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心理健康标准的“社会适应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海钟 甘肃张掖师专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与实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学校心理辅导

      一、心理健康标准的“社会适应论”例说

      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其中心理健康又包括良好的心境和社会适应能力。世界卫生组织给健康下的这个定义现在已普遍被学者和大众所接受。但这个描述是高度概括的,要想搞清什么是心理健康,必须制定一些具体标准。

      可是,关于健康与疾病、障碍与适应、正常与异常、变态与常态的具体标准各家自有说法。周燕在《关于我国学生心理健康研究的几点思考》[1]一文中列举了12种解说,而事实上远不止这些。考察中外多种观点,抛开语言表达的结构异差,用中国化的心理学概念表示,可以抽出一些共同特质。这些特质主要包括:A.正常的智力;B.适度的情绪;C.健全的意志;D.统一的人格;E.正确的自我意识;F.和谐的人际关系或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我们可以把前五个特质看作是从个体心理方面考虑的心理健康指标,而把第六个特质看作从社会心理方面考虑的心理健康指标。虽然绝大多数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医学家都十分强调社会适应,但笔者以为,笼统地把社会适应作为心理健康的一个标准,不仅在临床上会使心理医生无所适从,而且会在哲学、伦理学、文化学上陷入悖论。因为智力、情绪、意志、人格及自我意识本身不牵涉社会道德与文化规范问题,而一旦与社会适应或人际关系结合起来,就会牵涉到利己或利他、正义或非正义、促进社会进步还是阻碍社会进步的问题。让我们先列举一些健康标准理论中社会适应与人际关系条款的细目。

      英国的艾森克和我国的肖孝嵘所主张的统计学标准,把心理异常看作对正常的偏离,而所谓正常是指大多数人的心理与行为表现;克里丕林等所坚持的病因与病状标准理论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心理异常要看有没有导致异常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异常症状;美国心理学家斯可特的主观经验标准理论认为,判别一个人是否异常,要看他自己是否体验到忧郁、不愉快等负性情绪,同时考察别人是不是认为他不正常;社会适应标准的主张者柯尔曼认为,判定一个人是否健康要以他的行为是否与所处环境相协调,或者说他的人际关系是否恰当,他对社会事件和社会关系的态度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在上述各种理论中,除了克里丕林以精神病学家身份偏重于病因病状以外,艾森克、柯尔曼、斯可特都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与大多数人的行为一致作为心理健康的主要标准。其中斯可特在为心理健康制定的75条标准中,列举的社会适应具体标准更为典型:完成个人和社会角色;行为与角色一致;社会关系适应;行为受社会的赞同;与他人相处的能力;参与社会活动;利用切合实际的帮助;托付他人;社会责任;稳定的职业;工作和爱的能力等。[2]

      在马斯洛的心理健康标准表中,与社会适应条款相对应的小细目是“充分的适应力、与现实环境保持接触、能适应良好的人际关系”。[3]时蓉华主编的《教育社会心理学》第十二章的解释是:“心理健康的学生不仅能扮演人际间的各种角色,保持行为的一致性,而且具有与他人相处的能力,能适应各种社会关系……”。[4]陈家麟在《学校心理卫生学》中为中学生心理健康列了6大条标准,其中对社会适应标准的具体表述是:乐于同人交往,人际关系十分融洽。怎样才算融洽呢?即“别人了解他,他也喜欢别人,在集体中有自己的同志的朋友”[5]。至于英格里希、波孟、阿可夫、黄坚厚、马尔普格、科泽尔等人的观点,周燕已做了详细描述,本文不再赘述。

      综上所列,在心理学家眼里,社会适应是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标准,而所谓社会适应就是一个人的行为与社会大多数人的行为相一致,正因为此,在中国本土心理学家综合的心理健康6个要素中(王极盛、张人骏等),社会适应或人际关系就成为其总纲。纲举目张,智力、情绪、意志、人格、自我意识只有在社会适应中才能谈到健康与不健康。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心理活动过程与个性的总表现)不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行为,就可视为异常。6个标准实为一个标准。而这个标准又是假定在任何时候组成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是正常的、健康的,不正常的、不健康的、变态的永远是个人。因此,可以把上述观点称之为心理健康标准的社会适应论。

      二、“社会适应论”的哲学推谬和临床证谬

      然而,临床的实证和哲学的思辨告诉我们,社会适应论的基本假定是令人怀疑的,让我们先从哲学思辨层次上审视这一假定。

      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不仅可以适应环境,而且可以改造环境,这种环境在人类的朦昧、野蛮时代主要指自然环境。当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之后,人就不仅面临一个适应和改造自然环境的问题,同时还必须适应和改造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实际上是由社会规范和遵循这些规范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组成的。人与社会环境的适应和改造关系永远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人对社会环境的适应是对人自身的适应,人对环境的改造也就是人对自身的改造。无论社会规范的确立处于何种动机和目的,规范还是由人自己制定的。人们很难保证社会规范和规范约束下的社会关系是正确无误的,因为人对自身前景的预测不是一步到位,而是一个渐近的过程。这就是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显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如法律、道德、集团规章)和隐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时髦)都有可能不利于社会成员公正而又平等的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享受需要,或者说不利于人类文化的进步。而此时,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仍会盲目地甚至自觉地适应。尤其是当大的集团规范(显性规范)与小的集团规范(隐性规范)发生冲突时,人们大多数情况下会适应后者。这就使得在特定社会情况下,试图适应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社会规范的人就被判断为心理不健康或有问题的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