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长期被误用的文学理论概念

——论文学本质不应直接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学文,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文艺理论。北京大学中文系,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文学理论将文学本质直接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是不准确、不科学的。造成这种状况并延续至今,与早期经典著作翻译上发生的误译有关。多年来,文学理论上讲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其实指的多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这可以从译文的前后对照中得到证明。“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是两个有区别也有联系的概念,不应混用。从唯物史观考察,只能说文学是一种可以带有意识形态性的审美社会意识形式。这一点,从西方文论史资料和国外文学理论教材中也可以分析出来。只有恢复文学本质是审美意识形式的界定,才能真正焕发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活力。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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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0)03-0212-11

      小引

      把文学本质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或“意识形态”,这是迄今为止文学理论界最为流行的观点。一些有影响的教科书,大多把“意识形态”看做是文学的“普遍属性”。直到近年,有的教材依然把文学定义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这一观点在我国已延续了大半个世纪,一直被视做文学理论的权威说法,其影响之深广,确为其他界说所不能比拟。

      但是,只要细心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考察一个多世纪的文学理论史和学术史,分析各种文学理论著述中对文学本质的阐释,就会发现,将文学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不但概念是不规范的,而且是由“误译”和“误读”造成的。无论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还是在当代“西马”文论家那里,都没有将文学直接界定为“意识形态”的文本依据。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术语中,只有“意识”、“社会意识”、“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形式”等几种说法,而没有“社会意识形态”这个概念。那么,为什么我国学者又习惯于将文学或艺术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呢?我认为,这里面既有翻译上的问题,也有理解上的误差,同时也存在汉语表述上的分歧。研究表明,在汉语中, “社会意识形态”一词,许多情况下已经同“意识形态”的本意无关或关系不大,它只是处于一定历史时期的中国理论家用来翻译“社会意识形式”这一概念的用语。这一点,我们通过了解最初的译文和其后的论著可以得到证明。

      简而言之,将文学本质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严格说来是在“误译”基础上的误解和误用,是不准确、不科学的。要正确表达文学的本质,按照现已通行的经典著作规范的译法,①应是“社会意识形式”。所以,为了避免术语混乱,“社会意识形态”这个旧译法和旧用词应当加以废弃。因为它对文艺意识形态学说构成了危害,对实现文学理论的科学性和术语的规范化也很不利。

      一、问题的由来

      “意识形态”一词运用的混乱,和这个词容易令人望文生义不无关系。字面上,“意识”加“形态”两个词组合成“意识形态”,很容易让人将理解的重心放在前面的“意识”上,而把它看成就是一种“意识形式”,进而省略掉它特有的含义。细致辨析“意识形态”概念在经典作家文本中使用的变迁史,辨析当今国际思想学术界已经通行的用法,就会发现,我们长时期以来在使用上是有偏颇的。既然文学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不科学,那又为什么延续了近百年?

      这需要从我国最早的翻译说起。“社会意识形态”这个词,第一次在中国出现,应是1919年5月5日陈溥贤发表在《晨报·副刊》的一篇译文《马克思的唯物史观》②。该文的作者是日本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河上肇,他在此文中介绍和阐释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可是,在陈溥贤的译文中,所用的“社会意识形态”概念,根本不是我们如今所说的“意识形态”(英文Ideology,德文Ideologie),而是对应现在所译译文中的“社会意识形式”(英文Forms of Social Consciousness,德文Bewusstseinsformen)。紧接着,李大钊在1919年《新青年》6卷5号发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其中,也是用“社会意识形态”一词来翻译我们现今所译的“社会意识形式”这个概念。

      我们来比较分析一下。目前公认的关于“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最为权威的译文,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的一段话中: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操作,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③

      如果用这段话的思想来解释文学,那么应该说文学是一种与“现实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它和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一样,同是“竖立”在这个“现实基础”之上的。倘若文学的内容中介入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变革因素,并借用文学来“意识”和“克服”这个“矛盾”和“冲突”,那么文学也就具有了意识形态的属性,或者说,它和其他“意识到”“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思想和学说一样,也就成了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这样的理解,应该说是比较符合马克思论述的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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