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与政府责任的反思

——以责任法制化为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立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法政治学。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教育公平是评判社会公正的重要标尺,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主要手段。现今中国教育公平问题的凸显主要受制于政府的制度性因素,政府责任与教育公平具有密切的内在勾连。教育公平问题应从规范教育权力的角度寻求政府在教育制度配置中的角色与责任,而政府也应从保障教育权利实现的角度重新阐释其责任的内涵与范围。法律以规范调整为主要方式,通过规制政府的教育权力与赋予个体教育权利,明确政府在维护教育公平中的应有责任。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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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0)03-0205-07

      毋庸置疑,教育的社会性职能之一在于其能够实现社会阶层间的融通与流动,形成社会群体间的差序格局。教育恰如一个天平,以个体的能力为天平的砝码,提供个体改变自我社会地位的机会,消除家庭、出身、财富等对个体的影响。因此,美国教育活动家霍拉斯·曼认为:“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发明都要大得多。”①但是如果人们对提供公平机遇的教育本身的公平提出质疑,就好比河流的源头受到污染,这对社会公平的实现无疑会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

      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制度转型速度的加快,地缘性、群体性、经济性的差距逐渐拉大,教育公平一时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凸显出来。②教育公平问题的出现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种现象,必然受制度变迁的影响,而政府正是这场制度变革的主导力量。当人们在拷问教育不公平之时,实际上是对现今政府责任的追问。教育不公平的因由何在,如何解决,政府实际上是脱不了干系的。

      一、教育公平的理念与现状

      1.教育公平的内涵

      何谓教育公平?理论研究的立场不同,采用的视角和分析的工具不同,可能对此的理解也会不同。综观学界对于教育公平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教育公平即教育机会均等,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二是人人公平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前者是指尚未实现教育普及时达到的目标,而后者是指已经实现了教育普及时所要达到的目标。③

      公平不等于平等,教育公平体现为两个方面,即人类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平等与受教育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④

      教育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教育公平,其内涵是不同的。教育公平根据其外延不同,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观念层次的教育公平,是对教育市场公平与教育社会公平的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二是教育市场公平,是一种使教育效率达到最大化的教育资源的最佳配置,最佳配置不等于最理想的配置,必须实现教育机会平等、交易平等及竞争平等;三是教育社会公平,即是财富和收入的平等,对学生而言,是指学生已受教育程度的平等。⑤

      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包括三个方面:教育公平首先关注的不是作为受教育者的个人如何对待或是享有何种待遇,而是由不同划分标准所形成的特定受教育群体在教育利益和负担中所占的份额;只有在确认“份额”在群体中公平分配的前提下,群体中个体教育权利分配的公平性才有可能和有意义;教育公平除了要求一种分配以外,还特别强调相应的救济或制度保障。⑥

      教育公平是指处于同一社会的个体,在入学机会、教育过程及受教育的结果上都应该是平等的,任何受到区别对待或条件不均等的都被视为教育机会的不均等。⑦

      教育公平是指对教育机会进行分配时的合情合理。所谓合“情”,是指符合民众的意愿;所谓合“理”,是指符合教育的目的及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符合民意,决定教育公平的实施是否具有稳定的精神价值;是否符合目的性和规律性,决定教育公平的实施是否具有发展的价值。⑧

      上述对教育公平内涵的把握基于其立场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表现。有的从伦理学角度出发,侧重价值分析;有的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侧重于功能分析;有的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侧重于资源的配置;有的从法学角度出发,侧重权利分析;有的从教育学角度出发,侧重教育的目的性。公平恰是正义的一种表现,而正义本身恰如E·博登海默所描述的那样,“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⑨。

      同样,教育公平的内涵也因其分析角度不同会呈现不同的内容,不能绝对化。但是,纵观现有教育公平内涵的分析,多数是从主观体验、社会制度、现实状态和理想追求四个维度加以阐述。

      本文以制度分析为主要工具,试图从法律权利角度揭示教育公平的内涵,并从制度构建角度提出政府责任问题。在法律视域下,教育公平应阐释为:教育应能够提供给个体的一种公平的教育权利并且能够实现教育资源的最佳配置以满足个体教育权利的充分实现,并且在教育公平权遭受侵害时,能够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理解教育公平的内涵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教育公平为相对性范畴,具有分立性的事实存在与价值判断两种维度的视角,同时也兼具有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差异性。对于教育公平内涵的理解不应绝对化、孤立化。

      教育公平为历史性范畴,受到同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但其往往能够作为社会公平的指示器,随着社会转型进程的加速而表现出矛盾的激化。当下中国的教育公平问题就是随着教育大众化、教育市场化趋向与政府责任的缺位而凸显出来的社会热点问题。

      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途径应从制度角度加以切入。制度是维系社会公平状态的调控器,决定了公平的即时状态与价值取向。因而教育不公平更多促使人们追问其背后的制度的合理性。教育公平从制度层面加以分析,实际上仍然表现为教育权力的合理配置与教育权利的保障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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