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与剥削概念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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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海明(1950-),男,吉林省镇赉县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价值论与国家理论,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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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权力垄断是阶级划分的表层的实在的根据,剥削是阶级划分的深层的潜在的根据。阶级是人们因权力垄断所导致的剥削关系而分成的不同群体。剥削是恶的、不道德的或不公正的不等利交换,是不等利交换的不公正,说到底,也就是含有无偿占有的不公正的利益交换活动。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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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11)09-0076-05

      一、剥削概念

      何谓剥削?马克思在论证资本家的剥削时曾这样写道,“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据此,《辞海》将剥削定义为:“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亦如是说:“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占有那些没有或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经济大辞典》也这样写道:“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他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

      可见,剥削是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这就是流行的剥削定义,亦即所谓马克思主义的剥削定义。按照这个定义,仅仅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还不是剥削;只有凭借私有财产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才是剥削。确实,仅仅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还不是剥削;抢劫和偷盗都是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却皆非剥削。但是,是否只有凭借私有财产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才是剥削呢?否。恩格斯说:“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但是这并不妨碍阶级的这种划分曾经通过暴力和掠夺、狡诈和欺骗来实现,这也不妨碍统治阶级一旦掌握政权就牺牲劳动阶级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并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众的剥削。”[2]

      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剥削,是凭借政治权力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这意味着:并非只有凭借私有财产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才是剥削,凭借政治权力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也是剥削。确实,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就其强制的手段和方式来说,原本有两种:经济强制与非经济强制。凭借私有财产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属于经济强制,是经济强制方式的剥削;凭借政治权力无偿攫取他人劳动成果,属于非经济强制,是非经济强制方式的剥削。显然,流行定义——剥削是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那么,剥削究竟是什么?

      就剥削的西文“exploitation”来看,原本含有开发、利用之意;如果利用的对象是人而不是物,则含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公正、不道德地利用之意。《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剥削(开发)”词条也这样写道:“广义而言,开发一物是指为某种目的而加以利用,如为社会福利或私人收益而开发自然资源。如果用于取利于他人,则开发一词也含有不道德之意。如被利用之人当时处于无能为力状态,像贫民之与他们的财主、债主等,则该词又有压迫之意。”就中文来看,“剥”原本有裂、割之意。《说文解字》:“剥,裂也,从刀从录,录,刻割也。”“削”与“剥”大体相同,原本有分开之意。《说文解字》:“削,鞞也,一曰析也,从刀肖声。”因此,“剥”、“削”二字可以顾形思义,原本都有用刀分割之意;合为一词,遂有“分割”、“压榨”和“侵夺”诸义。

      可见,从词源来看,不论中西,剥削都有不公正、不道德地利用他人,从而分割、压榨和侵夺他人一部分利益的意思。从概念来看,与其词源含义大体一致:剥削就是分割、压榨和侵夺他人利益而无偿占有其中一部分的不公正行为,就是分割、压榨和利用他人而无偿占有剩余利益的不公正行为。确实,剥削就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属于不公正范畴。这一点,西方分析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多有论述。“柯亨和罗默尔,这两个最有影响力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者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剥削概念一定要包括非正义的含义在里面……单单说剥削就是强行榨取别人的未付酬劳动或剩余劳动是不够的,只有非正义的榨取才能称得上是剥削。否则,如果为了惩罚一个人而让他去劳动而不给他报酬,或者通过抽签选出一部分人参加保卫战而并不额外给他们提供物品,或者非正义战争的战犯被强迫劳动来弥补他们造成的损失,都可以称为剥削了”[3]。

      诚然,剥削都是不公正,但是,不公正并不都是剥削。譬如,我们可以说恩将仇报是不公正,却不能说恩将仇报是剥削。那么,剥削究竟是一种怎样的不公正?解决这个问题的起点显然是:究竟何谓不公正?何谓公正?柏拉图答曰:“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4]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也这样写道:“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5]柏拉图和乌尔庇安的定义被后来历代思想家所承认而成为公正的经典界说。按照这一界说,公正就是行为对象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就是行为对象获得其不应得的东西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而不给人应得的行为。显然,这个定义不够明确。因为“应得”并不是一个简单明了的概念:究竟什么叫给人应得?

      不难看出,所谓应得,必与应得者此前的行为相关:应得乃是一种回报或交换,是应得者此前行为之回报或交换。因此,公正是给人应得这一经典定义,原本意味着:公正是一种回报或交换。尼采早就看破了这一点:“交换是正义的原初特征。”[6]不过,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和涌泉之恩、滴水相报,都是一种回报或交换:这些行为是公正吗?是给人应得吗?显然都不是。那么,公正、给人应得,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回报或交换行为?亚里士多德答曰:公正就是具有均等、相等、平等、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或交换行为[7]。更确切地说,公正就是等利交换(善有善报)和等害交换(恶有恶报)的行为,就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行为,就是等利(害)交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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