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23.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0186(2010)07-0003-06 修回日期:2010-03-13 当前,我国教师(在本文中,“教师”专指中小学教师)的课程权力问题已在理论和实践上受到一些关注。完整的课程运作过程包括课程决策、课程设计、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等基本环节,因此课程权力也包括课程决策权力、课程设计权力、课程实施权力和课程评价权力,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加以专门深入探讨的,本文仅探讨教师的课程决策权力问题。 一、为什么要赋予教师课程决策权力 (一)课程决策的性质 课程决策(curriculum decision-making)是在课程开发过程中,对教育的目的与手段进行判断和选择从而决定学生学习怎样的课程的过程。简单地说,课程决策就是在课程上做决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具有如下性质(从这几个方面的性质来看,应该赋予教师一定的课程决策权力)。 1.文化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课程决策的过程是一种文化传递与创造的过程,正如美国学者格鲁梅特所说:“课程传递着文化,同时又被文化所形成;课程修正着文化,甚至在传递文化的过程中修正着文化。”[1]应该说,教师是具有传递、创造文化的权力和责任的,因此应该具有课程决策的权力。 2.政治性质。课程具有政治的性质,这突出地体现在课程决策过程之中。正如美国课程论专家古德莱德所指出的,课程决策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社会政治过程。[2]从某种意义上说,教师是一个政治团体,他们作为社会政治的代表者在教育领域里活动,使教育领域中渗透有政治的因素,他们应该在这个领域中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其中突出的是课程决策权力。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向民主化方向发展,教师的课程决策权力应该有所增加。 3.教育性质。课程决策作为对教育的目的与手段进行判断和选择从而决定学生学习怎样的课程的过程,这显然是一种教育过程。这种教育过程是对学生学习的系统引导,包含对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和学习评价的决定等基本方面的引导。就课程决策所包含于其中的教育活动而言,教师是首要的直接教育者,承担这种角色的教师应该具有课程决策的部分权力。 (二)教师的应有形象 教师是最典型的教育者,他们的教育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引导学生的学习,这种引导自然离不开课程。教师的角色决定了他们必须与课程打交道。那么,在这种“打交道”的过程中,教师的应有形象是仅为课程的执行者,还是在作为课程的执行者的同时也可以作为课程的决策者呢?回答是后者。这是基于以下四点考虑的。 第一,教师作为引导个体发展的社会代表者和最典型的教育者,应该享有完整的教育权,而教育权应该包括课程决策权力。如果教师不具有课程决策权,那么他们的教育权就是不完整的,而这是与“典型的教育者”的角色不相匹配的。 第二,教师享有一定的课程决策权力,是对学生学习的社会控制合理化的一个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课程是对个体的学习进行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和手段,这种控制的中心环节是课程决策。这种控制有一个合理化的问题。就课程决策这种教育领域中的社会控制而言,如果跳过了作为最典型的教育者的教师,即不让教师参与社会控制,那么这种社会控制就是不合理的。 第三,就课程决策而言,教师具有独特的作用。这种独特作用具体表现在:教师参与课程决策,可以提高课程本身的有效性,即能使课程更加便于实施,因为教师是最主要的课程实施者,他们知道怎样的课程便于实施;课程实施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课程理解,教师参与课程决策,就可以更好地理解课程,从而更有效地实施课程;教师参与课程决策,能够提高课程对学校和学生的适切性,因为教师最了解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关于教师参与课程决策的独特作用,美国著名课程论专家迈克尼尔说:“通过参与课程决策,教师可以更好地理解教育目的、更好地向学生解释课程方案,并能建议新的教学方法,他们的参与可以从新的视角反映学科、社会和学生的需要。”[3] 第四,教师参与课程决策是教师自我实现的需要。人都有自我实现的需要,教师也不例外。那么教师的自我实现涉及哪些方面呢?显然不只是课程的执行,而应该包括课程的决策,这才能提高教师自我实现的范围和程度,提高教师的成就感。尤其是在当前,教师已成为一种专业,在此背景下,课程决策应该成为教师专业生活的一个主题。 (三)中国课程决策的传统 在中国的课程决策传统中,教师是有一定的课程决策权力的。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这种权力的大小不同。在夏、商、周时期,中国的学校只有官学,学校教师同时也是官吏,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也就直接代表着社会,他们具有较大的课程决策权力。春秋时期以后,古代几乎所有的朝代都同时具有官学和私学(只有秦朝例外)。就私学而言,教师一直有较大的课程决策权力。至于官学,虽然官方对课程有较严格的控制,尤其是在基本的学习内容上,多数朝代都规定必学“四书五经”,但是在课程的具体安排上,教师仍然有一定的决策空间。例如,关于学习的具体进程,基本上是由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来决策的。而且,学习内容也不只是“四书五经”,而是还有其他许多内容(事实上,“四书五经”作为基本的学习内容,主要是在“大学”阶段),而在其他内容的选择上,教师有很大的决策权力。在中国清代,有记载教师具有较大的课程决策权力的例子。例如,郑板桥的《教馆诗》中的“课少父兄嫌懒惰,功多子弟结冤仇”诗句,就说明教馆的课程是由教师决策的。进入近代之后,国家加强对课程的控制,但学校教师仍然有一定的课程决策权,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或课程方案,大都强调给地方和学校留下伸缩余地,至于课程中具体的内容和进程安排,学校教师的决策权就更大了。1949年之后到20世纪90年代末(“文化大革命”期间除外),教师进行课程决策的空间大为缩减,在宏观层次上,学校教师很少有课程决策权,但在微观层次上,教师还是有一定的课程决策权力的。例如,教师可以进行一些课程改编、补充一些课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