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学生免费公费系政府、基金组织或学校对贫寒学生进行的无偿资助,是在民国教育收费日趋高昂、社会政治经济日趋恶化、教育平等思想日渐普及以及战争等特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对矫正民国教育贵族化倾向,实现教育平民化、平等化、义务化等目标,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亦存在弊病与不足。对这一问题,教育史学界至今少有人深入研究(注:据笔者眼界所及,目前学术界对民国时期学生免费制度研究较少,仅有商丽浩《近代教育的绿色通道》(《浙江教育》1997年12期)一文略有提及,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论著尚十分缺乏。),这不仅影响到民国教育史研究,而且使今天的学生资助制度建设缺少本土历史借鉴。鉴此,笔者拟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 教育收费制度的确立与学生免费公费制的形成 众所周知,学生公费免费,是中外古已有之的事情。传统中国的公立学校实行教养合一,学生不仅免费入学,而且领取公费津贴,这不仅诱导整个社会风气,同时与向民众开放的科举制度相配合,为中下层人士不断流向官僚阶层、寒苦家庭子弟通过寒窗苦读跻身功名社会提供了经济保障。清末的新式学堂在创办之初也承袭了传统的科举制度和选士教育遗规,为招徕学生,大多数书院、学堂或学校对学生实行免收学宿费,提供伙食、衣履、书籍的优待,学生毕业还按成绩等第奏请朝廷奖以仕途出身。但是,随新式学堂和各项新政的举办,经费支绌成为影响兴学的根本障碍,收取学费以兴学逐渐进入朝野人士的视野。1904年,《癸卯学制》正式规定教育收费,晚清及民初政府颁布停止学生津贴与征收学费章程,到20世纪20-30年代,学生纳费上学已成为普通常识,许多学校已不允许不纳费的学生上课和进校。从整体来看,民国时期教育收费比科举时代沉重得多,“教育费之重,终非中人以下之家庭所能负担”,是社会共识。虽然免费的、义务的初等教育的操作化和现实化程度在逐渐提高,国家开设的免费的半日学校、短期小学、义务学校及国家规定各级学校设立的公免费学额数量逐渐增加,但是,中国的基础教育资金来源依赖于教育收费,这极大局限了基础教育向免费的义务教育发展[1](7页),造成民国时期初等教育普及程度低,失学儿童比例居高不下。据1929年社会学家李景汉的调查,年生活费在250元的家庭没有医药和教育费用,只有350元的家庭才出现教育投资[2]。如以家庭收入300-350元为能够支付最低限度教育收费的分界线,在1933年,有61%的家庭收入在300元以下而无力投资教育[3],实际情况更糟。这就是说,中国大约有60%以上的家庭没有经济能力供儿女读书。 20世纪二三十年代,除贫穷学生上不起学、初等学校学生失学外,随着军阀混战,社会环境与经济状况恶化,教育经费紧张,学校收费日趋高涨,寒家子弟上进求学日益艰难,相当部分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学生面临着失学危险,进而相继发生自杀身亡事件与学潮。1931年3月,上海一成衣店店主为儿子筹措中学学费80元不得而吞服鸦片自杀[4];4月,南京中学普高三年级学生冯开文因受经济压迫而投塘自尽[5](129页);4月,上海美专学生邹彬,“因历年处境艰难,近复遭亡父之痛”,在宿舍中服毒自杀[6](128页)。1928年,清华大学校长罗家伦与学生发生免费争执;1931年,北京大学学生会向校务会议提出免费要求,并引发学潮,校方竟将陈嘉琨等九名学生开除[7](300页)。 随教育收费制度实施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恶化,贫苦学生就学问题开始引起教育界关注,人们主张实行免费教育。清末,四川督部堂议事报告提议,于一律征费中,对勤学及单寒学生实行优待与免费[8](27、29页);罗振玉、梁启超皆主张学费须极廉,学校不得愈额征收,贫苦子弟豁免学费的主张。五四以后,马克思主义、国家主义、乡村教育思想传入中国,中国教育界深受影响,平民就学问题深受关注,余家菊主张国家设立奖学金制度,贫寒者领取国家津贴,小学设免费膳食[9],舒新城、周谷城等主张全免费教育[10](3、8页)。 面对日益严重的贫寒学生就学问题,来自有识之士、社会团体、学校、政府的各种形式的学生奖助开始设立,各级政府与各级各类学校相继制定奖助贫寒学生的地方法规与学校条例,贫苦学生公费、免费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普遍化的轨道。1923年,第九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大会通过《扶助无力就学之优良学生使得受均等教育案》,要求教育部通令“学校设免费额若干名,以待成绩优良之学生”,适用于高等小学及中等以上学生,其筹款办法为由学校筹拨、公款拨助或社会捐助[11](2-3页)。1926年,第十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再次催促教育部,将“扶助无力就学之优良学生使得受均等教育案”,通令各省教育厅转饬各校切实遵行”[12](3页)。1931年,国联教育考察团建议,小学学费应立即免除。1931年,邰爽秋、程其保、王书林等发起2884人参与的对约法草案国民教育篇之意见的签名活动,提出教育机会一律平等、全国公私立学校设免费学额、全国各级学校应一律免收学费等议案,进而促成当年国民政府通过新约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全国公私学校,应设置免费及奖学金额,以奖助品学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13](135-137页),的约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