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构建与民主政治基础的确立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默海,山东工商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延安大学中共党史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烟台 264005)

原文出处:
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的过程也就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完善过程,而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完善则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西方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绝对专制主义完成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基础之上的。中国国民观念的提升与国家权力的民主化也应建立在民族国家形成这一基础上。今天的中国,如果一些基本国家制度没有建构好,过分地强调国家权力的民主化会导致社会政治的不稳定。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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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D08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7-4074(2007)05-0042-05

      “现代国家的直接来源是绝对专制主义和绝对专制主义创造出来的国家间的体系。在把政治权力集于手中并寻求创造一个核心统治体系的过程中,绝对专制主义为民族国家和世俗权力体系开辟了通道。”[1](P92)绝对君主制的首要功绩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四分五裂的封建状态,建立起有比较明确领土疆界的中央集权的政府,为“民族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绝对专制主义在启动了一个创造现代主权国家的同时也开启了立宪民主政治国家的过程。我国学者钱乘旦指出:“无论是迟是早,几乎所有国家都必须在经历了专制王权这个阶段之后,才能跨入近代世界的大门。未完成由封建国家向专制制度的转变,意识着未能进入现代政治的起点,从而意识着国家在近代化第一阶段的完全失败。”[2] 君主专制制度盛行于欧洲大陆所有正常运作的国家,没有实行君主专制统治的国家通常都是分裂瓦解而且陷于无政府状态,它们遭到邻国的吞并,如波兰。

      绝对主义国家是欧洲封建化晚期政治一体化的产物,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主权民族国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绝对主义国家揭开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序幕。绝对主义国家是通过王权来实现的,对此,美国政治学者萨拜因明确指出,在封建领主下,国家权力概念是含糊不清的,并且权力本身从来不曾完全集于国王一人之手,当国王变得专制的时候,这乃是现代国家而不是中世纪国家的一种发展。[3](P267)绝对主义国家在现代政治发展史上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它提供了现代民主政治的主权概念。

      主权的第一个属性是它的地位,它是政治法律体系中的最高的管辖权力;第二个属性是它的秩序,它是政治法律体系最终的决定力量;第三个属性是它的效力,它是一种影响一切的普遍权力;第四个属性是自主,统治者在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上(内部的和外部的,国内的或国外的机构)必须享有独立性,不能隶属它们,即它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权力。[4](P725)王权在破除封建教俗割据势力的过程中扮演了体现主权并行使主权职能的角色:它拥有最高的、最终的权威,以王权为中心建立起统一的政治、行政和军事机构;它拥有广泛的、普遍的、自主的权威,以王权为象征代表国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封建王权推动了封建化晚期的政治一体化进程,把传统的、地方的、宗教的因素整合到统一的、世俗化的民族国家的框架中。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成为中央集权的体制,成为一个地区乃至全国领域之内所有一切“政”权的来源。这样,国家主权的观念才能够逐渐形成:这就表现为对一个地区—国家整体的独一无二的、制度化的和严格公共的统治,并有效地执行不受封建国家所特有的法律、教会或道德规律的“超政治”限制的中央大权。这种国家主权也能显示出外部关系并授权给君主使其成为对其他国家的关系中的唯一主宰者:当我们回忆到例如教会在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所起的作用时,这是一种新事物。[5](P175)国王即是主权的人格化。

      众所周知,绝对君主制国家的理论基础是专制主义。那么,如何使以国王为代表的主权(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的说法是对此观点最为形象的描述)转换成人民主权,使之具有更广泛的公共性呢?政治理论家们对此做出了贡献。

      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中提出,权力是国家的核心和政治的目的。没有权力的制约,人们就会因为追求自己狭隘利益而危及整个社会;没有权力,就没有好的法律和机制。马基雅维里意识到了权力的重要性,但他并没有将权力看成是一个脱离了君主的东西。根据意大利的分裂和纷争局面,他强调,确立某种秩序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一个君主制政府。法国法学家让·布丹提出“主权”是国家的永恒属性,是国家政治稳定和统一的保障。布丹认为君主政体是最为合理的政体形式,他把这种政体称之为一种最高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的“共和国”。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国王的两个身体分私有和公有两个部分,公有部分是一个“中立的”、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同时分离的部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契约关系,被统治者将自己的权利让与统治者,统治者可以是一个集合体,也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君主,代表所有人的意志行使管理的权力,保护整个“国家”的利益。霍布斯理论的核心是建立一种高于个人的“公共”权力,因为,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也就无所谓公正。霍布斯给国家下的定义是:“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6](P132)国家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契约和承诺,被统治者放弃自由,以获得统治者对自己的保护。霍布斯并没有从其自然法学说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他不可能不是一个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英国光荣革命后,洛克发表了被称之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的《政府论》,在修正霍布斯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国家学说。洛克指出,“世俗政府是对自然状态存在的困境予以完美的补正”;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来自自由的个人组成的契约,目的是保护个人的天赋人权(生命、自由和财产)。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认为,人们在进入社会契约后,他们的自然权利并没有终止,而且统治者的权力也不是不可以逆转的;自然权利对契约国家仍然有内在的约束力,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委托人,而不是人民权力的来源,当政府滥用自己的信用和权力,人民有权终止与政府的契约。洛克将市民社会的存在看成是先于国家而产生,而且国家的目的是保证社会的和平、秩序和安全。这个时候,“公民”的概念虽然还没有出现,但社会成员(或臣民)的概念已经得到清楚的说明,臣民不是王室家庭的成员或附属品,他们是独立于王室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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