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1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008(2006)01—0068—04 目前,从文学社会学的角度来对中国现当代文学进行所谓的“外部研究”越来越成为学界新的“热点”。文学制度、文学体制和文学机制也因而成为经常使用的三个关键性概念。但对于这几个基本术语,目前学界大都是自说自话,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定义。研究者或回避对其进行界定,或采用模棱两可的说法,含糊其辞,或将三者混为一谈,造成了大家认识上的混乱,不利于文学制度研究的深化和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表面上大家争得热火朝天,实际上却是一“制”各表,莫衷一是。这一现象本身也说明这些概念间相互关系的复杂性和其自身具有多重阐释的可能性,使得试图对其进行明确界定的种种努力充满各种风险。但进一步厘清这几个概念却是将研究推向深入的一项必要且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何谓文学制度? 从文学制度的角度来研究文学实际上是把文学社会学的研究推向了更深的层次,是对研究领域进行的新的拓展。那么,什么是文学制度?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从什么是制度说起。 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至今尚无被广泛认可的定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制度首先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一种基本的文化存在形态,即制度文化。文化哲学把文化结果区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个层面。“制度文化是精神文化的外显、对象化为物质文化的中间环节,是深层文化心理结构在规范层次上的体现。制度文化是人们为反映和确定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对这些关系进行整合和调控而建立的一整套规范体系。”[1] 但这里又牵涉到文化的定义。对于什么是文化的问题,目前已有200多种定义。而在定义的复杂性方面,制度与文化非常相似。正由于文化和制度这两个概念的双重复杂性,要给文学制度下一个恰当的定义显得非常困难。 传统的制度概念一直被看作是政治学的“专利”。随着制度本身所包含的诸多内容开始受到人们特别关注,这一概念进入到不同具体学科研究领域。社会学家在给制度下定义时指出:“制度是稳定地组合在一起的一套价值标准、规范、地位、角色和群体,它是围绕着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而形成的,它提供了一种固定的思想和行动范型,提出了解决反复出现的问题和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方法。”[2] 但从社会学的角度给出的这一定义,并不完全适其他研究领域。关于制度,除社会学家、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们下过各种不同的定义外,经济学家们也分别从不同角度给予了各种各样的解释。而在文学研究领域,有关制度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近年来在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界,有关文学制度的研究正如火如荼,但对这一核心概念至今尚无一种被广泛接受的界定。 尽管“制度”一词本身的含义极为丰富,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根本内核则是确定的。据此推演,文学制度的基本内涵也是可能的。根据《辞海》的解释,“制度”一词有三种含义:“①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②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③旧指政治上的规模法度。”可见,除开义项已过时不用以外,我们今天使用的“制度”一词都是从“制度”的两层基本含义中引申出来的,它们之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指的是一种由各种因素构成的综合性有机体系,而狭义的制度指的则是具体的规程或行动准则等。因此,参照制度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对作为制度文化子系统的“文学制度”进行界定:广义的“文学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由文学创作、流通、消费、评价以及再生产等环节构成的一整套有机体系,具体包括文学政策、作家创作机制、文学出版机制、传播机制、消费机制、评价机制、教育机制、再生产机制等等,以及渗透其间的种种“潜规则”。狭义的“文学制度”则指的是形诸文字的有关文学生成过程各个环节的具体规章、条例、法规等等。 由于制度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文学制度的多层次性。既有根本的、原则性的制度,也有基于根本制度而制定的具体文学制度。一般来说,可以把文学制度分为三个层次,即根本文学制度、一般文学制度和具体文学制度。根本文学制度主要指一时代处于支配地位的文艺政策,它对当时的文学生态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一般文学制度则指的是文学生成过程中各个环节中形成的相对独立的运作机制,如创作机制、出版机制、发行机制等。具体文学制度指的则是协调、规范、约束文学生成过程中人们行为,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见诸文字的规则、章程、条例等,也就是狭义的文学制度所包含的内容。 此外,文学制度还有不同的存在形态。根据其存在的特点,可以将文学制度分为“显性文学制度”和“隐性文学制度”(明制度和暗制度)两种基本类型。“显性文学制度”是指人们通过一定的程序、步骤建立起来的各种文学机构、社团、协会等组织体系和以明确的文字表述出来的政策、条文、条例、规则、章程等;“隐性文学制度”则是指那些蕴含在人们的意识、心理中,常表现为一种习惯性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方式等,是文学生成过程中的“潜规则”。“潜规则”是来自权力场的外部力量作用于文学生产活动的中介。在特定历史时期,什么可以写,什么不能写,以及怎样去写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源于外部力量作用而形成的潜规则的影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是对隐性文学制度的恰当比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