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0)05-0038-06 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参与式民主理论①以强劲的势头发展起来。它的理论和实践,被美国的政治科学家(包括达尔等),认为是自由民主的一种替代性选择。[1]参与式民主理论主张公民对于影响他们生活有关决策的参与权,主张高程度的公民参与和自我管理,特别是超越传统政治理解之外的社会领域的参与。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参与式民主实践的兴起预示着该理论新的发展势头。在新社会运动、城市管理改革以及生态保护运动等方面,参与式民主理论得到前所未有的传播、贯彻和实施。美国政治学者杰弗里·海默指出,最近的研究和新的现象表明,未来10年内可能会看到参与式民主理论重新兴盛和复苏。[2](p3-6)近年来,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以及相继涌现的地方政府创新实践,如浙江等地的参与式预算和协商民主,云南、贵州、北京、湖北、湖南等地的参与式治理等作为参与民主的具体实践形式也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但国内学者对于参与式民主理论本身还缺乏全面了解,这一切都需要我们对参与式民主理论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和研究,以推动我国公民积极有序参与理论与实践的深入发展。 一、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系谱 根据已有的文献考证,“参与式民主”作为指代一种特殊民主理论的新词汇,最早来源于1960年美国学者阿诺德·考夫曼的“参与政治”主张,[3](p178-200)显然,考夫曼深受杜威、米尔斯和古德曼的影响。[4](p549-550)考夫曼认为,参与政治的好处是可以对人们的权利思想、感情和行动作出贡献。考夫曼关于“参与政治”的主张被许多积极的民主人士阐述为“参与式民主”。1964年,美国的学生民主社会协会(SDS)的成员在密歇根州的休伦港会议上阐述了其中第一个参与式民主理论。[5](p6)随后“参与”越来越经常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学中出现。 在政治学科中最早精确地对参与式民主理论进行阐释的是佩特曼的著作,她的著作产生了广大的影响。[6]佩特曼描述了一种工业民主化以及公民通过工厂领域的参与获得民主的技能以接受教育和赋权的体制。在佩特曼阐释参与式民主10年后,麦克弗森支持参与式民主“通过议会或国会结构实现”,他尤其关注拥占性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对实现参与式民主实现的影响。他指出了20世纪市场社会的一个巨大悖论,即拥占性个人主义的现实性与资本主义民主无法实现每个人能力最大化之间的背离。这一背离进而破坏了资本主义社会大厦之根基,极有可能导致拥占性市场社会陷入严重的危机,而缓解这一危机的主要手段就是将竞争性政党制度与参与民主结合起来。自由公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社会和国家的管理,自由和个人发展才有可能充分实现。[7] 简·曼斯布里奇也对参与式民主理论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她对“竞争”和“统合”民主进行了明确区分,竞争性民主“假设公民的利益是在不断地冲突”,而统合民主国家“假设公民有一个单一的共同利益……”,统合性民主以共同利益和平等为基础,以大家取得共识为程序。利益不冲突、规模小、情谊与信仰是这种直接民主的主要特征。她把代议制称为“竞争性民主”,因为这种间接民主假设公民的利益是不断冲突的。代议制、大多数人统治、一人一票是这种民主的主要形式和特征。曼斯布里奇的这一概念框架尽管并没能产生广泛、深刻的社会影响,但是对之后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克罗宁的《直接民主》关注的是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该书受美国“二十一世纪基金会”委托而写的,全书研究三种直接民主的制度设计:公民倡议、全民公决和召回制度,[8](p40)他的研究结论是:参与式民主经常并非总是统合性的。[8](p3) 20世纪80年代,巴伯也出版了迄今仍然有着广泛影响的参与式民主理论著作。[9]在哲学层面,巴伯反对任何关于参与式民主的先验基础,指出自由主义民主将引发许多严重的后果,最典型的是它摧毁了传统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维系纽带的同时并没有创造一种新的纽带。在实践层面,巴伯发展起了一种参与式的政体模式——强势民主。巴伯不仅仅将参与式民主理论局限在工作场所,而是将其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这个主题由卡罗尔·古尔德继续加以扩展了。卡罗尔·古尔德对“民主理论的根本性反思”,声称民主决策不仅要应用到政治领域,而且要应用到经济和社会领域。[10](p46-50)随后,越来越多的综合性的、深刻的参与式民主理论的著作得到出版,不过主流的民主理论并没有对其认真对待。顺应这种趋势,巴克拉克和伯特维尼克呼吁参与式民主的复兴,他们的著作不如巴伯和古尔德的系统(作者仅仅将参与式民主定位在工厂民主),但是巴克拉克和伯特维尼克致力于努力重建参与式民主理论,根据一些政治理论家的评述,他们重点是重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10](p74)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尽管有许多政治科学家仍然对参与式民主理论有着浓厚的兴趣,但是系统研究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文章却不多,所以,梅塔孟德尔·雷耶斯呼吁到,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11]重申其规范的原则,寻求经验证据来支持它的可行性。 二、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发展 对参与式民主理论进行支持和发展主要有沃尔夫、卡蓝默、让-雅克·巴弗莱克、赫尔德等人。沃尔夫(Joel D.Wolf)为参与式民主理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辩护。沃尔夫维护参与式民主在大型组织中的运用的可能性。在沃尔夫看来,米歇尔斯理论中关于组织寡头化的趋势以及大规模组织中大众控制的难题是参与式民主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事实上,米歇尔斯的理论对民主本身是一个严重的挑战,使民主再也没有信心重建公民参与的理论,而是融入了更多的精英主义的内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提出是民主理论重建的一个契机。维护参与式民主必须克服正式的代表性组织中参与和大众控制的难题,为此要对参与式民主理论本身进行修正,推动组织中的小型群体发展,实现平等和非剥削性的社会关系,并且推动它和更大集体的联系。同时对那些不公正的方面积极回应,为大众参与提供动力,从而为实现现代性的协会组织和政党组织的大众控制提供基础。[12](p370-389)沃尔夫为参与式民主的辩护,体现了对现实政治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