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11)04-0160-09 —、“匹配论”及其所引发的质疑 随着世界进入全球化的时代,以前被限定在民族—国家边界范围内的公民身份需要突破这种边界,以获得更大的普适性和包容性;在全球化的冲击之下,由于受到超国家认同(如对欧盟之类的跨民族—国家共同体的认同和对世界共同体的认同)与亚国家认同(尤其是族群认同)的双重挤压、夹击,公民的国家认同不仅日益模糊而且显得非常脆弱。这样,如何处理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的关系就成为学术界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紧迫的现实问题。当代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以《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为题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这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这一学术话题的价值和意义。 在此背景下,针对二者的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论述话语:一种被称为“切割论”,主张干脆切断公民身份与国家/民族认同的联系,以确保公民身份的包容性;另外一种则力图维系公民身份与国家/民族认同的关联,是为“维系论”。为了回应这一学术争论,笔者发表了题为《两种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的双元结构》一文①。该文既拒绝彻底分离二者的“切割论”,同时也不赞成将二者简单地连接在一起的“维系论”,而是提出了“匹配论”,即在区分两种公民身份(政治—法律公民身份和文化—心理公民身份)和梳理国家认同的双元结构(赞同性国家认同和归属性国家认同)的基础上,确立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之间双线匹配的逻辑对称关系:与国家政权系统内在相连的政治—法律公民身份与赞同性国家认同相匹配、对应,而与国家/国族共同体对接的文化—心理公民身份则与归属性国家认同相匹配、对应。 该文发表之后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争论。郭忠华教授以《动态匹配·多元认同·双向建构》为题对该文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质疑:一是针对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匹配关系,即二者之间是否只是一种或两种清晰而固定的搭配关系?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模糊或者动态的匹配关系?二是指向国家认同形式的多元性,即国家认同是否只是对制度和文化的认同,国家认同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形式?三是涉及国家认同的形成,即国家认同是否只是共同体文化的产物或者公民理性地选择的结果,它能否是两者互动的产物?②综合起来看,三个方面的质疑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究竟如何理解和认知公民认同国家的逻辑进路和现实图景?基于此,本文将从理论逻辑和经验现实两个方面展开讨论,以回应对“匹配论”的上述质疑,从而从学理上深化我们对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关系的认识。 二、公民认同国家的逻辑进路 “匹配论”受到的根本性批评在于它所提出的“双线匹配”关系。郭忠华教授在文中写道:“从国家认同的角度来看,即使我们承认它只存在‘赞同性国家认同’和‘归属性国家认同’两种形式,‘匹配论’所提出的这种双线匹配关系也显得武断,因为它后面表明的是两种相互矛盾甚至是相反的认识论立场。”③这一批评的关键点有二:一是双线匹配关系“显得武断”,这意味着双线匹配的逻辑对应关系难以成立;二是双线匹配关系之所以难以成立,是因为其根源于“两种相互矛盾甚至是相反的认识论立场”。显然,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存、彼此关联的:前一方面是判决性的结论,后一方面是判决的理由。 为了回应这一质疑,我们将从分析国家认同的主体与对象入手,展示公民认同国家的逻辑进路,以此来揭示“匹配论”立论的学理基础。 (一)公民作为国家认同的主体 公民是国家认同的主体,然而,公民究竟以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公民身份来认同国家呢?“匹配论”倾向于后者,为此,它把公民身份区分为政治—法律的和文化—心理的公民身份。有论者质疑这种区分的理由以及必要性,他们担心由此有可能导致公民身份的分裂。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种区分不仅有经验事实的依据,而且得到了学术研究的支持。 从经验事实来看,公民本身就以双重身份面对国家。一方面,公民可以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及政治利益的计算者与国家发生联系:“成为一个公民就是要加入到金钱和权力的基本交换中去……作为公民,要通过纳税为国家提供资金,通过选举行为和大众忠诚与国家发生关系(构成国家权力)、行使权力。”④因此,面对国家,公民可以是自己利益的计算者和权益的捍卫者。然而,另一方面,面对国家,公民也不会只是利益的计算者:公民是人,而“人并非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是担心暴死的利益计算动物……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分子,是被赋予了仁爱之心和向善之心的有情生命,是具有情感认同和意义认同的生命”⑤。面对国家,公民不会只是计算利益、权衡得失,他们也投入情感和想象,寻求精神上的寄托、心理上的依恋,因此,公民也是文化归属的寻求者:“要成为公民,人们不仅必须在形式上有所归属,而且必须感到这种归属感是‘真实的’。”⑥ 从学术研究来看,在两种对立而互补的分析视角下,公民身份展示出其双重特性。在公民身份的研究传统中,政治学和法学的分析方法是通常的主要套路。在这种研究方法的审视下,“公民身份通常被看作是个体与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联系在一起的权利和义务的组合”⑦。如此公民身份观虽然捕捉到了公民身份在政治—法律维度上的重要面相,但它也有其理论认知上的盲点,即它没有揭示出公民身份的文化—心理特性,因而它难以涵盖公民身份所有的方方面面。然而,随着心理学分析方法的引入、采用,人们发现:“‘公民身份’不仅仅是一个接受所分派的位置的问题……它也是一个把自身置于社会秩序和制度的情感综合体中去,享受其成功,想象其未来发展,抛却其焦虑,拒绝其他选项的问题。”⑧换句话说,公民作为文化—心理主体,在面对国家、面对社群的过程中,嵌入了他们的情感和想象,这样,“公民身份不仅是由一系列权利和责任确定的一种法律地位,而且还是一种认同,还是对自己归属某个政治共同体的一种表示”⑨。因此,在两种既相区别又互补的研究方法下,公民身份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特性: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公民作为政治—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应担的责任以及基于责任而进行的参与,而且还蕴含公民作为文化—心理主体的归属与认同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