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信任的结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少鹏,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副教授,博士(100872);麻宝斌,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

原文出处:
行政与法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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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学者在讨论信任问题时,曾有学者认为政治领域不存在信任问题。认为“政府不是信任的对象”。理由是“政府是你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的东西,而与‘信任’相关的是你可以选择的东西”。认为与政府相关的是合法性问题,而不是信任问题[1]。笔者认为,恰恰是民主政治使政治信任问题突显出来。现代政府是民众选择的结果,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民众的同意,这是民主政治的规范性规定。选举是一种信任投票,对于支持者,选票代表着信任,对于反对者,不投票或是投另外候选人的票意味着对这位候选人的不信任。对于没有选择这位政治领导人的选民而言,接受自己不信任的领导人当选,是因为他相信选举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也有学者认为现代政治的基调是不信任政治,从“政府是必要的恶”的假定出发,基于对政府和政治的不信任,设计了防范性政治机制,如分权制衡原则和法治原则。但往下追究,自由主义的宪政政治,对政府的不信任恰恰是建立在对政治体系的信任之上的。

      社会信任需要政治信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以政治信任为保障。市场经济要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建立可信任的普适性制度来建立交往和交换的基础。在民族国家内,承担此项功能的机构只能是国家以及以国家为担保的法律制度。市场社会是多元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是生活常态,政治/政府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机构和场所,社会的合作和社会秩序依赖于民众对政府/政治的信任。政治/政府信任存在,利益和价值冲突的各方相信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政治程序、机构进行和平的谈判和磋商,这是社会稳定最基本的保证。缺少对政治/政府的基本信任,社会成员就会采取其他方式来解决冲突。建构和维护政治信任不仅仅是统治合法性和政治稳定的问题,是保证共同体团结、多元社会和谐以及经济繁荣的核心问题。

      

      2006年以来,国内政治学界开始陆续有一些政治信任和政府信任的研究,但已有的研究中,一般不严格区分政治信任和政府信任的概念,或是把政治信任狭义等同于政府信任。笔者认为政治信任的内涵大于政府信任。政府信任把信任的对象确指为政府,政治信任是民众对政治体系及政治生活的信心,包括对政治体制的信任、对政府的信任和公民之间的信任。政府信任只是政治信任的一个方面,包括对政治精英的人际信任和对具体公共政策的信任。若把现代社会分成家庭领域、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那么,现代政治活动和公共治理不仅仅发生在政治领域内,也会发生在公共领域之中。比如公民自治、公民团体与政府的共同治理。公民之间的信任也是一种政治信任。共和国是公民的政治联合体,公民之间的信任是共和国存在的基础。公民之间的信任又可分成共同体内部所有公民之间的普遍信任和公民团体内部的特殊信任。社会信任的信任主体和信任对象之间是一种直接关系,信任对象明确。政治信任对象是结构性多元共存,一个政治行为具有信任和不信任的多种意涵,信任和不信任在政治领域中同时存在,这是政治信任不同于社会信任之处。

        1.对政治体制的信任

      对政治体制的信任是政治信任的基石和根本。当民众相信自己生活于其中的政治体制是一种善和正义的体制,即使某些具体的政策损害到自己利益,仍会选择容忍和支持政府。这就是伊斯顿所说的散布性支持(diffused system support)。民众对某届政府的不信任并不一定是对政治体制的不信任。政府危机甚至政府更替并不必然代表政治体制的危机,这是政治信任和合法性的根本区别。只要不涉及到政权正当性,就不会产生合法性危机。合法性是民众对统治正当性的认可和确信自己有服从的正当性合法性提问更形上和宏观,政治信任更为微观和具体。

      政治体制的信任是一种制度信任。制度信任不同于人际信任,人际信任的信任来源是熟人社会中基于对某人过去行为的熟悉,对他的未来行为作出理性预期。制度信任,是因为信任制度的公平,相信人们的行为会被制度塑造和规范,有充分的理由预期生活于同一个制度框架内的他人的行为模式。制度信任的信任来源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制度的价值判断,相信制度的善和公正,以及自己对这种制度的同意和认可,遵守制度会给人道德感。另一个信任来源是相信制度的稳定性和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对制度的遵从,违反制度意味着会遭到强制力的制裁。

      2.民众对政治精英的信任

      对政治精英的信任包括对政治家的信任和对公务人员的信任。大众媒体的出现,政治领袖通过各类传媒,建立与民众的直接关系。从电视到网络,从市长热线到政治家博客,电子政务不仅仅是技术的进步,已深刻地影响到政治的运作方式。在媒体时代,以法理型为基础的现代政治中,政治领袖的克里斯玛型权威在政治信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公务人员的信任是一种制度信任,相信公务人员会秉公执法。但是,制度需要具体的人来执行,制度信任取决于对执行者的信任。没有建立起对于执行者的信任,不可能建立起对制度的普遍信任。即使公民相信制度是好的,仍会通过寻求特殊信任来确保得到制度的公平对待。罗姆·阿尔(Rom Harre)就认为人与制度之间信任的实质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笔者仍认为对公务人员的信任归根结蒂是制度信任,如果相信执行者的行为会受到制度的严格约束和规范,执法者是值得信任的。

      对执法人员的信任危机是影响当代中国政治信任的因素之一。北京社会心理研究所2006年8月对北京8城区34个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有效样本1049人,形成《北京市民对社会诚信问题的态度》的调研报告②。北京市民把执法司法部门腐败作为社会诚信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有意思的是,2008年爱德曼信任调查对中国上层精英③的调查显示,关于“最可信的信息发布者”(the most credible spokespeople)④,政府官员(government officers)占第一位,信任度54%,学者占第二位(academic),信任度52%。相比于其他被调查的亚洲国家,印度、日本和南韩,只有中国精英的信任对象中包括政府官员⑤。爱德曼信任调查主要是针对商业信任。爱德曼的信任报告和北京市民的社会诚信调查这两份报告,不仅揭示出阶层与政府信任度之间的关系,同时,展示了民众对政府信任和不信任的不同侧面。爱德曼的历年信任调查均显示出,亚洲国家的精英对于政府的信任度一般高于欧美国家,而中国精英对政府的信任度超出其他亚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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