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07;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7)02-0105-08 商业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往往相辅相成,商业环境好,可以带动地方社会经济的好转;反之,商业环境不靖则可能导致商业的凋敝,社会经济也不能很健康地发展。但是,在某些交通枢纽、商业发达之区,抑制商业发展的各种因素往往也随之伴生。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了商业成本的增加和商业风险的加大。同一区域的商人可以通过结成商帮的方式保护自己,更多的时候还会把自己的意见禀报上去,求得政府出面解决。从清代江南的诸多碑记中,我们可以看到官府与民间相互配合在建立良好经商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 一、清政府建立良好商业秩序的政策导向 清朝建立以后,清廷致力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建立良好的商业秩序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如康熙帝反对重困商民的政策,提出商业与农业应得到同时发展;他反对乱设关卡、向商民课以重税的做法,积极清除积弊,公布关税征收则例,允许商人控告例外勒索者,禁止故意延误商民过关时间;他反对官而兼商或垄断市场的行为,要求牙行应成为便利商民的机构,而不应该勒啃商民,更不允许私设牙行;他还着力统一度量衡,消除商品交换中存在的障碍;竭力禁止兵痞等抢勒商民。所有这些,都为清初社会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清初战事频仍,统治者多向工商业者摊派税项,商民不但“有输纳之苦,有关津之征苦,有口岸之苦”[1]卷28《征榷》,而且还有溢额加级的定例,关津税吏对过往商旅“恣行苛虐”,收了应征,还要溢额。商民“不苦于关,而苦于关外之关;不苦于税,而苦于税外之税。”[2]卷28《户政》康熙认为:“重困商民,无裨国计……朕思商民皆吾赤子,何忍使之受累?今欲除害去弊,正须易辙改弦。所有现行例收税溢额,即升加级记录,应行停止。”[3]卷214,康熙二十五年二月丙申条他指出:“国家设关榷税,原以阜财利用,恤商裕民,必征输无弊,出入有经,庶百物流通,民生饶裕。近来各关差官不恪遵定例,任意征收,官役通同恣行苛虐,托言办铜价值浮多,四季解册需费,将商人亲填簿册,改换涂饰。既已充肥私囊,更图溢额议叙……”皆属有违其“体下恤商至意”之事。[3]卷124,康熙二十五年二月丙申条康熙鼓励商民控告“例外勒索者”。康熙还说:“设立榷关,原欲稽查奸宄,照额征收,以通商贾。”对于扰害商民者交衙门严加处分。“嗣后有不肖官员希图肥己,种种强勒额外横征,致害商民,尔等通行严饬。”对于那些延误商人过关时间的现象,康熙帝也很生气,他要求:“凡商民抵关,交纳正税,即与放行,毋得稽留苛勒,以致苦累,违者定行从重处分。朕早夜孜孜,惟冀官吏军民士农商贾无一人不获其所,故于民生吏治,图维区画,务极周详。”[3]卷139,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己酉条在王朝的繁盛阶段,朝廷的为政理念可迅速转化为地方官员的实际行动。 二、清代江南地方官府对不良商业环境的整治 1.禁止勒索外地商人 外出经商特别是长途贩运贸易往往面临较多的风险。人生地不熟,举目无亲,随时可能遭遇不便。在江南苏州,官府在浒墅关、福山、蠡口设有钞关,对来往船只征收一定数额的商税,这是国家财政建设的需要,本无可厚非。可是当时“切有流奸赤棍,假仗关委,巡栏列船□□,截商劫民,称官称吏,名号不常,或东或西,踪迹不定,遭其毒螯,靡不倾资。”[4]372当时“县界湖桥、黄庄、湖塘、让塘港、三丈浦等处,流毒久矣。”[4]373这些不法之徒假冒官府,肆意横征让商民苦不堪言。地方官往往亦只能管辖界内子民,“而不能杜绝遐方异棍。”因而造成“棍徒借口盘诘殃民,其弊由来已久”的局面。有人感叹:那些“假冒浒墅关名色,伙众分截,近害尤甚,民奚以堪?”万历四十五年(1607年)八月,知县张节、县丞姚秉嘉、施政主簿赵忠谟、李大瞻、典史蒋一鸿等树立一碑“于让塘港、黄庄、三丈浦各通衢要所,永为遵守禁绝。如有前项棍徒,仍复地方骚扰害民,许诸色人等,即便擒拿解县,依律重治;敢有地方串结,容隐不举,解院道施行,决不轻贷,须至碑者。”[4]374地方官府希望调动民众的力量,官府给予令箭,允许押解扰害商业正当经营的不法分子到官府。 康熙九年(1670年)常熟县颁布了《永禁苛派行户鱼肉铺家碑》,希望给商人一些政策上的保护。市场的正常运行,有赖于官僚阶层“体恤民隐,发价平买,则民安,廛市无赔累之□,□久法弛,复有蹈此辙者。”康熙十二年(1673年)常熟知县张绍戬认为:吏员敢“取用行户者,由上之人稽查之法疏也……伏乞赖下各省督抚,不时稽察,严加禁饬,如有势取行户,不发价值苦累小民者,即行参处。”[4]383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长洲县为木行永禁行头名色以除商害给示碑》提到了对借充牙商、争利病商的禁令,在木业及其他各业都有类似的碑记。 嘉庆十一年(1806年)有《元和县严禁滋扰虎丘山塘铺户及进香客船碑》,其中说道:“虎丘山塘,通衢七里,地方名胜,店铺稠多,然买卖贸易,皆赖过往商船,迩缘恶匪纠党成群,皆带铁枪、小枷及掮石之类,或十余人,或廿余人,聚伍络绎,或至停泊之船,或至店户之家,每人勒索钱十四文,适有不遂,涂污抛石。是以来往商船,畏其强恶,不敢停泊,以致各铺生意萧条,贸易零落,身等皆山塘铺户居民,事关切己,谊难忍坐,必求示禁。并着讯捕、地保及丐头人等管束,庶匪知儆。为此环吁恩赐示禁,并自勒碑,俾免久湮等情,批行严禁,并查拿究办。”先经当地百姓建议,既而由官府颁示:如“有前项钉带铁枪、小枷、掮石匪犯以及外来流丐,敢于成群结党,向店铺滋扰,或向进香客船勒索肆凶不法者,许被诈之人,扭交地保、丐头,禀解本县,以凭从严究办,地保人等,如有容隐,察出并处,决不姑宽。其各凛遵毋违。特示遵。”[4]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