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念、权威与制度选择

——基于中国人民公社制度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孔岳,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李孔岳(1967—),男,安徽寿县人,管理学博士,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关于制度选择的决定因素及其选择机理的分析,以往的视角主要集中在技术结构、资源禀赋和文化方面,这种解释的最大缺陷是对人的作用重视不足。该文借助于中国“人民公社制度”选择的逻辑分析,构造了一个内生信念与权威的模型,系统论述了制度选择的机理。文章的观点是,任何一项制度的选择都是为了其特定的功能,制度选择的决定因素是个人信念和权威;个人信念经过主导集团的认可、加工与宣传,最终成为社会信念,以社会信念为基础的制度选择过程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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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06)04—0088—06

      一、文献与本文研究的问题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主要包括一种新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一种新制度的生产过程以及约束人与人之间交易行为的制度结构的改善过程。本文所说的制度选择包含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之中,它特指一种新制度的生产过程或一种新制度对旧制度的替代过程。关于一项制度选择的决定因素及其动因的分析,国内外学者作了大量论述,如马克思(Marx,Karl)、凡勃伦(Veblen,Thorstein)、诺斯(North,Douglass,C.)、哈耶克(Hayek,Friedrich,A.)、托克维尔(Alexis do Tocqueville)、韦伯(Weber,Max)、格雷夫(Greif.A.)等。

      马克思和凡勃伦主要从技术革新的角度来研究制度选择,但他们的理论存在很大区别。马克思认为,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技术进步促使规模报酬递增,使得更复杂的组织形式的建立变得有利可图(如工厂制度),这必然引起制度的变化。凡勃伦则认为,技术革新导致经济与社会变迁,但经济和社会变迁的背后,是人们思想习惯的演变,制度既是思想习惯发展之结果,又随思想习惯的改变而演化[1]。

      诺斯提出了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他的制度变迁理论实际上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制度选择的决定因素分析。一项制度之所以被创新,背后的决定因素是新技术的应用、新管理方法的产生或者生产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等。第二个层次是制度选择的动因分析。要素价格的变化将导致潜在的获利机会,从而使创新者的预期收益① 大于预期成本时,一项制度才会被创新[2]。与诺斯相对静态的制度变迁的理性选择模型不同,哈耶克强调“理性的无知”,并主要关注自由社会中制度系统的动态形成机制。在哈耶克看来,每个人都存在“理性不及的无知状态”②,人的理性不足以理解人类社会的每一个细节,更不可能细致入微地安排这种社会秩序[3](P8~11)。在此基础上, 哈耶克论证自由社会的制度系统是一套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这套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在遵循一般行为规则的基础上追求个人目标而自发形成的,绝非理性设计之产物,也不可能通过人的理性予以建构或认识其全部功能。因此,试图以理性设计的方式来重新建构一套行为规则和社会秩序,不仅是智识上之谬误,而且一旦付诸实施,将带来巨大的社会灾难[4,3]。

      美国学者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这部经典著作中,论述美国之所以选择民主共和制度有3个主要因素: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法制和美国的民情。在这3个主要因素中,真正对维护美国民主制度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则是美国特殊的民情③[5]。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终战胜其他的生产方式,并在西方世界占据了统治地位,是由于新教的职业观和禁欲主义打破了传统伦理对获利行为的禁锢,进而使之普遍化[6]。格雷夫借助于博弈论模型, 运用“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方法对热那亚商人和马格里布商人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各方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解释了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如何导致代理制度选择上的差异与发展道路上的分歧[7,8]。

      综上所述,马克思和凡勃伦强调技术结构的变化是制度选择的决定因素;诺斯强调制度选择的理性逻辑是要素价格的变化将诱发潜在的获利机会;哈耶克强调自由社会的制度系统是一套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托克维尔、韦伯、格雷夫则特别强调制度选择的文化因素差异。然而,问题是, (1)如果把制度选择的决定因素归结为技术结构与资源禀赋的变化,实际上就抽象掉人在制度选择中的作用,因为,只要人是理性的,只要技术结构与资源禀赋是既定的,无论谁都会选择最优的制度;(2)文化是一种宏观现象,如果认为文化是决定制度选择的基本因素,那么,实际上是用一种宏观现象解释宏观现象,中间仍然缺乏人的作用分析。本文借助于1958年中国“人民公社制度”选择的逻辑分析,提出一个理论假说:决定制度选择的最基本因素是个人信念与权威。当然,对于假说的进一步验证还需要经验的支持,这将有待后续的进一步研究。

      二、人民公社制度选择的背景与功能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面临的国际经济政治压力很大,经济发展水平十分落后,经济结构很不合理。政府面临的最迫切任务是发展经济,快速实现强国富民。然而,当时中国的资源禀赋结构是劳动力丰富、资金稀缺、技术落后。如何发展经济,有两种战略可供选择:一是赶超战略,优先发展重工业快速建立工业基础;二是比较优势战略,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充分利用资源的比较优势来提升资源禀赋结构,最终实现强国富民的目标。

      众所周知,重工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建设周期长、初始投资规模巨大的特点,在发展初期大部分设备需从国外进口。而农业是基础产业,担负着为工业发展提供原料及为城市居民提供生活资料之职能。在中国资金供给不足、劳动力相对丰富的背景下,如果仅仅考虑资源条件,中国政府应该选择比较优势的战略。然而,中国政府却按照自己的偏好选择了与自己的资源禀赋不相匹配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此时,如果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势必导致农产品均衡价格的迅速提高,导致城市居民的生活费用上升,进而引起劳动力成本上升。如果这样,就难以顺利实现重工业发展所需的低原料投入和低劳动力投入,这显然有违政府初衷。为了有效地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政府必须压低农产品价格,来保证重工业发展的低成本投入。但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如果农民有择业自由的话,按照分工与专业化的逻辑,农民要么游离出来改行从事轻工业品生产,要么从事自给自足生产,不再卖出农产品,这势必影响重工业发展所需之低成本投入,重工业发展难以为继。于是,为了确保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政府要限制农民流动,控制择业自由;另一方面,政府又要控制农产品价格,剥夺农民从事自给自足生产的权利,强制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卖出农产品。为达到上述双重目的,政府在宏观方面采取了户籍管理制度及城市就业管理制度将农民限制在农村,从而加大农民的迁移成本,制造行业垄断;在微观方面,政府必须直接控制农业生产组织,保证农民收入在低于城市工人收入,甚至低于农民自给自足收入时,仍然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向政府提供重工业发展所需的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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