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教育体制的变化与师范生免费政策的存废

作 者:

作者简介:
喻本伐,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在中国师范教育百余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历经了“封闭式师范体制向开放式师范体制过渡,既而重归封闭式师范体制再向开放式师范体制过渡”这四个阶段。每当实行封闭式师范体制时,必有师范生免费政策与之配套;每当向开放式师范体制过渡时,则师范生免费政策也随之取消。2007年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政策的出台,是否表征了中国将重归封闭式师范教育体制呢?本文通过对不同时期师范教育体制和师范生待遇的介绍和研讨,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出否定性回答。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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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师范教育已走过百余年历程。1897年上海南洋公学师范院的创设,标志了中国师范教育的起步。1898年创设京师大学堂时,便有于该校附设“师范斋”的动议。1902年京师大学堂复办时,始于速成科之下附设“师范馆”,并于是年招生开学。此为国立师范教育的肇端。同年武昌师范学堂的设立,为中国公立单设师范之始。1903年通州师范学堂的开办,则首开中国私立单设师范之先河。在1902年颁布的《壬寅学制》和1904年颁行的《癸卯学制》中,首次确立了师范教育在学制系统中的地位,并明确规定师范生享受免费教育。此后,师范免费政策的存废,便成为偏向不同师范体制的风向标。自2007年始,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大学将重新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有人认为,这并非历史传统的简单回归;还有人认为,这表示师范教育迎来了新的春天。这类看法能否成立呢?可从中国师范教育阶段性发展的历程中得出判断。

      一、清末民初的师范教育体制及师范生待遇

      清末民初系指1902年师范教育的建制至1922年师范教育的改制这一时间段。此期的师范教育体制,为“封闭式”体制。封闭式师范教育又称“定向师范教育”。它重视专业性和独立性,通过专设的师范教育设施,来进行长期(3-6年)培训。它培养目标单一、集中,职业训练较为系统;但学生的知识基础不够宽厚,学科程度相对偏低。历史上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日本、苏联。中国清末民初的师范教育体制,主要是模仿日本。

      清末的《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依“三类三段”模式设学。所谓“三类”,即普通教育、实业教育和师范教育;所谓“三段”,即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师范教育保有相对独立性:在中等教育段,设有“初级师范学堂”;在高等教育段,设有“优级师范学堂”。初级师范学堂分设完全科(招高小毕业生,修业5年)、简易科(招高小毕业生,修业1年)和预备科(招未及高小毕业程度者,修业年限不定)。1907年后,另有“女子师范学堂”的专设。女子师范分设本科与预科。本科招收女子高等小学堂毕业生,修业4年;预科招收女子高等小学堂二年级生且年满13岁者,修业1年后升入本科。至于优级师范学堂,则分设公共科、分类科和加习科,招收中学堂或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生。公共科修业年限为1年,开设所有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分类科修业年限3年,分四类开设专业课:(1)以中国文学、外国语为主;(2)以地理、历史为主;(3)以算学、物理学、化学为主;(4)以植物、动物、矿物、生理学为主。加习科修业年限1年,须加习“五科目以上”,毕业时须呈交“著述论文”。一般说来,初级师范毕业生(须服务期满)升入优级师范较为容易。一则因为考试科目的关系;二则在应尽义务的年限上未作刻板要求。如此,在升学方面也有助于构成独立系统。至于女子师范,则只收女子高小毕业生,更是构成了一套独立系统。

      清廷学部为了满足“兴学求师”之急需,又于正规师范学堂之外,另设了4种师资养成和培训机构:(1)师范传习所。招收任教于私塾、家馆中的塾师,或具有“童生”资格的人士。培训时间为10个月,主要修习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授法。毕业后可充任新式小学“副教员”。传习所既可单设,也可由初级师范学堂附设。(2)临时小学教员养成所。招收年满18岁、文理清通、考试合格的青年士子。肄业年限为1-2年。毕业后派充小学任教。其教员资格,只在5年内“免受检定”,故称“临时小学教员”。该机构既可单设,也可由初级师范学堂、中学堂或劝学所附设。(3)单级教员养成所。其前身,为江苏省教育会创设的“单级教授练习所”。它是专为传习由日本引进的“单级教授法”所创立的机构。所谓单级教授法,实为“复式教学”之一种,即以初等小学四个年级的学生组成一个学级而施行的教学方式。该所分为甲、乙两种。甲种招收合格小学教员,培训一学期结业;乙种招收师范简易科或师范传习所毕业生、现职初等小学教员或改良私塾教师,培训两学期结业。结业后派充单级小学教员。该机构既可单设,也可附设,但要求各地均须普设。(4)小学教员讲习所。为现职小学教员补习、进修或研讨的继续教育设施,肄习期限不定。

      此外,清廷在实业教育系统内,还专门颁发了《实业教员讲习所章程》,创立了培训职业教育师资的特殊系统,分设农业教员讲习所(修业2年)、商业教员讲习所(修业2年)和工业教员讲习所(完全科修业3年、简易科修业1年),招收初中、初等师范或初等实业学堂毕业生,以造就实业补习学堂或艺徒学堂师资。实业教员养成所均以附设为原则。须附设于农工商大学或高等农工商学堂内。

      为保障师范教育的健康起步,清廷仿照日本,制订了师范生免费及应尽义务的条款。《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师范学生毋庸纳费”(立学总义章第三节);除官费生外,“许设私费生(谓自备资斧入学者)”。“从事教员之义务年限,由官费毕业者,本科生六年,简易科生三年;由私费毕业者,本科生三年,简易科生二年。此年限内,不准私自应聘他往并营谋他事。”①《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公共科及分类科学生在学费用,均由官费支给;惟加习科学生,其由分类科学生选取者,仍由官给费用;其不由分类科选取者,应令本生自备学费。”“优级师范学堂分类科毕业生,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职事之义务,其义务年限暂定为六年。”“毕业生有不尽教育职事之义务,或因事撤销教员凭照者,当酌令缴还在学时所给学费以示惩罚。”②《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女子师范生毋庸缴纳学费。”“女子师范学堂毕业生,自领毕业文照之日起,三年以内,有充当女子小学堂教习和蒙养院保姆之义务。”③清末的师范生以“官费生”为主体,官费生全部享受公费待遇;即使是“私费生”,也享有免缴学费的优惠,故毕业后也当尽一定年限的“教员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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