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济向市场化推进的过程中,资源分配由价格机制所引导,忽略教育的倾向频频发生。并且由于比较利益的不足,原有配置在教育部门的资源也在作各种隐性或显性的流失,已影响到教育的正常发展。本文就经济市场化形势下,如何确立教育的运作体制谈谈个人的意见。 一、教育运作体制的选择:是否市场化? 教育部门在我国经济体制决定向全面市场化推进后,事实上已主动地或被动地作出了向市场化方式转轨的选择。这种教育运行方式的调整,一方面反映了教育部门本身并非可以独立于经济基础而运作,经济层面的变革在观念、办学方式、教育内容等方面冲击着教育本身;另一方面,在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投入的教育经费不足的局面下,教育运作体制向市场化转换,明显带有生存压力所致的背景。以目前财政拨款数额来看,几乎没有哪所学校能够支撑自身的科研、教学开支,教师的工资也没有应付物价上涨的能力,许多学校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在搞“创收”活动。 在经济市场化的大环境下,教育服务的成本或费用究竟应当如何分摊?教育这种特殊产品的消费原则是否同普通生活消费品的消费原则一样?按照享受消费则应支付费用的商品经济原则,教育服务也是耗费成本的活动,受教育者获得智力开发、知识传授等方面的益处,分摊费用似乎也有其必要性与必然性。然而,问题并不那么简单。教育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带来的后果远不止商品买卖过程的消费与付费那么单纯。教育产品按市场原则供给与消费在社会上已引起了一系列连锁效应: 首先是分化效应,有人读不起书。按照目前的价格水准,即使各层次的教育部门按半价收费,也足以使一部分地区和家庭的孩子上不起学。假如高中及大学以上的教育服务可以看成是教育的高层消费,不是每一个人都必须享受的,也会使农村、贫因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而人才供给不足,从而进一步影响这些地区的发展。并且从整个教育消费角度看,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一样,会因为收费过高而大大减少农村、落后地区孩子受教育的机会。过高的教育成本成为竖立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高墙,教育产品不再是普遍享用的精神食粮,而成为带有一定奢侈色彩的糖果,教育服务的公共性大大降低。 其次是教育部门本身的收入效应与教育的外部社会效应的冲突。教育部门通过面向市场的选择,获取一份趋近于市场教育成本的收入来源,以缓解目前教育从业人员与其他行业比较收益偏低的压力,对提高微观效率和质量都有所帮助。相当一部分学校(包括大学各系科)正是用此方法来稳定教师队伍,使学校运作勉强得以维持。然而,与此同时也造成教育这种产品与服务的外部社会效应的损失。教育投资回报的特点是长期性与外部正效应。如果教育市场化,甚至仅仅在运作中有了过高的市场倾向,也会带来以下两方面的损失: (一)为适应市场化运作的需要,教育部门必将加大自己产品的应用化程度,导致基础性产品供给的减少,这对教育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是一个不可估量的损失。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倘若学校也只能跟着市场周期变化,房地产热时培养房地产专业的学生,特区试验时办特区经济专业,等等。这将使大学失去其教育的完整性及科学性的基础。正如一些大学校长曾在“人大”会议中提出的:逼着大学搞创收,十年后中国将没有大学。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绝对不可忽视。应该说,注意教育的应用性本身并没有错,有助于将科学知识转化为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但现在各校的应用化发展趋向不过是“创收”的代名词。如果在办学方向上过于强调应用性,忽略基础性教育与科研,将会使一个国家或民族赖以站立的科学根基受到动摇和冲击,损失是远远大于收益的。 (二)外部社会效应的损失。教育是典型的外部正效应部门,教育发展的好处不仅仅是教育部门本身和受教育者在享用,非教育的各部门和非直接受教育者也在分享。工厂和农村及各部门可以得到更多的人才使用,即使不识字者也在享受文化或文明的成果,教育部门提供的各种高科技成果对推动整个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教育的效益不向社会溢出,人才不给社会共享,那么,教育将无法对社会文明起促进作用。 上述连锁效应向我们启示,教育改革的目标选择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不完全一样,教育运作体制不应作完全市场化的选择。 二、教育服务的性质界定:私人产品还是公共产品? 经济学中,通常把服务视同产品。按各种服务的性质来分类,可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三大类。我们可以根据这种分类来分析教育服务的性质。 公共产品的典型特征是利益上的非独占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即这类产品提供出来以后,人人都可以有资格享用,而且一个人享用后并不排斥其他人享用或减少其他人享用。因而这类产品在收费上有难度。如路灯给路人提供了照明服务,却无法建立起对路人收费的机制,困难在于收费的操作成本高,而效率低。不能设想每一个路人被拦下来交纳几角钱的电费对交通堵塞的影响。路灯、国防、治安、司法、政府行政管理等服务,都属于较典型的公共产品。这类产品一般是由政府部门提供,通过向企业与居民收税,以财政收入的方式来收费。与公共产品相对应的是私人产品,它是指居民、企业等通过市场而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消费上的独占性或排他性,即一个人享受了这种服务就排除了其他人享受这种服务的可能性。在付费方式上,它是由消费者直接向供给者付费,实行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市场原则。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还有一类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在消费时不是独占的,但也不是全社会人人都可共享的,因为共享势必造成拥挤,如图书馆、公园等。这类产品不少是采取购票消费,使其带有局部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的性质。进入公园、电影院等的门票是消费的个人代价,但在消费时,又不象消费一块面包、一碗面条,某个人在消费则完全排斥了其他人消费的可能性。教育,尤其是学校的文凭教育,在产品性质上较接近这类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一所学校可以同时客纳许多学生,一个教师授课可以被一个班的学生共享,当然,学校会因空间狭小、学生过多或教师不足而出现拥挤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