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主概念 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个人自由权利不受政府的限制,从而保证个人在私人生活领域中的自由。它不要求积极参与政府的决策从而引导政府的行为。这是一种消极民主,是一种免于政府强制的民主。自由主义所强调的实现主体权利的方式是弱的民主制度。这种民主制度只是保证个人权利不受到国家的侵犯。用哈贝马斯的话说,“追求自利之公民的民主的意志形成过程只具有相对较弱的规范性涵义”①。这就是说,这种公民参与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只要求限制国家的权力对于私人领域的干预,只是要求政府行动的输出是平等对待所有的公民的,而不是公民政治意志的输入对于政府行动的约束和引导。个人所拥有的民主地参与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利是以个人自由权利为基础的,也是为了能够保证私人生活的自由。 在这里,政治国家是“经济社会之监护人”②。政府被看作是为了公共利益制定政策的机构,而社会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交往的社会劳动体系。政府行动就是要保证市民社会的自由交往过程。政治国家和私人生活领域彻底分离开来。政治国家不能被用来干预私人生活领域。于是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制度有两个重要的作用。第一,民主制度使所有的人平等参与公共领域的活动成为可能。公民通过民主过程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的行动干预个人的自主领域,防止政府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侵害。第二,政府是社会的监护人,必须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平等地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民主制度就是要保证所有人的平等参与,从而防止有人运用政治权力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平等参与可以用来均衡各方面的不同利益。民主制度就是各种不同的权力和利益相互妥协的过程。参与民主就是要学会妥协。 哈贝马斯说:“根据自由主义观点,政治本质上是一场争夺人们可借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职位的斗争。决定公共领域和议会中政治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是为保住或获得权力职位而进行策略性行动的集体行动者之间的竞争。”③ 民主就是一场博弈。谁能在政治权力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谁就能够保证自己的利益。如果说在民主政治体制中,人们也要照顾到少数人的利益,那是因为少数人有一天也会获得多数赞同,并获得政治权力,那些暂时获得多数赞同的人也要考虑到自己的未来利益。于是他们学会在权力斗争中相互妥协。自由主义者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来理解民主制度。 与自由主义不同,共和主义虽然也承认代议制民主的正当性,但是,对于代议民主的性质的理解却不同于自由主义。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是各种共同利益集团的代表,他们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而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而对于共和主义来说,参与政治商谈的代表不是市民社会中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所有公民的代表。这些公民始终是潜在地在场的④。这是一种强民主模式。这是因为,对于共和主义来说,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区分是不存在的。整个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社会,“因为共同体在公民的政治自决实践中可以说达到自觉状态,并通过公民的集体意志而自主地行事。”⑤ 对他们来说,人不能被划分为公民和市民。所有的人都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民主过程就是他们之间自我协商的过程。对于他们来说,不存在所谓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比如,“在阿伦特的政治著作中,可以看到共和主义论证火力所指的方向:与非政治化的人民的公民唯私主义相对立、与国家化的各党派对合法化的生产相对立,政治公共领域应该被复兴到这样的程度,即重新焕发活力的公民能够以分散自治的形式(再次)掌握科层主义异化的国家权力。”⑥ 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国家成为一个独立于市民生活的子系统,脱离了市民社会的控制。在共和主义看来,只有把国家重新带回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伦理传统,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生活结合起来,才能克服独立市民生活的异化了的国家权力。 由于共和主义反对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开来,而强调整个社会就是政治社会。于是对于他们来说,民主就是公民自治(如科恩),就是政治共同体的公民达到一种政治自治的自觉状态。对于他们来说,政治权利机关不过是这个政治社会中的人们自我组织的一个部门。政治权力不能凌驾于公民社会之上,而是存在于公民社会之中。整个社会就是一个放大了的“政府”,一个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政府。这里,不存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 于是,对于共和主义来说,民主制度的目的不仅要保护个人权利,而且要通过公民们的共同参与而实现共同利益。他们共同参与民主选举和民主商谈的目的就是要引导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共同利益,实现政治共同体的目标。如果说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民主制度就是要保护个人权利的话,那么对于共和主义来说,民主制度就是要积极推动政府来采取行动来实现集体目标,维护共同利益。因此,共和主义是一种积极的民主制度。它保证公民参与政治决策过程,推动和引导政府采取措施来保护共同利益。与自由主义的弱民主概念相比,共和主义是一种强民主概念。这就是所有公民始终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参与政治决策过程。 民主制度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政治共同体的共同的善。如果说自由主义把民主理解为私人利益之间的妥协的话,那么共和主义则把民主制度理解为共同利益之间的一致理解。哈贝马斯说:“国家的存在理由首先并不在于它对主观权利的平等保护,而在于对一种包容性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所提供的保障,在这个过程中,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们就哪些目标和规范是以所有人的利益为基础的这个问题达成理解。这样,共和主义的公民所期望的不仅仅是取向于各自的个人利益。”⑦ 对于共和主义来说,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与此理解不同,自由主义所关心并不是集体的福利。“自由主义模式所依赖的关键不是进行商议的公民的民主自决,而是对于经济社会的法治国管理,这种管理应该满足那些忙于生产的私人们的幸福期望,并以此来确保一种本质上非政治性的共同福祉。”⑧ 民主制度所产生的结果不过是各种不同利益的妥协。 对于上述两种民主模式,分析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埃尔斯特认为,它们分别属于市场模式和论坛模式。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属于市场模式,“决定性政治行为是私人而非公共的行为,即个人的和秘密的投票。因此,通常情况下政治的目标就是特定的、对立的私人利益的最佳妥协。”⑨ 而商谈模式是有两种,一种是哈贝马斯的商谈模式,一种是密尔和佩特曼的商谈模式。按照后者的观点,政治的目标就是转化和教育参与者。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在很多程度上不同于密尔和佩特曼的商谈模式。我们认为,他的思想中吸收自由主义的思想,并把它与共和主义结合起来。密尔和佩特曼的商谈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纳入到哈贝马斯的商谈模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