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0)11-0005-14 我们不仅应该具备思考和设计教育制度的一套理论,不仅应该站在教育实践的基础上构想和运筹教育制度建设,而且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一切教育制度,深入思考和系统研究教育制度的变迁与演进。事实上,任何教育制度在其产生之初,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大都能促进教育的发展与人的发展,只是在事易时移的变化过程中,在教育实践的推进过程中,教育制度才逐渐暴露出它的不合理性,并随着教育实践的发展而发生合理变迁和逐渐演进。 “教育制度的发展”意味着,一是教育制度的合理性增强,在实质合理性方面更符合教育的发展与人的发展,在形式合理性方面更具有非人格化的公共性和平等性;二是教育制度合法性提高,教育制度逐渐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教育秩序逐渐形成;三是教育制度稳定性增加,逐渐从一时的特殊规范转变为长期的普遍规则,长时段、大范围地发挥作用;四是教育制度的功能强化与价值提高,以更高的效率实现、发挥其更大的功能、价值和作用。 一、教育制度僵化 从教育制度发展的角度而言,要顺利推进教育制度的合理变迁,需要克服妨碍教育制度变迁的各种阻力,因为正是这些阻力的综合作用,促成了教育制度的停滞与僵化。当然,这绝不是说教育制度天生就具有惰性的,天生就很僵化。 一般而言,教育制度僵化大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教育制度相对于教育生活、教育实践的滞后性。教育制度本身凸显了一种保守的倾向。这一倾向植根于教育制度的性质之中,即教育制度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教育制度设定了一种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教育发展、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教育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博登海默曾说:“由于法律力图增进社会的价值秩序,因此它就必定注重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观念……社会生活中的秩序所关注的是建构人的行动或行为的模式,而且只有使今天的行为与昨天的行为相同,才能确立起这种模式。如果法律对频繁且杂乱的变化不能起到制动作用的话,那么其结果便是混乱和失序,因为无人能够预知明天将出现的信息和事件。这样,遵循先例原则与遵守业已颁布的制定法规范,就会成为促进秩序的恰当工具。”[1](P341)也就是说,一旦教育制度形成之后,也就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与稳定性,不能伴随着教育生活的变革和教育的发展而随时发生相应的变动。但是,当业已确立的教育制度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教育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教育制度显然要为这种稳定付出代价。经济社会的变化,从典型意义上讲,显然要比教育制度变化快。在教育生活激烈变革的时代,教育制度常常会陷于瘫痪,因为它不得不为断裂性调整(有时是大规模的调整)让路。这样,教育制度难以发挥它对教育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应有功能,陷入默顿所说的“功能失调”。教育制度功能的失调,意味着教育制度的僵化已经开始。 其次,教育制度本身相对于教育生活的抽象性。教育制度无论怎样具体,乃至包罗万象,它本身只能是原则的,即使它可能有时也会采取枚举的方式列例,但它并不能穷尽所有教育生活中的可能现象,它的具体运用、具体实践,有待于具体实施时的具体解释与掌握,在这种具体解释与掌握中,蕴含着某种不和谐,蕴含着某种不合理,蕴含着某种可能的缺陷,蕴含着某种可能的僵化。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科学中如此,政治学中也是如此,要把一切都准确地写下来是不可能的,因为规定总是普遍性的,而做法则要与具体相连。”[2](P128) 再次,相对于不确定的教育生活而言,教育制度具有稳定性与确定性,它构成了教育生活不断变化的“不变的”结构与框架。教育生活实践的变动性与不确定性越是增强,教育制度框架与教育制度结构的确定性与稳定性也随之提高,二者之间的张力促进了教育行动的制度化和教育制度的结构化,结果是教育制度的逐渐僵化。时至最后,教育制度不再是不确定性教育生活实践的确定框架与“脚手架”,反而是屏蔽、扼杀、删除教育生活不确定性的“帮凶”。 复次,相对于灵活多样的教育生活实践而言,教育制度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公共性。正是由于这种统一性和公共性,才使教育制度一方面构成了教育生活多样性的约束力量,另一方面又有效地激发了教育生活的多样性。然而,随着教育制度统一性和公共性的增强,它妨碍着教育生活实践的多样化(而教育生活实践的多样化是激发创新的社会条件),从而变成一种僵化的力量。 最后,教育制度在其运作过程中,由于具体的实施细则缺乏科学性和价值追求,导致教育制度本身的不断僵化。中国封建社会的教育制度体系开始时比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教育制度都较为开放和自由。这种教育制度体系不仅受国家委托担任培训官员的任务,而且对于一个人养成思想与行为的和谐一致,也确实是有成效的。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由于过分强调形式主义和严格的考试评分制度,从而使这种教育制度体系变得死板和僵化。 对于教育生活实践而言,教育制度僵化具有十分严重的后果。因为教育制度一旦僵化,人们自由行动的教育空间随之变小,这不仅不利于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教育交往的扩展,不利于教育合作的展开,不利于教育竞争的“文明化”,而且不利于促进教育创新,使人们囿于现状,裹足不前,结果是迟滞了教育的发展,阻碍了人的发展。同时,教育制度僵化不利于教育竞争力的提升。教育竞争力的提高靠什么,靠的是人们的进取与努力,靠的是不断的教育制度创新,以使人们的进取与努力在获得相应“回报”的同时,使教育竞争力得到攀升。刘易斯曾说:“制度是促进还是限制经济增长,要看它对人们的努力是否加以保护”,“除非努力的成果确实属于他们自己或属于他们承认有权占有的人,否则,人们是不会做出努力的……社会改革者们的努力,很大一部分是针对不断变化的制度的,以便使制度为努力提供保护”,“要激发人们的努力,就必须对人们的努力给予相应的物质报酬。”[3](P63-64)一旦教育制度僵化,不但不能提升教育竞争力,还扼杀了人们的进取心。此外,教育制度僵化还不利于特定社会人们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教育制度僵化使教育缺乏活力,人们不思进取,不求上进,从而使教育发展处于停滞状态,或者教育发展处于低速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