚至在全球范围内,自由主义早已成为一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政治话语,甚至是唯一“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信奉的是十九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倾向于败坏,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败坏”。①尽管自由主义也承认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认为需要国家来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安全,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但是无论如何,“必要的恶”仍然是“恶”(evil)。只要国家是一种权力,哪怕是一种公共权力,那么对自由主义来说,国家就必然是一种“败坏”,一种道德上的“恶”。

      自由主义对于国家的这种道德批判和否定,来自于它对国家与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区分。这是它的基本原则。它所预设的基本事实是,包括宗教信仰和道德选择在内的一切善(goods)或价值都是主观的和相对的,并且都是完全不可通约的。为了避免人与人之间因为宗教信仰和道德选择的分歧而产生政治和社会冲突,自由主义的策略是将国家“去道德化”。具体地说,自由主义把一切宗教信仰和道德选择等都划入私人领域,并且将这一私人领域同作为公共领域的政治或国家分离开来。相应地,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必须保持道德的中立性:它仅仅关心人的生命、自由和安全,保护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却不能、也不应该干涉人的宗教信仰和道德选择。

      但是,一旦国家被“去道德化”,那么它就不可避免地变成一种纯粹的权力,甚至是一个赤裸裸的暴力机器,也就是霍布斯所谓的“利维坦”。对于个人来说,国家的这种强大权力首先并非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保护,而是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持久威胁和侵犯。在自由主义那里,保持道德中立性的国家本身恰恰因此失去了道德的正当性,无法在道德上为自己辩护。

      自由主义的犹豫或矛盾在于,它一方面要求国家最大程度地保护每个人的宗教信仰和道德选择的自由,为此必须赋予国家强大的权力;但另一方面,又基于个人自由的优先性反过来否定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的道德正当性,甚至批判国家是一种道德上的“恶”。问题是,倘若国家失去了道德的正当性,倘若它在道德上被判定为“恶”,哪怕是一种“必要的恶”,那么它又有什么理由要求个人的服从?但是,假如没有个人的服从,那么国家又如何能够反过来为个人自由提供保护?在对待国家的态度上,自由主义陷入了两难。

      一、现代国家的“神学政治”起源

      在西方前基督教的古代时期,也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为代表的古代政治哲学家都认为国家是一种高于个人的真实存在,都将国家看成是个人的终极目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城邦类比成“大写的人”,认为城邦作为整体比个人更高、更真实。②当亚里士多德说“人在自然上是政治的动物”时,他的意思显然不是对城邦或国家的道德批判,而是对它的完全肯定。在他看来,一个人只有在城邦或国家之中做一个公民,才能培养自己的德性,实现自己的人性,并且最终成为一个真正的人。③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用一个典型的例子总结了古代哲学家对于国家的一般看法。有人问一位毕达哥拉斯派的哲学家如何教育自己的儿子,他的回答是,“使他成为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的国家的公民”。④——黑格尔举这个例子当然不让人感到奇怪,因为他是极少数高度肯定国家的道德正当性的现代政治哲学家之一。

      然而,古代政治哲学对于政治世界和国家的肯定在基督教那里遭到了决定性的挑战。基督教的非政治性和反政治性就体现在它的二元论教义之中。它不仅在“上帝”与“恺撒”、精神与世俗、彼岸与此岸或“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之间进行了严格的二元区分,而且设定了前者相对于后者的绝对统治和优先地位。一方面,基督教从根本上排斥和否定世俗政治的地位,将它贬低为一个堕落和原罪的世界,认为真正的荣耀属于彼岸的精神世界。但另一方面,基督教又认为自己担负了拯救世俗政治的使命,因此必须引导、监管进而控制世俗政治。

      与这种二元论的教义相对应,基督教的教会作为一种“政体”也表现出独特的二元论色彩。教会将所有的世俗政治或国家贬低为一种世俗权力,同时将自己看成是一种精神权力,并且认为任何世间权力都应该受到精神权力的统治和领导。一方面,教会宣称精神权力高于世俗权力,对后者表不极端的鄙视、拒斥和否定,所以它拒绝将自己看成是一个世俗国家。但另一方面,教会又认为自己作为上帝在世俗政治世界的代理者,因此不仅能够、而且应该甚至必须干涉世俗国家。从世俗权力的方面来看,教会似乎显得软弱无力,因为它既没有军队,也没有通常意义的官吏和臣民。但从精神权力的方面来看,教会的力量却是非常强大,因为它控制了人的精神思想和信仰,因为只有教会有权决定一个人是否能够获得拯救,是在死后走向天堂还是被罚进地狱。

      恰恰由于基督教对于世俗政治的这种悖谬态度,整个西方基督教世界在中世纪一千多年漫长的世间里一直陷入政治上的混乱、无序和战争。在《社会契约论》的结尾,卢梭简洁而准确地总结了基督教的政治后果: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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