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的近百年间,是中国经历动荡最多、经受破坏最大、对当代 中国发展也影响最深的历史时期。在这一百年的时间里,中国乡村治理结构在外敌入侵 、内部动荡的痛苦中,跨越了古今之变的历史过程。 一、晚清乡治结构的历史变迁 清统治者于1644年入主中原建立了全国性政权以后,为弥乱固本,维护帝国统治,并 以求“世袭罔替”,在不断强化国家权力机构的同时,也加紧了对广大乡村治域的渗透 和控制。 (一)里甲制与保甲制 清代(特别是前期)乡治结构总体上是承袭明制之旧,尽管乡村组织的名称繁多,如里 甲、里社、保甲、牌甲等,但就其社会职能而言,大都名异而实同,大致可分为里甲制 和保甲制两类。 清制规定,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为长。里下为“甲”,甲设甲首。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涉一里之事,里甲每五年编审一次(注:林代昭等:《中 国近代政治制度史》,第14—15页,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清初里甲保甲并行, 且互为补充。这时里甲制的主要职责为编造赋役册籍、调查催办钱粮,可以说是一种徭 役与田赋合而为一的制度,所以,颇为清政府所重视。自雍正摊丁入亩以后,由于只以 土亩作为纳税的单一标准,地丁钱粮基本固定,里甲也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里社组织, 而已具有了基层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里长除“管摄里事”(管理里中自治性事务)外, 还消“勾摄公事”(协助官府办差)。 清政府在实行里甲制的同时,还推行保甲制。规定“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 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 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 无事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注:《清朝文献通考》卷22,《职役》二。)并规定 里长、保长均由地方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允”。可见,当初所谓保甲制是作为基层治 安组织而出现和存在的。应该说,保甲制的实行,为维护清帝国的统治秩序,确实起了 弥乱固本的作用。雍正以后,实行摊丁入亩,保甲制也发生了历史性蜕变,最终取代里 甲制而为具有综合性职能的基层社会行政组织。保甲制作为清统治者治理乡村的最主要 职役系统,其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弥息事端,维护乡村治安。清政府明 确规定,牌、甲长任期三年,到期更换,保长一年一换。保甲长不仅要管好户口稽查、 瞭望巡更、堵御警事、客店盘查及印牌发放等事,而且还要对一乡之中税粮完欠、田宅 争辩、诉讼曲直、命案审理诸事负责。正因为保甲制职能作用的发挥,才使乡域中“户 婚田土,词讼事件,不待证佐,已可悉其大半。”(注:[清]徐栋:《保甲书》卷2,《 成规》。)二是承办公差。据载,“身充保甲,即属在官人役。其所辖村庄一切事物, 地方官悉惟该役是问。”(注:档案《朱批奏折》,《内政》,《保警》,乾隆二十二 年十月二十七日方观承奏。)所以,协助县官处理辖区内一些相关行政事务,已被当时 大多数人视为保甲长应尽的职守。三是教化乡民族众,整合基层制度伦理资源。清建立 全国性政权后,在广大汉族地区一直遭遇前朝遗民的反抗,因此,清统治者为了弥乱固 本,在对反抗其统治者进行武装镇压的同时,也没忘“尚德化刑,化民为俗”,举祭以 “忠”、“孝”思想为核心的制度伦理的旗帜。而对乡村民众的教化自然离不开对保甲 组织的依托。此外,因为保甲长对乡村人户情况比较了解,所以保甲组织还承担了娠济 灾荒的职责。 (二)团练 团练萌生于清王朝社会控制严重衰弱的嘉庆年间。19世纪中叶,清王朝统治陷入了来 自国内外双重压力的冲击。国内太平天国运动和捻军起义相继兴起,国外则有西方列强 虎视眈眈。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广大乡域社会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小农经济开始解 体,社会日渐失序,原有乡村治理结构遭遇到了功能性障碍。于是,团练这种新的乡治 结构形式便应运而生了。团练最早萌生于嘉庆年间白莲教活跃的四川、湖北等地区。团 练的出现不仅迎合了清统治者在当时情况下镇压教案的需要,也使清王朝最终找到了一 种加强乡村社会控制的组织形式。 咸丰三年(1853年),清朝谕令“各省同乡京官各就本籍人员,无论何官及在京在籍, 择其品行端方、才具明练者,每省公保数人”(注:汤成烈:《屯练篇》,《皇朝经世 文续编》,第2318页,文海出版社影印本。),授之以兴办团练之任。从根本上说,团 练是从保甲组织中衍生出来的一种乡治结构形式,其基本构成为:先清保甲,次抽壮丁 ,团之以民,申之以练。(注:王先明、常书红:《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 结构——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关系变化》,《史学月刊》,第134页,2000 年第5期。) 不过,团练与保甲组织的不同,不仅表现在团练的编制规模较保甲组织要大,最主要 的则是两者功能上的差异。团练看重的是“亲邻闾里,同患相恤”,归拢和聚集乡村散 在力量。同时,团练遵循由户及牌,由牌及甲,由甲及保、由保及团或场的结构原则。 团练在与政府协力消除匪患的同时,尤为关注保卫家乡的安全。因此,在团练组织中到 处洋溢着强烈的桑梓观念。团练由官绅合办,办团士绅也由中央简派,从而使国家正式 权威与地方非正式权威再次契合到了一处。 (三)县丞和巡检司 一般认为,国家设于地方上的最基层行政组织是县级衙门,自宋代以来的几代王朝大 都是这样。清代的情况就有所变化,特别是清中后期。王朝统治者一直在试图把国家正 式权威体系向县下延伸,前述中的保甲组织和团练就是这种追求的结果。清中后期的保 甲制和由保甲制衍生出的团练已经被“行政化”了。不仅如此,即使是不存争议的县级 官署的设置,清代也较其前一些王朝的情况要复杂。 清代县衙的职官除正印官县令外,还设有佐贰官和属官。佐贰官即县丞与主簿,属官 有典史和巡检等职设。其中县令佐官主簿、属官典史的官署通常设于县城。而为正八品 官的县丞,则是地位仅次于知县的官员,与主簿分掌一县之粮马、税赋、巡捕、户籍诸 事。与主簿不同,县丞设有办公的专署。更具署理意义的是一部分县丞的官署不是设于 城里,而是设于县内其他重要的镇。县丞专署所在的镇,一般都是县域中城尾乡首的交 通要冲或商事发达之所。这些设于城外的县丞官署,民间常称为“二衙”,实际上行使 了次县级权威体系的行政职能。只是其设置尚不具普遍意义,到光绪时期,全国才共设 县丞官缺345个。(注: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中山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83页,199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