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乡村师范学校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克辉,河南大学。(开封 475001)

原文出处:
天中学刊

内容提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乡村教育受到各方面的重视。为了培养适合乡村学校的教师,政府特别重视发展乡村师范,并规定了乡村师范学校独特的职能和培养目标。乡村师范学校的兴办,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村学校师资缺乏问题,而且对乡村社会改造、经济发展、文化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261(2008)03-0112-06

      乡村师范学校的兴办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项重要的教育举措。根据当时人们的认识,乡村师范教育运动的兴起,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乡村合格小学教师缺乏,严重制约了义务教育的普及;来中国调查的美国农业专家,针对当时乡村教育落后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政府组织的教育考察团到国外考察回来后,提出了关于发展乡村教育的报告。本文拟就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乡村师范学校的兴起与发展、乡村师范学校的职能与培养目标、乡村师范与乡村社会的发展等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乡村师范学校的兴起与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前,乡村师范已经在部分师范学校里出现。早在1919年,山西省就设立了太原国民师范学校,培养乡村小学师资。

      1922年至1923年间,江苏省立第一至第五师范学校先后设立五所农村分校,培养乡村初级小学师资,修业年限一、二、三年不等(1927年中学师范合并后农村分校改为中学附设乡村师范科,1932年秋改为独立设置的省立栖霞、洛社、吴江、黄渡、界首乡村师范学校)。之后,其他如山东一师、河南一师等也先后设立了农村分校。

      1927年3月15日,陶行知痛感师范教育的弊端,擎“师范教育彻底改革”旗帜,布衣下乡,在扬子江畔劳山脚下,创办了南京试验乡村师范——晓庄师范。

      1928年7月,江苏省乡村师范联合会在苏州成立,有关议决案确定乡村师范的目标为“造成优良乡村小学教师,改进乡村社会”。

      1928年秋,浙江于萧山县的湘湖设立省立乡村师范,每年经费四万余元,分高级与初级两部。高级部学生三个班,招收初中毕业生。两部合计学生百余人。高级课程,采取弹性制,按照全部需要,分为六度,约每学期修满一度,三学年可以修完,可以根据学生的能力酌量减少或增长。修学期间,学生至少须修满四度,才能出校服务。服务一学期,考查成绩及格后,仍须回校修满规定的六度课程,而后给予毕业证书。其教学与训练采用“做学教”方式,附设中心小学六所,作为学生“做学教”活动基地。至于初级部课程,也实行弹性制。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才可以出校服务,经考查服务成绩及格后,给予毕业证书。高级部毕业后,要充任地方教育行政人员、乡村教育指导员或乡师小学教师。初级部毕业后,要升入高级部,学习结束后,充任乡村小学教员。

      1929年7月11日,中央大学区乡师联合会议,请教育部批准单独设立乡村师范。

      1929年秋,江苏省乡师联合会议做出重要决议,改三年制乡村师范为四年制(招收高小毕业生)。

      1929年10月,上海市乡师成立。上海市教育局根据其历年教师登记统计,感于乡区各小学不及格的教师过多;同时又感于每年各校教师调动者也不少,遂于1929年暑期开始筹备,至10月市乡师成立。当时仅收高中一年程度学生一班。拟定通年不放假,给予二年的训练,发给高中师范科毕业文凭。随后市乡师又规定高中程度为后期师范,并呈准市教育局,添设初中程度的前期师范一班。现在学校共计三班,前期一班,后期二班[1]。

      为了规范乡村师范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1928年8月,大学院起草训政时期施政大纲,拟订三年间促进乡村师范的计划:第一年择地试办乡村师范学校;第二年根据各地需要教师之人数,逐渐增添乡村师范学校;第三年继续上述关于师范教育之各种工作[2]。1929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规定“师范教育于可能范围内,使其独立设置,并尽量发展乡村师范教育。”[3] 1930年4月,教育部又通令各省市教育厅局,自1931年起,各县立中学,应改组职业学校为师范学校[4]。1930年,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决议案,把乡村师范学校列入正式学制,将发展乡村师范体系作为国家政策,制订了5年内主要在县一级建立1500所乡村师范学校的计划,并提出恢复师范生的公费制度[5](P5)。1931年,教育部通令各省市教育厅局,各县立中学应改组为职业学校或乡村师范学校。1932年,中央进一步制订了《师范学校法》,给独立的师范学校以法律地位,并将乡村师范作为师范学校的一部分。

      1933年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规定:“以养成乡村小学师资为主旨之师范学校得称乡村师范学校。”“师范学校应视地方情形,分设于城市或乡村,于可能范围内应多设在乡村地方”;“简易师范学校应于可能范围内设在乡村地方。设在乡村之简易师范学校得称简易乡村师范学校”[6](P324~347)。乡村师范遂成为师范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教育部规定了统一的课程,社会实践内容也纳入正式科目。

      为了促进乡村师范教育的发展,1935年教育部公布的《修正师范学校规程》又规定:“乡村师范学校之教学科目为公民、体育、军事训练(女生习军事看护及家事)、卫生、国文、算学、地理、历史、生物、化学、物理、论理学、劳作、美术、音乐、农业及实习、农村经济及合作、水利概要、教育概论、教育心理、小学教材及教学法、小学行政、教育测验及统计、乡村教育实习。”还规定“简易乡村师范学校之教学科目为公民、体育、卫生、国文、算学、地理、历史、植物、动物、化学、物理、劳作(工艺)、美术、音乐、农业及实习、农村经济及合作、水利概要、教育概论、教育心理、小学教材及教学法、教育测验及统计、乡村教育、中学行政及实习”。1933年10月公布《师范学校及简易师范学校教学科目及各学期每周教学及自习时数表》,因施行特种训练,教学时数表随之略有修正,于1935年6月公布,详细规定了乡村师范和简易乡村师范适用的教学科目及各学期每周教学及自习时数[7](P62~67)。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