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生活世界的人为自己的立法,它是主观意志的法。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所以德性是心灵的秩序。自由意志和自我意识是产生道德的基本前提,道德作为一种精神实践就是人们自觉自愿的选择。缺少道德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也就很难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德性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道德养成和道德发展必定是个体主动追求,自我发展的产物,它的重要特质在于人的主体性。而道德又是人格生成和提升的一个内在环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抽象法是客观外在的法,讲人格的实现和尊严,道德是主观内心的法,讲内心信念和规定,伦理是客观法与主观法的统一。”[1]这表明,道德与人格有着必然的内在关联。本文在分析皮亚杰和柯尔伯格道德认知理论的基础上,从人格心理学的视角阐述人格心理因素对道德自我发展的影响。 一、道德与人格的基本内涵 流行的观点认为,道德是以利益为基础,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良心信念等方式来维系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与心理意识的总和。其实,道德蕴含着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观方面指涉的是人的内心操守和德性修养。客观方面指涉的是一定社会衡量行为应该与不应该或者善与恶的规范标准。主客观统一的基础是人的道德实践,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统一,它是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它是用行为来回答“应该如何”的问题。因此,道德不仅是心性修养,而且这种优良品性是以行为为载体在生活实际中得以具体展开和体现的。正所谓:道德是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从发生学意义上说,道德是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是一种特殊的价值形态,它是人类的一种存在方式。它是对本体的关注,又是对心性的张扬,它是功利价值与精神价值的统一,是主体价值和外在的社会价值的统一。在西方文化中,现代意义上的道德注重人性及其完善,强调人生准则和人生修养,突出个体对道德价值的自觉追求。中西方对待道德理念的切悟,表明道德是以善恶的方式来表达或评价人的思想和行为,在社会利益关系中的态度和抉择。道德的善恶评价与选择,具有一种价值判断的属性,价值判断有别于事实判断或者说应然与实然相区别之处在于,它是以满足人类的需要为目的,根据主体的意志、爱好和感情对事物作出评判或表明态度。具有道德正价值的行为即为善。善恶与否正是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的道德尺度。道德是内化的规范,善则是道德的外显。同时,善恶观念只有为人们真心诚意所接受,产生道德需要,成为一种价值追求,由道德向意识的内化,亦即达到随心所欲的境界时,道德才转化为人格的一部分,此时人的良心人格在高尚的生活中充分占有人的类本质。 人格是诸多学科共同研究的一个对象性范畴,各学科对此义有不同的解释。《现代汉语词典》对人格的解释是:(1)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2)个人的道德品质;(3)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2]这个定义从心理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对人格概念作了一种抽象和归纳。笔者认为,人格主要是指人的精神规定性,是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体,包括人的理智、情感和意志等要素。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的价值、尊严、品格及潜能是人格的核心。心理学追求一种健康的心理人格,伦理学视主体高尚的道德人格为理想的人格模式。健全人格是指人的个性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它涵摄了人的道德人格和心理人格的和谐一致。人格心理对道德人格的提升有着潜在的作用。在抽象意义上,没有人格就不存在道德,同理,没有道德的人格是畸形的有缺陷的。人格是个体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担保,人格的心理机制也是道德发生的隐形条件。洛克在谈及人格时强调自我意识的属性,他说:“人格是一个会思考的聪明存在物,有推理和反省并能考虑自我本身。”[3]他认为,自我意识及其实现是生成人格的重要内在机理。如此,研究人格心理对人格的健康成长以及道德的发展就很有必要。 二、皮亚杰、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及其缺陷 皮亚杰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强调道德理性对道德发展的决定性意义。他将心理学研究同生物学、逻辑学以及认识论结合起来,在研究儿童认知、智力、思维的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发生认识论命题”,道德认知发展理论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该观点认为,认知发展是一个持续展开的过程,要经历几个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有自身的道德特点,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延续性。人的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要经历由他律到自律又前后相继的转变。人们对道德规则的意识随着学习而发展,并遵循由儿童对单独游戏规则的认同到对真正意义道德准则的服从的发展规律。因此,对道德义务的自觉意识在品德发展中至关重要。没有对规则的真正意识,规则就不能成为主体理性的行为准则。道德判断有一个从客观责任到主观责任的流变过程,这一过程是客观的道德准则随着儿童认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获得内化的阶段。儿童在人生的早期把成人的观点视为公正的标准,其动机是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惩罚,这仅是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本能反应。但是,随着理性思维的成熟,儿童认识到不道德行为为社会所不容,因为它不仅侵害别人利益,而且遭到同伴对自己不利的报应。道德便在意识中获得一种服务人的存在需要的本体论意义。缘由在于道德可以增进个人利益,保障社会发展。儿童的意识反思,认识到社会规则本质上是主体间的一种契约性协定,是客观之需要。从而,他们怀着相互尊重的情感与人们友善相处。当人们以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进行行为,在自由选择中产生完善自我品德的需要时,道德不再是手段而成为目的自身,道德达到一种内生性的自律水平。因此,皮氏认为道德理性发展是产生道德人的关键,换言之,认知水平愈高,道德自律能力也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