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分析的伦理视角

作 者:

作者简介:
郅庭瑾,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副教授。(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全球教育展望

内容提要:

教育制度是调整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以及教育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权威性规则体系。公正或正义是教育制度最为根本、稳定、主导性的价值诉求。在当前我国教育制度体系中,价值变得扭曲,公平遭到质疑,伦理备受冷落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呼唤教育制度之善,实现教育制度的伦理化应当成为教育制度变革与创新的重要论题。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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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教育制度具有截然不同的管理效用,并且内含不同的伦理精神与道德价值。教育制度中植入了能够激励和保护公正、正义和善的追求时,才能够称得上是体现伦理精神的制度,才能够施行道德的教育管理。能否在制度中注入伦理道德精神,甚至比个人能否履行道德更为重要。因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1]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现有的教育管理制度进行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的审视剖析,研究如何构筑体现伦理道德的教育制度,对于教育管理的成效进而对教育对象的健康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教育制度:调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

      制度是什么?不同的学科对其有着不同的界定。梳理各个不同学科对制度所进行的研究,有人归纳出当前共有五种理解或者界定制度内涵的方式。第一,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规则或规范体系,如上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这是对制度最基本、最普遍也是最常识化的规定;第二,是把制度等同于社会基本结构。这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种制度定义,比如马克思、恩格斯都经常在社会基本形态或结构的意义上使用制度概念;第三,是将制度与集体行动和社会互动联系起来;第四,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模式;第五,将制度看作一种特定的组织。[2]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什么是制度无论做何种表述,都是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表达的对于制度本质属性的某种认同,往往是针对制度的某一方面、从某一个视角出发,着眼于某一个维度而做出的界定,也因此容易带有某种片面性和局限性。在综合考察各学科制度定义的基础上,本着力图揭示教育制度的完整内涵和本质属性的美好愿望,本文继承、吸收并借鉴以往制度定义中的精华,同时结合教育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对教育制度做如下定义:教育制度是调整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以及各种各样的教育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权威性规则体系。

      这个定义所包含的最核心内涵在于,教育制度是一种调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这也是我们所认同的教育制度的最本质属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体的需要、动机和目的不同,因而利益也就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不一致很容易造成冲突与矛盾的发生。尤其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分化和分层不断加剧,教育在促进社会分化与分层中的作用日趋凸显,与此同时,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使得不同受教育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更有尖锐与扩大的趋势。再加上,利益冲突不仅存在于受教育者之间,在受教育者与教育者之间、在个体与教育组织和社会之间、在不同的教育组织之间也同时存在不同形式的利益冲突。因此,教育制度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通过解决教育过程中存在或发生的利益冲突而实现其管理的效用与目的。

      之所以将调整利益关系确定为教育制度内涵的本质,是因为任何一项教育制度本身必然包含、代表或反映一定的利益团体以及利益关系。“各种社会制度的实质是利益制度,是为了一定阶级、阶层、集团和一定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不管社会制度的代言人使用何等漂亮的词句,也掩盖不了社会制度的这一实质。”[3] 教育制度也总是体现为一定阶级、阶层或群体的利益。无论从教育制度变迁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某一具体教育制度的评价,都不难看出这一点。或者换一个角度而言,“无论社会政治制度如何,无论有多少人事实上能够参与公共选择的过程,制度改革都不是一个经济学家、少数‘社会精英’认为什么应该的问题,而是一个要由社会上的主要利益集团的利益格局所决定的事情。”[4] 也就是说,教育制度不仅代表着某一特定群体的利益,它本身就是利益集团维护自身利益的产物。

      而教育制度之所以能够调整利益关系,并成为权威性的规则体系,在于教育制度是通过对权利进行设定和对义务进行规范,从而在社会中形成确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并对人的行为进行引导。“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事实上能(该)做些什么,不能(该)做些什么,拥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责任,做了某事、作出了某种行为就会达到什么或失去什么,这都是由他/她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制度体系所先在地规定了的。在大众层面上一般地说来,一个人事实上只能享受这个制度体系所规定、所赋予的权利,一个人事实上必须履行这个制度体系所规定、所加予的义务。”[5] 教育制度也同样如此,它通过激励、约束、限制等不同的方式对个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一种教育制度所规划的利益分配格局一旦形成之后,个体的行为方式就会在不知不觉之中受到它的引导,某种行为方式一旦定型固化,反过来又成为巩固制度所确定的利益分配格局的惯性力量。

      教育制度正是在分配利益格局、解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教育制度要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遵守,真正发挥出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必须使不同的主体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各类教育组织等达到满意状态,这就必须实现制度的公正——也就是利益分配的均衡,同时也是权利与义务的合理设定与安排。

      二、制度公正:教育制度的伦理价值诉求

      教育制度的价值诉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历了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当前越来越表现为一个丰富、多元、复杂的教育价值体系。而在丰富、多元、复杂的价值体系中,公正或正义可谓根本性的、稳定的,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诉求。如果说教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受教育者的生存与发展状况,那么公正或正义则是评判教育制度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价值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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