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在西方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国的公民教育在清末才渐露萌芽。以往学界对近代政治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精英人物、社会思潮、宪政、民主等方面,对公民教育较少关注。本文拟从宏观方面,对清末公民教育作一探讨。 一、清末公民教育兴起的原因 公民教育是为理想国家塑造理想公民的教育。因此,公民教育的兴起,离不开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出现。中国的公民教育之所以在清末兴起,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严重的民族危机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的觉醒。 第一,国家意识的觉醒。清末国家意识的觉醒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国家主权意识觉醒;区别国家、君主、朝廷的不同;国家至上意识的确立。 1.国家主权意识的觉醒。由于中国人长期抱持“天下一家”的观念,所以在与西方国家的交往中没有主权观念。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当初清政府在给予西方列强“治外法权”、“关税协定权”、“一体均沾”等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权益时,并不认为是主权的丧失,反而认为是一种驭夷的手段。直到甲午战前,国人对权利的关注还只是针对具体事项,比如关税主权、治外法权等。甲午战后,国人才有了全面的主权观念。如《保国会章程》第一条:“本会以国地日割,国权日削,国民日困,思维持振救之。”第三条:“为保国家之政权土地。”(注:《戌变法》第4册,第399、406页。)章程中提到的“国权”、“政权”显然已经不是单指某项或几项具体主权。《国闻报》载《论保国会》一文说的就更明白:“何谓国?有人民,有政治,有自主之权,有可以与天下并主之势者谓之国……保国宜以保其人民,保其政治,保其自主之权,保其并立于天下之势为第一义。”(注:清华大学历史系:《戊戌变法文献资料系日》,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第654、631、601页。)“政治、领土、人民”概念的出现清晰地展示了由具体权利意识觉醒到国家主权意识觉醒的过程。 2.区别国家、君主与朝廷。甲午战后,人们开始自觉地区分国家、君主、朝廷的不同。1898年5月19日,《国闻报》载《书保国会题名记后》一文称:“呜呼!苟无民何有国,苟无国何有君,国者君与民之公称,而非一家一姓之私产也。自秦政以愚黔首,私天下,视国为君之私业……流极至于今日,而其民乃如犬马鹿豕,东家豢之则主东,西家豢之则主西,不复知其一人之身,与一国之安危得失相关。”(注:《戌变法》第4册,第399、406页。)唐才常也撰文呼吁:“大国者非一人之国。”(注:清华大学历史系:《戊戌变法文献资料系日》,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第654、631、601页。) 3.国家至上意识的确立。进入20世纪,随着西方政治学说的进一步输入,人们的国家意识也就更明确系统。梁启超说:“国家思想者何?一曰对于一身而知有国家,二曰对于朝廷而知有国家,三曰对于外族而知有国家,四曰对于世界而知有国家。”(注:吴嘉勋、李华兴:《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18、218、217、170、170、61、61页。)“对于一身而知有国家”,就是使人理解个人归属于一个更高更大的团体——国家。“对于朝廷而知有国家”,就是使人明白“两者性质不同,而其大小轻重自不可相越”(注:吴嘉勋、李华兴:《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18、218、217、170、170、61、61页。)。“对于外族而知有国家”,就是使人知道中国是中国人的中国,其主权不可侵犯。“对于世界而知有国家”,就是丢掉“世界主义”、“博爱主义”的幻想,树立国家的最高本位。 第二,公民意识的觉醒。甲午战后,国人的公民意识逐渐觉醒,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对公民意识的殷切呼唤;对公民内涵的热烈探讨。甲午战后,中国面临空前的生存危机,唤起国人的救亡意识就成为当时仁人志士的期望。《说国民》一文称:“然则今日之中国,有国民乎,无国民乎,此二十世纪之一大问题也。中国而有国民也,则二十世纪之中国,将气凌欧美,雄长地球,固可跷足而待也。中国而无国民,则二十世纪之中国,将为牛为马为奴隶,所谓万劫不复者也。故得之则存,舍之则亡,存亡之机间不容发,国民之不可少也如是。”(注: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三联书店,1960年,第74、173、131、402、128、129、141、73页。) 人们在呼唤国民的同时,也对国民的含义展开探讨。梁启超说:“有国家思想,能自布政治者,谓之国民。”(注:吴嘉勋、李华兴:《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18、218、217、170、170、61、61页。)康有为说:“人人有议政之权,人人有忧国之责,故命之曰公民。”(注: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一卷(上),三联书店,1960年,第74、173、131、402、128、129、141、73页。)邹容说:“国民者,有自治之才力,有独立之性质,有参政之公权,有自由之幸福,无论所执何业,而皆得为完全无缺之人。”(注:中国史学会:《辛亥革命》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57页。)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国民内涵的理解,基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国民要有忧国之责;其二,国民要有参政之权;其三,国民要有人格上的自觉。所有这些既是一种价值要求,也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