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费制”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及其实施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艳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教育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为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国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了“一费制”教育政策,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一费制”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说明“一费制”教育政策存在能力限度。因此为了确保“一费制”教育政策目标的实现,政府必须实施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加强政府机构自身建设、建立教育政策评价体系以及调控教育政策制定执行四个方面的措施。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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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费制”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了有效抑制教育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2月13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01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实际,在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其具体内容是,在全面清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两项收费,核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一费制”最高限额标准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在综合考虑核定杂费标准、规范课本费用两项因素和中小学信息、英语教育的基本需要以及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基础上,2001年的“一费制”最高限额标准规定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2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30元。收费标准超过最高限额的,要降下来;未达到最高限额的,不得提高。

      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强调:在国家扶持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8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强调:2001年9月1日秋季开学后,各地要继续做好“一费制”,将国家规定的杂费和书本费合并收取。除此之外,禁止其他各项收费。

      2002年2月26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对收费标准做了调整: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浮动不得“就高不就低”。

      2003年6月24日,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2003年,全国所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必须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国家教育部等部门要求从2004年开始,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1]。

      可见,“一费制”是我国政府针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实行的收费办法,指在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的杂费、书本费标准收取一项费用的收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农村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其目的是完善农村教育体制,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就我国2001年9月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一费制”以来的实践证明,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从政策上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有效降低了教育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一费制”的实行也对社会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如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口加大,公用教育经费减少,贫困生救助难度增大。由此可知,“一费制”教育政策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是一把双刃剑,和其他政策一样具有一定的能力限度。

      二、“一费制”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

      (一)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

      政策的能力限度是指政策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作为阶级统治的基本工具,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发挥其协调控制人们思想行为和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功能,即“政策作为手段在对政策内容进行调节时所能达成的程度”[2]。由于政策通常总是针对某一领域的具体政策问题而言的,所以无论是教育政策理论,还是教育政策实践都已证明,政策能力是有限度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力所能及的内容的范围,二是对同一内容政策调节能力所能达到的程度。”[2]

      教育政策是指导规范教育活动、调节教育关系、解决教育问题的重要依据,是统治阶级管理控制教育事业的手段和工具,具有一般公共政策的特点,因此教育政策能力也是有限度的。袁振国主编的《教育政策学》中提到“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是指教育政策力所能及的范围和解决教育问题所能达到的程度”[3]。实际上,任何教育政策解决教育问题的程度都是有限的,也并非所有的教育问题都可以通过教育政策来解决,教育政策作为调控教育的有效手段之一,它发挥效力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在其效力范围内,才能真正起到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把握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既是教育政策科学化的前提,又是充分发挥教育政策效力的保障。

      (二)“一费制”教育政策的能力限度

      “一费制”是我国2001年新出台的一项教育收费政策,从近两年的实施情况来看,“一费制”政策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和其他一般公共政策一样,“一费制”政策也不是万能的,它在解决某一问题的同时会对社会产生一些新的负面影响,带来一些新问题,而这恰恰是“一费制”教育政策能力限度的一方面体现,具体表现如下:

      1.学校收入减少,政府财政压力增大

      “一费制”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农村教育中存在的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但同时也使学校收入大大减少,在当前教育财政拨款不到位的情况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口较大,公用经费严重不足,学校运转困难重重,生存面临严重危机。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加大政府对学校的财政支出,这必然又增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导致政府社会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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