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973(2011)04-0081-06 一、导言 关于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①这一概念,当前学术界并无统一定义,但其最核心的观点是,集体决策必须通过协商的程序进行[1]1。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涉及集体决策,所有受这一决策影响的人或其代表都参与了该集体决策,这是它的民主部分;另外,决策经由参与者论辩形成,这些参与者具备了理性与公正这样的品德,这是它的协商部分[2]。其中的论辩是一种自由、平等、理性的公共推理(public reasoning)[3],这种论辩必须证明实际决策(a practical decision)的正当性[4]3。这就意味着协商民主的首要特征是说理要求(reason-giveing requirement),而且协商过程中的理由能为其面向的所有公民理解(be accessible to all the citizens to whom they are addressed),当然,协商过程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is binding for some period of time),也是动态的(dynamic)[5]3-6。 不过,强调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理性讨论进行集体决策的观念并非原创,这种观念及其实践同民主本身一样古老,它们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2],但作为一种政治理论的协商民主,则是1980年贝赛特首次使用协商民主一词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并随着1989年柏林墙倒塌后国外政治科学家对民主治理的反思迅速兴起和扩散[6]。 如今,有关协商民主的研究文献数量已相当庞大且日益增加[7]1,其倡导者从若干方面阐述了它的优越性,如揭示私人信息、限制或克服有限理性、推动或鼓励一种为需求或要求进行正当性辩护的特殊模式、产生群体共同接受的最终决议、提高参与者的道德修养与知识水平、做正确的事情而不受讨论结果约束[8],甚至其批评者也认可了它的自然魅力[9]。但协商民主要从理论走向实践、要从美好的理论预期转换成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不关注更具体的制度实践与施行问题,基本的哲学议题是不可能取得进展的[10]7。 而协商主体不平等正是一个颇具探讨价值的问题。因为,如果协商主体间存在不平等,那么自由将是受更多不当限制的自由,理性也将是扭曲的理性,协商民主观念的优越性就难以成为现实。对此,国外研究者已有所察觉,并在自己的相关研究中做了一定论述。为在这些协商民主理论先驱者与发扬者所作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协商主体不平等问题,进而为国内协商民主实践的推进提供理论与经验意义上的参考,笔者尽量查阅了相关研究文献,并围绕对主体平等的强调、对主体不平等及其影响的阐释、对解决不平等影响对策的探究三个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回顾,最后在此基础上简单地指出了既有研究的价值与不足,同时就后继研究的努力方向提出了几点建议。 二、对主体平等的强调 平等这一价值理念向来为哲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者所重视,协商民主理论家们同样表达了他们对平等的向往,这种向往既表现为目的性的向往,也表现为工具性的向往,前一个向往维度把平等作为协商的追求目的之一,后一个向往维度把平等作为有效协商的前提,文章所涉及的协商主体平等属于后者。 (一)指出平等重要性 研究者们首先指出了平等对于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性。较有代表性的研究者有詹姆斯·S.菲什金(James S.Fishkin)、科林·法雷利(Colin Farrelly)、卡洛斯·桑迪亚戈·尼诺(Carlos Santiago Nino)等。詹姆斯·S.菲什金(James S.Fishkin)曾提议通过“协商民意调查”来复兴美国的民主,他特别强调要将平等地考量每个人的偏好作为民主的关键前提,并做了相关阐释[11]29-34;科林·法雷利(Colin Farrelly)更直接地指出,尽管协商民主理想模式力促自由与平等的对话机会,但如果没有平等的第三个条件,即免于操控的自由,这种理想是不可能实现的[12]228;卡洛斯·桑迪亚戈·尼诺(Carlos Santiago Nino)认为,协商民主理论价值的实现需要若干条件支持,如协商主体要在相当平等的基础上及不受任何压力的情况下参与,在真正辩论中阐述与论证自身利益等等[13]129。另外,曼聚莎·古普特(Manjusha Gupte)和罗伯特·V.巴特利特(Robert V.Bartlett)在讨论环境政策时明确地将协商主体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平等作为协商的第一前提[14]。 (二)分析平等具体类别 除了指出平等对于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性以外,一些研究者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了协商民主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平等这一问题,较有代表性的研究者是杰克·奈特(Jack Knight)、詹姆斯·约翰森(James Johnson)、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林·M.桑德斯(Lynn M.Sanders)等。杰克·奈特(Jack Knight)和詹姆斯·约翰森(James Johnson)指出:协商民主需要的是一种具体而相对复杂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是必要的,这种机会平等包含程序性与实质性的意义,而更为实质性的平等的政治影响力机会可以被区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协商要以资源平等为条件,其次是协商需要提出说服性观点的平等能力[15]。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与林·M.桑德斯(Lynn M.Sanders)也表述过类似观点——前者指出了能力平等、资源平等、机会平等及它们之于协商民主和有效社会自由的重要意义[16],后者则在反对协商这一主题下论述说:协商不仅要求资源方面的平等、要求保障有平等的机会来阐释有说服力的主张,而且要求“认识论权威”方面的平等,以便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使自己的主张赢得认可的能力[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