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公平和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是千百年来人类追求的美好理想。代际公平是指不同家庭出身的社会成员拥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子代社会成员在各类资源的获取和社会地位的实现过程当中,受父代社会成员的影响较少;弱势社会阶层的子女流向优势社会阶层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而优势社会阶层子女继续滞留在优势社会阶层的可能性则相对较小。代际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追求代际公平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代际流动是指子代社会成员转移到与父代不一致的另一社会地位的一种现象。代际流动主要有和平式与暴力式两种类型。和平式代际流动主要是指弱势社会阶层的子代通过比较温和的方式实现社会地位的提升。中国古代和平式代际流动的机制包括参加科举考试、行医和当兵等。暴力式代际流动主要是指弱势社会阶层的子代通过暴力行为推翻原有的统治秩序,使自己跃升成为优势社会阶层的一种流动现象。和平式与暴力式作为代际流动的两个基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转化的。在一个具有合理代际流动机制的社会里,代际流动性相对较强,政府在承认合理的社会差别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社会激励机制激发社会活力,把社会资源和机会尽可能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通过教育等合理的流动机制,使弱势社会阶层的子女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从父辈较低社会地位的阶层流向较高社会地位的阶层,从而使社会关系得以协调处理,代际公平得以保证。缺乏合理的代际流动机制,将会削弱整个社会的代际流动程度,损害代际公平,激化社会矛盾,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创设合理的代际流动机制对于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代际流动的一般规则有两个基本类型:先赋性规则和后致性规则。按照现代化理论的逻辑,先赋性规则往往以传统的农业主导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构造为基础,在这种规则下,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得主要取决于其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等先赋性因素。相形之下,后致性规则更多地以市场化和工业化主导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构造为基础,在这种规则下,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得更多地取决于其后天的能力和努力等后致性因素。[1]当然,后致性因素难免会受到先赋性因素的影响,但二者的侧重点存在较大差异。先赋性因素主要强调先天决定或与生俱来且通过个人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的条件,如父母的职业、收入等家庭背景因素;后致性因素更强调通过后天努力获得的各种条件,如通过自身努力而获得的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及通过自身锻炼获得的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等。在众多的后致性因素当中,个人教育状况在其社会地位获得过程中的作用尤其为世人所关注。 本文将从教育经济学研究的视角,通过引入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中国城镇居民教育与代际流动的关系,以丰富教育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社会学的代际流动研究,从而促进教育经济学与社会学的交叉融合。 二、教育与代际流动关系研究的理论框架 研究教育与代际流动的关系,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理论框架。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可以增加劳动者的知识技能,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并提高劳动者的个人收入,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教育不仅有利于消除贫困,而且能够为处于社会底层的年轻人提供相对公平的机会,最终使整个社会的收入决定机制更趋于以个人才能的高低而不是以出身为标准。[2]其理论框架可表示如下。
激进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则持相反观点,认为教育的作用只不过是在生产现有的社会关系。其代表人物鲍尔斯(Bowles)和金蒂斯(Gintis)认为,父代和子代之间存在社会地位的一致性,教育充其量只不过是社会优势阶层为了使其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在代际之间能够得以继续传承的工具。优势社会阶层子女通过接受优势教育可以获得收入较高、工作条件较好和较为稳定的工作,而弱势社会阶层子女即使接受教育也无助于其获取优势社会地位。优势社会阶层子女社会地位获得的模型可表示如下。
弱势社会阶层子女社会地位获得的模型可表示如下。
20世纪80年代中期,卡诺依(Carnoy)和列文(Levin)在批判继承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对抗论。他们指出,民主国家的教育,一方面具有再生产原有生产关系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具有通过使贫困集团成员获得参与生活所需的有关知识和资格以改善他们地位的作用。[3]这一理论模型可表示如下。
尽管人力资本理论、激进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和对抗论在探讨教育功能过程中的关注点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三种理论都离不开三个核心变量:家庭背景、子女教育和子女社会地位。由于这三个变量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衡量指标有所不同,所以,在借鉴这些理论定量实证分析中国教育与代际流动问题时,有必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这三个指标进行具体细化,将其转化为可操作化定义,以期构建一个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