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非审美因素进入文学作品,完成其向审美方向的转化,在多数情况下,都要经过道德的中介;文学作品影响读者,作用于他的心灵和社会行为,也往往要经过道德的中介。关于这点,我们已在上面反复谈过了。其所以如此,那根据主要在于美与善的交叉、叠合与统一。 从哲学和美学的角度看,美和真、和善,都有交叉与重叠。这就使得真和善,都可以成为判断美的标准和衡量美的尺度:真的,就是美;善的,也是美。真实地表现了善,是美的;真实地表现了恶,也是美的。这就是审美活动和文学鉴赏活动中真、善、美的统一。尽管这中间还存在着许多复杂情况,因而在分析具体问题时,不能不予以注意,但对这种统一的肯定,倒是中外比较一致的。 在西方美学史上,对于美善的关系,是有不同看法的。苏格拉底认为美就是善。它的所谓善,实际上是指功利,指有用,其伦理色彩并不很浓。柏拉图并不认为美就是善,他认为美倒是常常表现为恶。它煽动情欲,坏人心术,尤以诗人为甚,所以主张把他们通通从理想国赶出去。然而,他似乎也有矛盾,因为在有些地方,他又主张美应该培养人的道德。被恩格斯称为“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的但丁,是把美和善分开来看的。他说:“每一部作品中的善与美是彼此不同,各自分立的。作品的善在于思想,美在于词章的雕饰。善与美都是可嘉的”。(《筵席》,引自《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商务印书馆,第68页。)但丁把善归结为思想并不错,但把美归结为词章的雕饰却未免失之片面。尽管如此,他毕竟把善和美都作为作品的正面品格加以肯定,承认它们都是“可喜的”。就是说,在“可喜”这一点上,善和美是可以统一的。他不像柏拉图那么走极端。比但丁稍晚的达·芬奇说:“如果所爱的对象是卑鄙的,它的爱好者也就变成卑鄙的。如果结合的双方和谐一致,结果就是喜悦、愉快和心满意足。”(《笔记》,引自《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第70页。)达·芬奇在这里并没有讲到美和善的关系,但他讲的“卑鄙”,却无论如何是一种伦理评价。从这一段话中完全可以推导出他的美善统一观念。以他的作品而论,无论是世俗题材的《蒙娜丽莎》,还是宗教题材的《最后的晚餐》,都在他的道德理想的辉映之下,体现了善和美的统一,爱好者(作为创作主体的艺术家)和爱好的对象(创作题材)的和谐。达·芬奇的意见也适用于观众(爱好者)和他的作品(爱好的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 狄德罗是真善美的统一论者,在他看来,“真善美是些十分相近的品质。在前面两种品质之上加以一些难得而出色的情状,真就显得美,善也显得美。”(《论绘画》,引自《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第35页。) 为什么美和善相近?就是因为它们有交叉,有重叠。善加上一些什么情状就会显得美?狄德罗没有明讲。他实际上说的是善的审美转化,只不过表述得稍嫌机械罢了。歌德在谈到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的《安蒂贡》时,提出了道德美的概念。他指出:“像一切美的好的事物一样,道德也是从上帝那里来的,他不是人类思维的产品,而是天生的、内在的美好性格。”歌德离开了人们的物质利害关系而谈论道德美,并且把它看作是“人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秉之于天的东西。它通过经验与智慧,被人意识到,在与这种丑恶现象的冲突中,促进了个人与群体的幸福。“最后形成教义,作为一种明白说出的道理在整个民族中传播开来。”(《歌德谈话录》,第127—128页。)可以看出,在歌德的心目中,所谓道德美,就是善。例如高尚正直作为与邪恶相对立的品格,既是善的,也是美的,它本之于纯真的人性,不劳外加。因此,在具体创作过程中,道德美来自作家描写对象的题材,而非出于作家的创造。歌德的这些见解的缺陷是把道德美看成了先天的永恒的东西,但谈得深刻、细致,是从美善一体的角度立论的。 在社会生活领域,美的理想常和道德理想相重叠,特别是当问题涉及人的精神美的时候。夏多布里安说:“一个社会的道德如果最先取得充分发展,应该最早达到理想的精神美的境地,换言之,也就是达到理想的性格的美的境地。”(《基督教真谛》,见《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第126页。) 他的这个看法在把道德理想和美的理想统一起来,并把它们和精神美、性格美联系起来这一点上,与歌德是一致的。但也有很大不同,他不认为理想的道德美、精神美秉之于天,而是经过“不断的隐藏和挑选,删除或增添”的结果。所以他给理想之美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它是挑选和隐藏的艺术。”(《基督教真谛》,见《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第126页。) 不难看出,在西方,尽管人们对于美和善的看法差异颇大,但多数人还是充分注意到二者之间相兼相济的辩证统一关系的。由于这种对美善关系的辩证理解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再加上对文学的道德教化功能的重视,人们在理论上也就往往把审美判断和道德判断相提并论。而这一点,也正是道德的中介作用能够成立的根据。 作为一个礼乐文化传统深厚的民族,中国人似乎比西方人更重视道德教化功能。在古代,为了维护竖立在宗法血缘关系上的奴隶制的,后来是封建制的等级制度,历来的统治者自然都离不开严刑峻法的强制,但更重要的是靠道德的教化、薰染与调节。道德不仅作为一般的伦理观念,如“三纲”、“五常”等,在各种场合,被以各种方式强调着。它几乎是无孔不入地渗透到包括精神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协调着上下尊卑的关系,维持着群体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之间的和谐,消除僭越与悖逆,以达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政治高度地伦理化了,出现了“仁政”、“礼治”等同时兼有政治和道德两方面含义的概念与理想,而且把道德提升到了宇宙本体论的高度,人道即是天道,天人感应,天人合一。不道德的行为被称为“伤天害理”、“逆天行事”,因而“天理难容”。这就远比歌德的道德美来自上帝、来自禀性的观念深刻得多,也精致得多。不难发现,在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善其实是最高的范畴。从儒者“诚心、正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立身行事原则来看,道德是先于政治的,个人的道德修养是从事政治活动的前提;从《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脉望仙馆石印本《十三经注疏》,《左传》。)的价值判断来看,也是把道德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准此,则在中国人传统的审美意识中,也当然会把善的位置看得更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