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辨及其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曲光华,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北方论丛

内容提要:

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不同正义观所探讨的问题是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区别。对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公正问题理论上的借鉴意义在于:国家权力对过程的适度介入有助于促进效率优先,对结果的适度介入有助于促进公正平等,从而达致社会稳定背景下的经济高效发展。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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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08)04-0128-04

      当代著名社会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曾评论,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同为自由主义者的诺齐克,在“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方面与罗尔斯存在着倾向性的分歧,在1974年发表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国家权力应扩张至再分配领域,政府应向社会中境遇较差的人倾斜。而诺齐克认为,正义意味着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国家权力仅在于维护过程的公正。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之辨,从正反两方面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借鉴。

      一、罗尔斯和诺齐克正义观的核心原则

      1.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核心论点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基本内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p.62)

      罗尔斯以契约论的手法证明了,满足“作为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原初状态”中理性的个人在“无知之幕”后公平协议的结果。“原初状态”是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公平正义原则的纯粹理论假设。“无知之幕”是指“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1](p.12) 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为自然的或社会环境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下,罗尔斯推定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正义的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正义的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p.302) 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可以概括为“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为了解决正义原则间的内在冲突,罗尔斯还规定了相应的两个优先原则:即第一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其实质是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在他的第二原则中,则强调平等对效率的优先,意味着对经济效率的考虑必须符合平等,任何没有提高“最少受惠者”利益的经济安排都是没有社会价值的。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安排,是制度的正义。

      2.诺齐克的三大正义原则

      诺齐克认为,正义来源于过程的公正,“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2](p.159) 诺齐克的权利观是一种义务论权利观。“权利被看成是对行为的约束,这些约束不许被侵犯,即便这样的侵犯导致了更好的事件状态,侵犯权利绝对是错误的。”[3](p.2) 也就是说,权利应当被看做是为行为提供的一种道德边际约束,个人的权利被认为是对他人行为的限制。

      第一,“获取正义”。对无主物占有的限定,诺齐克同意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即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附加在一个无主物上,就能产生对这件东西的所有权,前提条件是“还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从结果上看,诺齐克认为,私有制的占有是正义的、合法的,因为它符合了洛克提出的占有的正当性条件,人们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没有变坏反而变好了。

      第二,“转让正义”。对有主物的转移合法性,诺齐克认为,通过盗窃、抢夺、欺诈、强占等得来的持有都是不正义的,只有在交换自愿的条件下,转移持有才是正义的。诺齐克对“自愿”的看法是:“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自愿的,依赖于限制他的选择对象的是什么。如果是自然的事实,那么这一行为就是自愿的。别人的行为限制着一个人可利用的机会。而这是否使一个人的行为不自愿,要依这些人是否有权利这样做而定。”[2](p.262) 换言之,假如你处于有限选择的地位,你最终的选择也许并非最理想的。但只要是非强迫的,就是自愿的。

      第三,“矫正正义”。稍一触及历史和现实就可知道,并非所有实际持有都是符合这两个正义原则的。为此,他提出了“矫正原则”来纠正前两个原则的不正义。然而,由于历史根本无法辨明,使得“矫正原则”无法实行而流于形式,只能起到乌托邦式的安慰功能。于是,在诺齐克那里,起作用的只是“获取原则”与“转让原则”,由此而产生的贫困与不平等,只能说是一种不幸,但不能说是一种不正义,不幸不等于不公正,不幸不等于不道德。

      诺齐克的正义的三大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论证他的“最弱意义的国家”的正当性。这种“最弱意义的国家”的功能也应仅限于防止盗窃、欺骗、强制履约等。如何能够在一个国家内实现多元的善与理想呢?西方现代民主制度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把绝大多数人的观点看作是正确的和有约束力的”[4](p.28),这仅仅实现了“多数人”的理想,与此同时“少数人”的善和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注定被忽视甚至被剥夺。真正的民主原则应该是,每个人的愿望都将是尽可能的自由的发展。而诺齐克认为,“最弱意义的国家”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能满足如此“苛刻”的条件的、富有魅力的乌托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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