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超越政治正义的政治哲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新生,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300071)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对于启蒙运动之后的哲学而言,在政治正义的限度内寻求对人和社会的终极解释,已经成为替代宗教解释世界的现代方案。可是,这一现代方案不仅取消了终极自由而且取消了对终极自由的渴望,从而自构了伦理困境。黑格尔洞察到现代性的伦理难题,试图用一种“补偿性方案”克服之,却又陷于对国家这一“伦理实体”的抽象肯定。马克思建立了在历史的实践中超越政治正义的政治哲学,从而确立了一种颠覆现代性的“替代性方案”。正是这一政治哲学的确立,为马克思“改变世界”的新哲学找到了一个全新的立脚点,为他走向实践哲学建立了基本通道。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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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并未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这大概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一方面,马克思关于政治问题的哲学思考集中体现在他的实践观点尚未确立的时期,因而也就常常被看作是他的哲学观形成过程中的一个偶然性环节而遭到忽视。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教科书体系中,马克思关于政治问题的哲学思考被简单地当作唯物史观的一部分,因而作为对社会生活进行正义追问的政治哲学,就失去了其独立地成为一个研究对象的地位和意义。人们甚至怀疑,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是否能够容纳以伦理问题为核心的政治哲学讨论。在对马克思哲学的传统理解中这种怀疑是很自然的,因为对于坚持把马克思哲学解释为简单的决定论的观点来说,为应当的人类生活进行伦理的辩护是与它关于历史必然性的理论相抵触的。可是,在关于哲学的实践转向的讨论已经取得相当进展的今天,马克思的政治哲学理应引起哲学界的高度关注,因为这关涉到怎样进一步深入理解马克思哲学的实践特性的重大问题。

      一、马克思超越政治正义(注:本文中所说的政治正义,是指正义的一种实现方式和限度,是指以政治活动的方式在政治活动的范围内达致的正义。但是,政治总是历史的,马克思力图超越的是资产阶级政治的正义诉求。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的政治活动因其对社会主义正义的追求而超越了资产阶级的政治正义,因此,社会主义的政治活动本身就是超越政治正义的实践活动。)的政治哲学与他的哲学观

      我国近20年来关于马克思哲学观的讨论,可以说主要是一场以各种不同的理路对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加以强调和进行诠释的思想运动。可是,在这场观点纷呈而又讨论热烈的思想运动中,人们似乎不同程度地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马克思的哲学是在与近代主流政治哲学的对峙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表面上看,人们似乎也关注马克思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黑格尔法哲学所进行的批判,但一当涉及到马克思的哲学观,这一批判便因其理论上的过渡性质而变得无关紧要了。至于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等正义理论所进行的道德追问,就更不能算作是哲学的追问了。这种忽略或许不是有意的但却绝不是偶然的,它是将马克思哲学学院化的倾向中必然附带的“理论遗忘”。与这种倾向相反,笔者认为,无论我们怎样强调马克思哲学的实践特性,只要遗忘了它在形成过程中所依赖的伦理关怀,就只能在马克思的视野之外理解他的哲学变革,就不可能懂得他关于“改变世界”的新哲学的真正含义。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不将近代政治哲学欲在现实的政治秩序内实现政治正义的终极理想和马克思欲超越这样一种终极理想的正义观相比较,就无法真正理解他的实践哲学何以不同于以往的哲学,同时也就还会以他一贯反对的方式不断建构一些“解释世界”的哲学体系。就此而言,我们强调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就不仅仅是在强调对一个具体领域中存在的哲学问题的关注,而是在强调从一个特殊的视点上理解马克思哲学的实践特性。

      究竟应当怎样从政治哲学的特殊视点上理解马克思哲学的实践特性呢?或许我们应当求证于马克思较早的文本,但在这里我们仍然要首先求证于人们已经一再求证过了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1](P54-57)因为这样做会消除因文本依据的差异而引起的误解和分歧。不过,与以往人们对《提纲》的解读不同,本文将采用一种特殊的阅读方式:倒序的阅读方式。在阐述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此做些简单的说明。首先,采用这种阅读方式取决于一个假设,即那著名的11条并非一种随意的罗列而是一个序列,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从前至后的叙述逻辑;其次,采用这种阅读方式是为了显示马克思的思维逻辑,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叙述的逻辑恰恰就是倒置了的思维的逻辑,《提纲》就是如此;第三,采用这种阅读方式是因为它能够使本文的论题获得更清晰的呈现。

      在《提纲》的最后一条中,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P57)这被理解为马克思新哲学的宣言。那么,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改变世界”的新哲学所要改变的究竟是一种怎样的世界?它将立足于怎样的世界去改变世界?显然,这是在宣布新哲学之前就应当确定的,是建立新哲学的立脚点。因此,马克思在《提纲》第10条和第9条中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1](P56-57)可见,马克思首先是在确立了不同于“市民社会”的“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这一新的立脚点之后,才开始谈论“改变世界”的新哲学的。也就是说,这一新的立脚点是新哲学之所以区别于旧哲学的前提,不理解新旧哲学在立脚点上的这一区别就不可能理解新旧哲学之间的区别。认识到这一关联是重要的,不过,问题的难点显然不在这里,因为要想说明新的立脚点对于新哲学的重要性,就必须回答如下问题:为什么以“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为立脚点的哲学是“改变世界”的新哲学,而以“市民社会”为立脚点的旧哲学则是“解释世界”的哲学?笔者以为,只有通过对马克思超越政治正义的政治哲学与欲在政治正义的限度内解决人类生存问题的政治哲学的比较,这一问题才能够得到清楚的说明。

      对于启蒙运动之后的哲学而言,在政治正义的视野内寻求对人和社会的终极解释,已经成为替代宗教解释人类生存问题的惟一方案。在这一新的解释世界的方案中,宗教的神圣形象被戳穿,原本存在于世俗世界与神圣世界之间的紧张和冲突被市民社会与政治正义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所取代。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消除了生存的矛盾而达到了终极自由,而只是“人把宗教从公法领域驱逐到私法领域中去,这样人就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罢了。[2](P174)也就是说,启蒙运动之后的哲学建构了理解世界的一种现代模式。这种模式试图以不同于宗教的方式,重新把握人类生活中无法消除的紧张和冲突,即理想世界与现实世界、自由与必然、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在这一现代冲突模式中,市民社会在伦理上的不完善替代了原本的世俗世界的不完善,而这种不完善现在只能通过政治正义的不断发展而得到克服。因此,在除魅后的现代世界中,人的终极自由以及体现这一自由的生存方式就只能靠政治正义来落实,除此之外人类不能有更高的奢求。启蒙运动之后的哲学,无论它们以何种抽象的语言和特别的论题表达其内容,最终都只是这种立足于市民社会之上的解释世界的哲学体系。之所以说这些哲学是“解释世界”的,就是因为它们把自己建构的这一冲突模式看作是终极的和亘古不变的,因而只是把它看作审视、省察和言说的对象,而不是看作改造的对象,因为改造本身就意味着与主体活动相关的突破和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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