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民社会理论无疑是国内学术界的显学。但是,由于市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的历史性概念,在历时态上它的内涵和外延一直处于不断演变之中,在共时态上它的概念所指也因学科领域不同而有着很大差别,致使这一概念的使用随着不同观点之间讨论的日渐深入而渐趋模糊。所以,辨析市民社会的概念就成为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学者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政治哲学解读对这一问题予以解决。 一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概念,它具有多重意蕴,而且其不同的意蕴之间存在着极为复杂的关联和差异。因此,只有用政治哲学的视角和分析工具去剥离它的不同意蕴并在此基础上把握它们具体的统一,才能获得市民社会基本内涵的有效解决。 国内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指涉社会性存在的概念,它包含着三重不同的意蕴:即描述性意蕴、分析性意蕴和价值性意蕴。[1] 描述性意蕴,是指该概念被用来指称一种感性的、具体存在的社会现象,分析性意蕴是指该概念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分析性本质。通常情况下,描述性意蕴和分析性意蕴是在相互辅助、相互支持的关系中各自确立的,人们也只有在相关的把握中,才能理解此类概念所传达的基本内涵。价值性意蕴,是指有些概念除了表达一种感性的存在和特定的分析本质之外,还传达着人们特定的价值期望,表达着一个应然的形态。这类概念所指涉的现实对象是依自然的命令而现实地产生和存在的,又是依人类的理性和道德的命令而应然地存在和发展的,是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只有首先揭示这三重意蕴及其相互关系,才能真正把握其基本内涵。 首先,从描述性意蕴上来看,市民社会是一个与前市民社会相对应的概念,它指涉一种特殊的、感性的生活状态和生活世界。也就是说,它是指以市民社会的生活方式生活着的人们的全部社会生活和由这全部的生活及生活方式所标识的整个社会本身。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代表了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和特殊的生活方式;它有别于另一种社会形式和另一种方式的生活——前市民社会及其生活方式。 从描述性意蕴上说,市民社会特征在于:第一,独立自主的个人成为社会构成中的基本原子。在市民社会中,独立自主的个人之间的自由交往,就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第二,独立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是市民社会中的基本关系。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而市场交往的基本原则是契约,因此,在市民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由交往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第三,公共权力与私人自主领域的分离。这两个领域的分离以及各自享有其独立而明确的疆域,是市民社会极为重要的特征。 描述性意蕴是市民社会概念最初级层面的意蕴,是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所指涉的现实对象的整体感性的把握,是实证的、经验层面的市民社会概念。尽管我们不得不从理论上总结它的各种特征,但是,作为对一种生活状态的描述特征的指涉,它本身并未上升到抽象的层面,因此还不是对这一概念本质规定性的把握。任何一个复杂的现实事物,当它被以思想的形式所把握时,首先进入人们视野的就是其描述性的意蕴,这既是认识的历史起点,也是认识的逻辑起点。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假如我们对它是陌生的,首先是因为我们对它的描述性意蕴陌生。因此只有在把握了这一概念的描述性意蕴之后,我们才可能深刻地认识其本质内涵。 其次,从分析性意蕴来看,市民社会是一个与国家相对的概念,它指涉一个与国家构成结构性关系的独立领域。指在整个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按照独立的个人间相互承认的原则进行自主地经济和社会交往活动的私人自主领域。具体地说,即是指家庭生活、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的领域,以及公民自己组织、自愿参加并自主活动的公共交往活动的领域。构成私人领域的三大要素是私人产权、市场机制和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社团。也就是说,从分析的角度来看,整个现代社会可以被分析为两个不同的领域:一是政治国家所代表的政治性的公共权力领域,一是个人的私人生活所代表的私人自主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其实被看作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而不再指涉整个的社会生活或生活方式。 市民社会概念的分析性意蕴表明,市民社会作为整个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一个部分,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特的身份和生命,它所代表的生活方式和基本交往关系,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础,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本质特征,因而,它也就标志了整个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换言之,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就其所代表的那种生活方式和生活世界而言,它是指整个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就其分析性本质而言,它是指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个特定的部分,因为只有这一部分中的交往关系才真正表现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性关系。 最后,从价值性意蕴来看,市民社会是与专制国家相对应的概念,它所表达的理想是: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区分,在二者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避免国家对私人生活的不当干预,以此达到对个人自由的有效保护。表面上看,市民社会概念表达了一个不受国家干预而独立存在的社会领域,实际上,这一概念背后却包含了人们试图克服的一种现代市场社会矛盾——公与私之间的深刻对立的价值追求。市民社会的概念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是人们追求这一价值理想的一个口号。从洛克、亚当·斯密等人试图通过“自然法”、“社会契约”等理论追寻国家的合法性根源,到哈贝马斯等人试图通过公共领域中理性的讨论所形成的社会理性制约国家行为从而达到一种理想社会秩序,都表明了在历史上,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始终就没有离开过其表达社会理想的价值性意蕴,每当国家走向专制和独裁的时候,它便被用来表达批判社会现实、动员人民反对专制统治并建立一个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