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3-6636(2006)04-0089-05;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 唐宋之际,中国古代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型。农民的内部构成也由以中古农奴(庄园经济中的部曲地客为其代表)和中古自耕农(依附于国家的均田户为其代表)为主过渡到以契约佃农(五等版簿下的客户和部分无地、少地下户为其代表)为主。[1]正是农民这一内部构成的转化,导致了农民身份地位的大幅提升。由此,农民由中古时期的隶属依附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型;这一转型既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生产力发展、小农经济独立性增强的必然趋势。 一、唐以前农民的隶属依附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层制定了严密的政策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管子》卷一七《禁藏第五十三》记载:“夫善牧民者,非以城廓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严密的什伍制度使农民被政府牢牢控制,“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故民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商鞅在秦国,“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2]这时尽管可以买卖土地,但国家的力量是较强的,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田律规定:“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3]县级长官需对辖区的田地播种面积,庄稼的生长情况以及旱、水、虫等自然灾害了解清楚,并及时向中央政府报告。高敏认为,当时还有专门的官吏管理土地,是国有制的重要表现[4]。关于土地制在此不赘述,但当时国家对小农田地的耕种控制之严是显而易见的;土地在商鞅变法后可以买卖,然而其最高产权属于国家,甚至连农民自己在内。这一时期,废封建,行郡县,加强了中央集权,而农民虽然解除了地方贵族的束缚,但又沦为国家的依附民,其人身自由或有所增强,但隶属性质的关系并没有改变。 两汉时期,地方的领袖,即所谓的豪杰、豪侠、豪民兴起,开始与中央政府争夺人口和土地。《汉书》卷二四《食货志》记载董仲舒上书指出:“富者田连仟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有许多豪民控制了大量的人口和土地,对政府势必构成威胁。《盐铁论·复古》记载:“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人……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两汉时期,正是由于豪民的崛起而使得政府加大了对其打击的力度。《汉书》卷六○《王温舒传》记载:“(王温舒)素居广平时,皆知河内豪奸之家。及往,以九月至,令郡具私马五十匹,为驿自河内至长安,部吏如居广平时方略,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政府与豪民的斗争,即是对农民隶属关系的斗争,农民不是隶属于国家,则是隶属于豪民。东汉光武帝的度田,即是政府与豪民争夺人地控制权:“后汉之初,百姓虚耗,率土遗黎,十才一二。光武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检覆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河南尹张极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不狱死”。[5]秦汉时期,还实行了二十等爵制。民爵赐与,一般在帝王庆典或国家有大事时实施,两汉四百二十年间,共赐与民爵多达九十次。日本学者西嶋定生认为,如此广大之庶民都成为有爵者这一事实,说明皇帝与庶民间就不仅是简单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而是以爵为媒介而结合起来的一种体系、一个系统。皇帝与庶民凭靠着爵形成秩序,皇权统治就是依靠这种爵制秩序来实现的,[6]而国家正是利用各种身份等级和土地的授予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 东汉末年,社会动荡,豪族崛起。日本学者川胜义雄认为,六朝时期完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由“里共同体”向“豪族共同体”的转化,“九口中正制和户调式中所体现的魏晋国家,可以看作是豪族共同体累积型的贵族制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表现,或更明确地说,是作为豪族共同体国家的表现”。[7]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豪族建立坞堡,成为当地的实际统治者。《三国志》卷十一《田畴传》记载:“畴得北归,率举宗族附从数百人……遂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躬耕以养父母。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畴乃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众皆便之,至道不拾遗。”农民虽从国家的束缚中挣脱出来,但大多数又沦为地方豪强的奴婢、佃客、部曲,其隶属依附关系仍未改变。当时因战乱,隶属于豪族的依附民相当多,如《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云:“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梁书》卷三八《贺琛传》云:“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大姓。”《陈书》卷二《高祖纪》记载沈泰,“昔有微功,仍荷朝寄,剖符名郡,推毂累藩,汉口班师,还居方岳,良田有逾于四百,食客不止于三千。”这一时期,豪族与依附民的关系还得到了国家承认,具有了合法性;豪族依靠垄断地方资源而摄取政府资源,其九品中正选官制即为其集中表现。 从总体上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历届中央政府并未放弃对编户齐民的控制。唐长孺先生曾指出:“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尽管在此时有所削弱,仍然力图最大限度保存作为赋役对象的自耕农民……即使在三国时期,国家仍然控制了部分编户,然而编户数量之少不足以维持一个中央政权,因而国家还以屯田形式使自己成为最大的封建主,拥有最多的私属。”[8]走马楼吴简中有反映“国家政权”在乡里组织中有较大势力的内容,秦晖认为当地不仅有发达的乡、里、丘组织,而且常设职,科层式对上负责制与因此形成的种种公文程式都在简中有反映,“吴简所反映的是中央集权国家控制下的乡村社会即所谓‘编户齐民’社会,而世家大族及其部曲、宗族宾客则是朝廷控制不了或只能实行间接的‘羁縻’式统治的地方。”[9]魏晋南北朝时期,豪族确实控制大量的人口和土地,但我们不可轻视中央政府对基层的控制能力。当时,既有成为国家农奴性质的依附农民,又有隶属于豪族统治下的奴婢、部曲等依附民,而农民地位的依附性质则是一样,只不过是由谁控制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