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必须以教育的公共性为价值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雅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公共性是指教育所具有的既使社会受益,又使个人受益的责任和功效。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公共性同时为教育立法提供了基本的分析范式。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将教育的公共性理解为教育管理如何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体现教育根本特征的公共性及其内在属性却并不为重视,从而使教育立法重权力与秩序,轻权利与自由,在价值上偏离了公共性的要求。在以引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教育改革过程中,我国教育立法显现出较大缺陷,不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冲击,社会公共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教育事业面临公共性危机。必须正确认识教育公共性的内涵和要求,并将其作为教育立法的基本目标价值,遵循合理性、公益性、公平性和公开性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教育立法。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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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 我国将教育公共性的重点放在教育管理如何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上,体现教育根本特征的公共性的涵义及其内在属性却并不为重视,教育立法价值呈现出对稳定和群体秩序的偏好和对自由,特别是对个体权利与自由的疏离,教育法律偏离了教育公共性的轨道和要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的全球范围内的教育改革运动,是以教育观念、教育制度、学校运行模式、教育评价方式等为内容,以引进市场要素为核心所进行的全方位改革。在这场改革中,教育的公共性理念在制度层面和功能层面已经发生了变化。然而,我国的教育法并未适时修订,教育法制亦不能适应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造成了目前教育改革过程中,不但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性受到巨大冲击,而且社会公共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而使长期以来并未解决且隐藏幕后的教育公共性问题凸显出来,成为人们普遍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何谓教育的公共性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也叫公共性,它并不指称某种特定的公共场所, 而是任何能体现公共性原则,即原则上对所有公民开放而形成的场合。一经形成后,它又能有效地保障人们自由地表达或公开他们的意见,不受任何教条与强制性权力的干扰。所以,“公共性本身就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与私人领域是相对的”[1](P2)。从公共性的特征进行描述和概括,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具体如:在社会公共性领域内活动的主体不是纯粹的私人主体,还有公共主体;运作的权力(利)不是纯粹的私人权力(利),还有公共权力(利);所作的决策不是纯粹的私人自治,还有公共决策;生产的物品不是纯粹的私人物品,还有公共物品”[2](P62—74)。也有学者认为公共性是指“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权力的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3](P23—26)。

      对于现代公共教育的性质,在日本有两种对立的看法:其一, 国家的公共性说。采取国家教育权论者,对于现代公共教育的性质。主张“国家公共性”说,认为由于国家施政的一贯方针是保障国民受教育的权利,因此,现代公教育乃是舍弃教育的私事性,并加以超越,国家基于国民的托付,在自身的立场与责任上享有实施公教育的权限。在这个“公”的名义下,国家对教育的介入被视为正当,并限制或否认教育的自由。国家的公共性说不承认教育的私事性,赞同国家控制教育内容。由于此观点没有正确把握现代“公”的意义,受到诸多批评。其二,社会的公共性说。采取国民教育权论者,立足于“社会的公共性”说,认为公教育的性质应从作为私事的组织化之公教育乃至作为双亲义务的共同化之公教育的角度来加以掌握。该说中的“公”的概念是由个人的相互关系构成,意味着能掌握建立在私人各种利益之上的社会的公共性。据此看法,公教育是亲权者(父母)之集团与教师之集团共同构成的社会的组织化,是为了将亲权者的教育自由在整个社会的规模上加以实现而采取的制度。由此可以得出国民教育权论者否定国家介入教育、教师教育自由等主张。

      目前在日本,对于学校的公共性(公的性质)一般认为, 在学校内实施的教育事业本身具有公的性质,因此学校具有公的性质,其公共性是指学校即使是“私”的也非“个人”的,同时也不是将学校中的教育任随父母与家庭的自由,学校乃是社会上的公共事务[4](P59)。所以,公共性是国家介入教育的一个重要理由。而且公共性并不等同于社会公益或社会福利,而是包括私益在内。因此,“构建公教育法律制度,必须以私事性为基础,尊重个人的学习权、受教育权、教师的教育自由以及父母为子女选择学校的权利”[5](P338)。对于教育的公共性,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藤田英典认为,教育的公共性是指保障社会再生产和继续存在的基本活动[6](P181)。田中耕太郎提出, 教育的公共性是指学校教育事业与公共福利具有重大关系的意义[7](P664—665)。张维平认为,教育的公共性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其含义是:1.教育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奠基石。2.个人的发展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3.从事教育工作是对社会发展作贡献[8](P135)。虽然出发点和表述不尽相同,但可以看到学者们的一致观点,即:教育的公共性强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在谋求社会福利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发展。

      现代“公”的含义是以近代市民革命确立的“私”为前提, 在私益相互关联产生的共同要求下的“社会公共性”。所以,现代公教育并不否定近代教育的私事性和教育自由。日本学者室井力对公共性的归纳和探讨,目的在于分清“为实现市民生存权的公共性”的“国家的公共性”与“为实现超市民的特权的公共性”的“国家的公共性”的区别,从而揭示现实公共性的虚伪性,深化并实现理念上的公共性的真实性[9](P14)。日本学者小林直树认为,公共性是“具有广泛社会一般利害的性质”[10](P28),并将公共性的内容归纳为:1.同一社会成员(国民、 住民)共同的必要利益(对社会的有用性和必要性);2.开放给全体成员的共同消费及利用的可能性;3.在前两个前提基础上,主要由公的主体(国家、各级政府)运作和管理。基于以上描述和分析,可以这样认为,教育的公共性是指教育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以及社会资源的使用,影响社会成员共同的必要利益,其共同消费和利用的可能性开放给全体成员,其结果为全体社会成员得以共享的性质。

      二、公共性: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

      现代教育是指由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 可以为每个社会成员消费的最基本的教育服务的总称。它是从多种观点出发,有目的、有计划地加以组织和运筹的,目的是实现广大国民的教育福利[11](P664—665)。教育,从广义说,由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两种形态构成。就教育的场所说,形式上可大致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其中家庭教育是作为“个人教育”在家庭中进行的,所以就公共性这一点说,具有另类性质。而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则是以少年和成人为对象,广泛地以全国、全社会的规模,提供教育的机会,设立教育的机构来进行的。这种教育的目的是在机会均等的原则下,适应个人的能力,尽可能丰富多样地实现国民的教育福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现代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具有显著的公共性。构成学校管理的对象的,主要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它们是作为公共的教育机会与组织、制度加以设定的。从教育的目的与功能、教育的价值取向、教育管理的主体、教育的对象、教育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分析,我们认为,公共性可谓现代教育最基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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