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叶扬兵,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210013)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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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8)01-0061-13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除了发表大量论文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整理和公布了不少档案史料。主要有《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汇编(1953~1957)》(农业卷)[4]等。据杜润生主编的《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5]中的序介绍,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编撰了当地农业合作化的史料,其中有些已经出版。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还出版了50多期《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共计500多万字。另外,随着国家档案的逐步公开,一些学者开始查阅、利用省级和县级档案馆的档案。第二,出版了5本专著和不少著作。5本专著分别是高化民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6]、杜润生主编的《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5]、邢乐勤的《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7]、罗平汉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史》[8]、叶扬兵的《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9]。不少著作都对农业合作化运动有较多论述。这些著作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通史著作和经济史等专门史著作,如《凯歌行进的时期》[10]、《人民公社狂想曲》[11]、《理想·历史·现实——毛泽东与中国农村经济之变革》[12]、《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4]、《变迁与重建——1949~1956年的中国社会》[15];二是农业经济著作,如《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道路再认识》[16]、《农村合作制的演变》[17]、《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18]和《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19];三是传记或回忆性研究,主要有《邓子恢传》[20]、《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21]、《毛泽东传(1949~1976)》[22]、《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23]、《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24]。学术界一直密切关注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动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有多位学者写过综述或述评。[25]为了推动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本文拟对近30年来中国大陆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成果进行述评。

      (一)关于解放前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情况

      杜润生主编的《当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制》既具体考察了建国前中共领导下的劳动互助运动,也简单回顾了1949年以前国民党与梁漱溟、晏阳初等人的合作思想和活动。[5](pp.16~86)叶扬兵的《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不仅详细考察中共领导下的互助合作运动,而且系统地梳理了非共产党人在农业合作上的大胆设想和积极尝试。[9](pp.74~165)一些论文也对建国前中共领导下的劳动互助合作运动进行探讨。王新光[26]和曹检生[27]对土地革命初期的“农业集体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何文孝、高长林[28]和王守梅[29]探讨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劳动互助运动的发展过程、组织形式、积极作用以及经验启示。邢乐勤考察了新中国建立前中共领导下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历史轨迹,阐述了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农业互助合作的理论。[30]梅德平考察了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互助合作组织的兴起、发展与变迁的历程,分析了互助合作组织的制度绩效,总结了互助合作组织在制度安排上的特征。[31]

      (二)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必然性和动因

      在20世纪80年代初,学术界高度肯定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马羽认为,土改后个体农业经济分散薄弱,无力进行扩大再生产;个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限度,生产就徘徊不前;个体农业经济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极分化;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商品粮和农产品原料,社会主义工业不可能长期建立在公有制的工业和私有制的农业基础上;等等,表明对个体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32]80年代中期后这种观点声势逐渐衰落,但仍有很大影响。如姜冰冰认为,中国发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具有客观必要性:一是建国初期小农经济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抉择也要求农业必须走合作化的道路;三是任凭小农经济的自由发展势必导致农村两极分化。[33]

      80年代中期后,一些学者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提出多方质疑:一是重新认识土改后农村的“两极分化”问题,如苏少之指出,土地改革后农村的基本趋势是中农化,不是两极分化。在新民主主义的条件下,小农经济不会必然走向两极分化。应该以生产力标准来对待出现少数新富农和部分农民仍然面临困难等现象[34];二是重新评估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如董国强认为,农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是“占主导地位的因素”,“集体生产积极性则是特定客观条件限制的结果”[35];三是否认土改后农民的个体经济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吴鹏森、佘君认为,小农经济并不必然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只要为小农经济的发展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它便会表现出惊人的生产力。[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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