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0)01-0041-10 《礼记·礼运篇》中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这句话实际上是古代共和思想的经典表达,如果用在经济领域,那么其意思是天下的资源是我们大家的,不能由一个人和少数人独得其私。我们可将这种思想称为经济共和思想,它主张一种非排斥的经济,一种大家能够共有、共治和共享的经济,其目的是让社会成员能够有尊严地活着。现实中的经济都有排斥性特征,经济生活不能自动消除这种排斥性,需要借助政治容纳的手段。这种观念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有丰富的表达,那个时候的一些思想者在关于正义城邦的探索中,发现可以通过共和国的制度安排来限制经济的排斥性特征。 一、柏拉图共和国中的经济安排[1] (一)共和国的含义 柏拉图说的共和国,实际上是一种很朴素的东西,就是大家一起过好日子的城邦,也就是一个正义之邦。根据柏拉图的描述,我们可以知道,那个时候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城邦就是我们(公民)大家的,所以它也被称为共和邦,或共和国。柏拉图在《理想国》(或《共和国》)中,不厌其烦地讨论所谓正义问题,其实他关心的是如何组建一个好的共和国。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共和国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独自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城邦的正义是共和国所赖以建立的原则,或者说共和原则。正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为了城邦的总体利益,每个人各尽本分,各得其所。“我们必须劝导护卫者及其辅助者,竭力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也劝导其他的人,大家和他们一样。这样一来,整个国家将得到非常和谐的发展,各个阶级将得到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一份幸福。”[2](P134) (二)城邦的正义 在柏拉图对城邦正义的表述中,有以下几个逻辑上的转换:(1)城邦的目的是实现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2)实现这种最大幸福意味着每个人各守本分,即做自己擅长的事;(3)每个人所擅长的事是由其天性(尤其是等级出身)决定的;(4)每个人得其应得的那份利益;(5)应得的标准是有利于实现城邦最大幸福的优点。 城邦正义观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身份等级:所谓各守本分,主要是让大家做那些符合自己等级身份的事;所谓得其应得,主要是让大家得到符合自己等级身份的利益(所谓自然赋予的幸福)。因此这种正义观本身就具有严重的排斥性,它一方面将广大奴隶和外邦人排斥在正义秩序之外,另一方面在正义秩序中容纳了那种严格的等级制。前者是一种严重的外部排斥,后者则是严重的内部排斥。很有意思的是,人类历史发展到现在,共同体秩序的维持似乎一直建立在某种外部和内部排斥的基础上,只是排斥的对象和内容不一样而已。尽管这些转换中存在诸多疑问,但在那个时代,这是很具有说服力的观点。因为它消除了更严重的排斥特征,至少保证了城邦公民拥有那个时代可以接受的尊严感。而且,如果去掉那种身份等级的看法,这套正义观即使在当代也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生命力。 (三)正义原则下的经济安排 根据这种正义原则,柏拉图进行城邦的制度设计,安排城邦的生活。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的口,在《理想国》第二卷中对此进行了描述:(1)城邦经济是需要分工的;(2)城邦经济是需要交易的。苏格拉底说,“一个人分一点东西给别的人,或者从别的人那里拿来一点东西,每个人都觉得这样有进有出对他自己有好处。”[2](P58)对大家都有好处正是共和观念的体现,它可以通过分工与交易来进行。“于是我们就会有市场,有货币作为货物交换的媒介。”[2](P62)这就是市场经济的萌芽,它符合共和原则,是共和政体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可称之为共和经济。它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每一个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而这正是建立城邦的理由。苏格拉底说,“这种交换产品正是我们合作建立城邦的本来目的呀。”后世学者常常忽视这一点,或认为交易在城邦中的作用极其有限。[3](P10)(3)城邦经济是需要治理的。大家建立城邦的目的是为了过更好的生活,那不是简单的分工和交易就能满足的。越来越复杂的生活显然需要好的治理,治理的负担是不轻的。首先,城邦需要军队来保卫自己的安全;其次是关于民事的管理。柏拉图讲了城邦的很多种工作,这些工作如何分配呢,他的意思是需要德才兼备的治理者来安排好这些事情。[1] 柏拉图把自己放在城邦创建者的位置上来谈问题,其目标是建立一个理想的城邦,也就是正义的、共和的城邦,因此经济安排以及与此有关的政治安排都必须服务于这一目标。要保持城邦的完善,就必须让不同的成员各守其位,让大家的利益和意见趋向和谐一致,柏拉图认为这需要在城邦财富的所有、所治、所享方面有好的安排。 1.共有的安排。共有是一种本原意义上的所有,意思是大家共同拥有外部资源,但具体占有可以分为城邦公有和个人私有。柏拉图偏向于城邦公有,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他认为私有制容易加剧私欲和纷争,而公有制则容易培养好的品德,会让城邦公民产生同甘共苦的感觉,这是让城邦生存下去的条件。他希望“一个国家的最大多数人,对同样的东西,能够同样地说‘我的’、‘非我的’。”[2](P197)他认为,这不仅不损害共和国的性质,反而会强化共和国的性质,从而开辟了另一种共和的路向,也就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和路向,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过,柏拉图并非搞纯粹的公有制,而只是强调统治者和护卫者不应有私人财产。从《理想国》对城邦经济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它是一种公私混合的经济。这里有市场存在,有商人存在,公民有自己私人的财物,但这些财产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属于城邦的。柏拉图不允许城邦公民占有过多的私有财产,它们要通过各种方式加以限制,将过多的财产征收上来,以充公共之需,或补偿穷人。这在现代一些人看来是对私有财产的不合理侵犯,但恰恰体现了那个时候私有财产权的有限性。显然在柏拉图的观念中,私有财产有公共的性质,为了公共的目的,是可以被限制的。柏拉图希望更多的公有,但公有制也有许多毛病,亚里士多德看到了这一点。可能柏拉图也认识到了,所以他允许私有财产的存在,但比他的学生更加警惕私有财产所带来的腐败和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