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集中于权力和权利两个元话语维度,由此带来的是现代西方政治学话语体系的革命性变化,在语义、语词、语法等诸多方面整体地实现了古今之间的超越。单就权力的维度来看,发展权力与限制权力构造了一个两难困境,它甚至超越了中西两分的语境,具备了一般的现代化意义。本文试图从中西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发展权力与限制权力的一般理论作一回顾,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政治现代化建设的一些基本命题。 一、权力宰制法治:近代中国法治的双重负累及其畸变 在国家主权与个人权利积贫积弱的近代中国,发展权力与限制权力、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双重诉求带来的是法治发展的双重负累。应该说,人们并非没有正确认识西方法治,然而,在双重负累的重压下,人们逐渐偏离了西语法治文本的内涵,走上了一条沉重的法治之路。 梁启超早年从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两个方面理解西方法治,可以说是抓住了西方法治精神的实质。然而,梁启超时而主张兴“民权”,以自由、平等为“救世之良药”;时而主张重“国权”,以君主立宪为“适时之美政”,① 表现出无所适从的政治心态。而后,梁启超由英美自由主义转向了德国的国家主主义,主动地离开法治价值,走向了独立与富强的目标。他指出:“我中国今日所最缺而急需者,在有机之统一与有力之秩序,而自由平等直其次耳。”② 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独立与富强的压力使梁启超不但把自由与平等放到了次要位置,而且将团体自由视为自由的实质。他认为,“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③及至最后,梁启超甚至“将任何有关个人自由的法规都看作是对他所怀抱的集体自由的潜在伤害”,④ 其基本的政治主张甚至从“君主立宪”退至“开明专制”。 严复的困境亦在于此。早年严复大量译介西方法学著作,深得西方法治观念的真谛。在严复看来,民主政治并不是西方政治文明的根本,与自由相比,民主只不过是实现自由的工具而已。他明确指出:“故言自由,则不可以不明平等,平等而后有自主之权;合自主之权,于以治一群之事者,谓之民主”。⑤ 正是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严复提出了“自由为体,民主为用”⑥ 的政体原则,可谓开中国法治观念之先河,闪烁着真知灼见。然而,后期的严复则逐渐走向国家主义。在“国群自由”与“小己自由”之间,严复认识到,中国需要的并不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而是所谓的“国群自由”。他指出,“故所急者,国群自由,而非小己自由也。”⑦ 在强调个人自由与达成国家富强的两难困境中,严复、梁启超等早期的自由派试图以所谓的“调适”为手段将两者更好地结合在一起。然而,其结果却是在富强与独立的诱惑下转向了国家主义。直到20世纪中叶,国家主义仍然有一定的市场,直接影响了傅斯年、丁文江、钱端升、蒋廷黻、翁文灏、林同济、雷海宗等人。陷入误区的政党政治、多灾多难的议会政治、形而虚设的司法机构、腐败的行政系统,这一切让人们看到的只是西方政治制度在中国生下的畸形儿。身为芝加哥大学博士的蒋廷黻甚至认为,“我们愈多谈西洋的主义和制度,我们的国家就愈乱了,就愈分崩离析了”。⑧ 事实上,作为革命派的孙中山亦试图依靠军阀的力量完成革命,承认在中国实行“宪政”之前实行“军政”与“训政”的必要性。即使是胡适、罗隆基等“人权派”亦更多受英美新自由主义的影响,这一自由主义流派思想特质中“积极自由”的成分使他们对权力的戒备马马虎虎。在胡适的身上,人们仍然会发现这样的吊诡,“一边反现政府,一边又维护现政权。维护现政权,是出于反暴力;而反对现政府,则是为了搞宪政。”⑨ “游美国而梦俄罗斯”的现世处境与“心向共和,身在君主”的马基雅维里情结成为百年中国法治主义者的真实写照。在衣食无足、仓廪不实的情况下,内外交困的中国人不但不会将宪政建设同权力的限制与权利的保护联系起来,反而会以富强与独立置换法治本身的价值,创造所谓的“中国式宪政语境”,⑩ 将国家的建构视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今天看来,中国的自由派蜷曲着期待伸展,其真正的价值更多的在于这样一种思考的开启:“在中国文化的脉络中,我们要如何建立一个不仅自由、富裕,也是文明与道德的理想社会。”(11) 一方面,人们渴望强大的国家权力以实现法治,而另一方面,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者却无所顾忌,在日益膨胀的权力欲望中制造越来越危险的肥皂泡。这种膨胀迅速地推倒还停留于思想层面的法治围墙,畅通无阻地侵入了社会领域。在权力的宰制下,所谓的“法治”成了一场又一场的民意强奸。梁启超不无讽刺地指出:“近来听见世界有个‘法治’的名词,也想捡来充个门面,至于法治精神,却分毫未曾领会。国会省议会,天天看见第几条第几项的在那里议,其实政府就没有把他当一回事,人民就没有把他当一回事,议员自身更没有把他当一回事。”(12) 通观近代中国法治的发展,我们发现,限制权力的观念在很长的时间里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宪法要么是缓和阶级矛盾的花言巧语;要么成为强权刺刀下的俘虏、军事独裁招摇过市的遮羞布。一方面是权力的缺失,无论是康有为等维新派的君主立宪,还是孙中山等革命派的国民立宪,均成无根游谈,宪法成为勾划乌托邦的废纸,在权力的宰制下成为麻木的玩偶。另一方面则是权力的专断,无论是清政府的预备立宪,还是蒋介石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均成专制、独裁的粉饰与伪装,在权力的膨胀中演绎了引火自焚的悲剧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