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误差:折亩及其距离衰减规律研究

——明清土地数据重建的可行性研究之一

作 者:
赵赟 

作者简介:
赵赟,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折亩是导致明清土地统计误差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折亩关涉的亩制、弓尺、折率、原额等,须作切实的了解。如果不了解当时的土地数据是怎样获得的,有什么特殊的含义,要正确转换、重建这些数据是不可能的。本文以折亩内在的距离衰减规律为探索内容,在深入分析土地统计口径、民间田亩计量单位复杂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处理折亩误差的可行性途径,奠定了明清土地数据重建的第一步。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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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7)03-0001-13

      一、问题的提出

      研究我国过去500年“土地利用及其覆盖变化”(LUCC),面临着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历史数据的重建。众所周知,民国以前官方档册文献中登录的土地数字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数据,仅仅是一种表达赋税状况的纳税单位,并不反映实际土地面积。为此,在使用这些代用资料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文献数据进行尽可能详尽的鉴别和评估以及如何把纳税单位转换、重建为可以信赖的面积单位。

      我国土地计量向来存在二元制:标准亩制与地方亩制。后者实质就是折亩制。折亩是导致明清土地统计误差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既有研究成果看,何炳棣、陈锋、张研等对折亩的时间、动因及折亩类型均有论证,①奠定了本文研究的基础。但是,对折亩内在的距离衰减规律,尚无引起关注。本文即以此为探索内容。

      在正文展开之前,必须明确折亩的内涵。通常认为,折亩就是将民间土地计量按照生产力差异,依据一定比例折算成划一的征税单位。民国《安徽通志稿·财赋考》卷5《田赋》谓:“粮册所揭之亩,乃系折合而成,大小殊不一致,小或二三亩折为一亩,大或十余亩为一亩,亦称折亩。”上述只对了一半。其实,折亩并不必然地表现为以大折小,还有以小折大;折亩依据的除了土地生产力外,还有距离(包括交通、区位优势)以及耕地资源紧缺程度等因素。就历史资料而言,折亩实际揉合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税亩制和折实田(地)。

      所谓税亩制,即是把各类不同等级田土的实际面积(几何面积)都换算成相应的纳税面积;所谓折实田(地),是在税亩制的基础上,将各类的纳税面积,再各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相应的田(地)的亩数。税亩制是田、地、山、塘等仍分别登载,折实田(地)则集成为“田(地)”,统一核算,“尽折实田一则起科,是税亩有定式矣”。②这样就大大地简化了以前各类土地不同等级繁杂的纳税科则。不过,在简化税则以简化征收手续的同时,各类田土实际面积的意义已发生演化,蜕变为功能性的纳税符号。

      二、土地统计口径的复杂性

      何炳棣认为:“南宋经界图帐中和以后官方档册中的顷亩数字,都是根据全国各地紊乱多样、长期顽强的土俗标准而折估载入档册的。”③根据是《宋会要辑稿·食货》中一句王缺对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措置经界的批注:“如系从来论均、论把、论石、论秤、论工,并随土俗”。何氏由此指出:这句小注最能存真,是一条“独一无二的珍贵原始资料”,“史料价值之高,决不是一般有关田制田赋史料所可比拟”;尤其“王缺的注完全证实至少近八百年来中国的亩制是非常复杂紊乱,所有官方文件中的田亩数字都是根据各地习惯和各种不同的单位粗略硬估而成的”。④何氏几乎全盘否定了土地数据的可靠性,着实让人惊诧。不过,这也提醒我们,研究伊始,务必对各地亩制及民间田亩计量单位有比较全面、细致的了解,尽管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

      1.标准尺度的变异

      中国历史上的亩制向来按平方步计算,步(清改曰弓)又是以尺计算。明清亩制标准是,1步 (弓)为5尺,横16步×纵15步=240平方步,相当于1亩。但各地弓尺,多有不齐,与朝廷钦定的标准亩制不相符合。就清代而言,顺治十年(1653),朝廷出台了统一的土地计量标准:“州县地用步弓,广一步纵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顺治十二年颁行以工部铸造的营造尺标准弓尺,要求“丈量时悉依新制”;康熙年间,又严禁各地自造弓尺,“如有盈缩,定以处分”;乾隆五年(1740),户部要求直隶与各省将“旧用弓尺开明报部”。结果“惟直隶、奉天仍遵部颁弓尺,并无参差不齐”,其余“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浙江、湖北、西安等省,或以三尺二三寸、或以四尺五寸、或以六尺五寸、或以七尺五寸为一弓;或二百六十弓、或七百二十步为一亩。长芦盐场三尺八寸为一弓,三百六十弓、六百弓、六百九十弓为一亩,均未遵照部颁弓尺。”⑤

      上述表明朝廷的规范化指令,未见成效,执行部颁标准计亩的,在全国只是少数。乾隆十五年,朝廷重申“弓尺盈缩之禁”,户部奏案:“今若令各省均以部定五尺之弓、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倘部颁弓尺大于各省旧用之弓,势必田多缺额,正赋有亏;小于旧用之弓,又须履亩加征,与民生未便,且经年久远,一时骤难更张。”因此建议:“除直隶、奉天等省原遵部颁弓尺,毋庸置议外,其山东、河南等省弓尺不齐之州县,已据各该抚开明不齐缘由,报部存案,亦毋庸再议增减。”惟“嗣后有新涨、新垦升科之田,务遵部颁弓尺丈量,不得仍用本处大小不齐之弓,如有私自增减盈缩,照例处分”。⑥基本上维持了原状,虽作变通要求“新涨、新垦升科之田,务遵部颁弓尺丈量”,但实际上很难做到。这种地方亩制的分异延续到近代一些地区表现得非常突出。

      1935年,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的陈宝忠,在安徽调查后指出:“皖省虽多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然各县弓尺,修短不齐”。就尺而言,“有鲁班尺,有弓尺,有裁尺,有营造尺,有库尺,有白布尺,有地亩尺”;就弓而言,“有二尺五寸之弓,有三尺三寸之弓,有四尺八寸之弓,有五尺之弓,有五尺二寸之弓,有六尺八寸之弓”。结果,“尺名之不一,即弓法之不齐;弓法之不齐,即亩量或小或大、或宽或狭分焉。故同为二百四十弓也,有小自市亩二分七厘五毫,大至二亩四分二毫,相差八倍有余。”⑦兹将调查结果列于表1。

      2.民间的田亩计量单位

      民间田亩计量单位确实复杂。例如“石”,同治《六安州志》载:“六安民间五亩三分为一石之田,言受谷种一石也。”⑧;光绪《霍山县志》称:“今县中田产土俗惟以石种计,不以亩计。查州志 (即《六安州志》)约五亩三分当田种一石,县田种略于州同,惟山多田少,种石不免少狭耳。”⑨与六安、霍山同处皖西的霍邱县,“民间口号以十亩为一石种”⑩。合肥较为复杂,所谓一石,在东西南北4乡各不相同,东乡一石指“一石秧”,折合当地亩数为10亩;西乡一石指“一石田”,折合为4亩;南乡与西乡同;北乡一石有的指“一石秧”,折算与东乡同,有的指“一石种”,折合为5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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