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化时期的国家主义形态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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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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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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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国家主义曾是奴隶制和封建化时期普遍的社会文明方式,一方面,它不断激励以道德滋润政治的理想精神,另一方面,又不断强化以政治宰制经济的传统秩序,从而形成由传统主义、权威主义、集权主义所支撑的国家主体形式。国家主义从伦理中心主义的层面认同象征宗法特权的国家独占原则,因而排斥私有观念和个人权利,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系统既是作为公认的道德楷模,又是价值体系的物质承当,这种权威体制概括了前资本主义时期所有类型国家的历史演变过程。当资本主义革命否定了传统的国家形式和宗法权威,国家的公共性质和绝对权威被种族主体认同之后,民族国家和民族整体的意识才随之凸现。

      【关键词】封建化时期 国家主义 政治道德化 宗法伦理 经济政治化

      一、政治的道德化与国家主义的权威基础

      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国家是衡量一个民族的社会伦理水平和个人自由程度之最高形式,也是检视道德价值与政治基础能否相互适应之最高标准。封建化时期的国家主义建构,始终追求伦理秩序的最佳状态,政治的道德化乃是那一时期国家权威追求政治合理性的最普遍形式。政治权力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道义的优先性,依赖于道德体系对权力结构做出合理性的解释和认同。

      在古代的价值系统中,道德的原则总是建立在人们相互关系的判断之上,道德往往意味着国家实现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正义。可以说,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形态都是过高地强调了道德的基础作用,在排斥法律制度的同时依赖宗法伦理维系共同体社会。这种秩序的内在规律以追求社会和谐、 体现共同价值作为道德的合理性, 是一种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的伦理化政治结构。像中国即是从政统和道统出发,追求一种以人们相互依赖为基础,以服从皇权恪守义务为核心的道德化的秩序模式;生活在君主政治下的欧洲各国也注重培养品德,并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权益之上,以便从道德上维持各安其位的等级秩序。政治制度通常所维护的社会中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共同体主义的道德归属感来体现的。

      共同体主义的归属对象显然是社会性或群体化的,它包括群体道德的价值取向、社会政治理想或国家制度结构的价值合理性等等。共同体主义是从抽象的道德合理性出发,强调社会、传统、群体、关系等非个人因素的基础性和必然性,进而把人类视为既能驯顺于政治秩序,同时又具备个体完美德性之生命群团。共同体主义通常是以道德方式而不是法律方式看待社会中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由此演绎的“善”观念和“公”观念便作为道德转化政治的基础。这样,伦理秩序和政治权威被一种以道德为辐辏的价值观所主导,追求普遍幸福以及共同实现的合理性,就被引向对生活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最终体认。

      一般说来,古典的政治学说都认同国家及其权威在公共领域拥有唯一的统辖权,包括对宗教、教育和道德的统摄,这是国家主义能够向社会深层扩张的政治条件。像部落的酋长,城邦的执政官,封建领主或专制君主,都拥有统领一切的权力,它使象征公共权威或公共利益的政治统治具有独占的性质。这种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权威,能够最大限度地使用暴力潜能或施以强制力量的影响,但需要得到价值和道德的认同,因为权力越是依赖直接的显而易见的暴力,就越违背价值体系,也越失公平。封建化时期的国家主义形态,正是从道德价值认同的合理性出发,去寻求国家权威的政治基础。

      实际上,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国家建构都把“公”观念和“善”观念视为能够提升权力感、个人威望和公共秩序思想的东西,以之作为权威政治的基础。将一种个人的道德情操转换成社会的价值系统,是封建化政治运作的主要形式,因为扩展统治者个人的品德和人格同时也是确立国家权威的基本途径。政治的道德化是把贤人德政的精英伦理推向一个社会神话的框架,不断用新的道德价值替换旧的权威,从而适应封建化时期国家家政化和政治伦理化的宗法性质。以统治层的善良仁慈和德高望重作为国家权威的基础,是抽象的道德合理性在公共领域的集中体现,在近代法制社会出现之前,通常作为法定合理性的唯一形式。

      国家主义的理路在于它不断谋求权力的全面更新以摆脱社会深刻的价值危机,当早期涵摄一切的集体主义和乌托邦理想已经不能满足频繁变化的政治结构时,即权威的道德认同原则已经丧失时,国家便会出现新的权威来充填政治空白。按照韦伯(MaxWeber)对权威来源的分类,所谓政治权威主要来自三方面的基础,即传统合理型、特殊威望合理型以及法定合理型〔1〕。在通常的情况下, 权威的基础主要来自传统的合理性,这种权威由于它本身历史久远,被视为天然的合理性,同时,传统道德对权力来自天命或神授的理念也是认同的。所以权威的意志就是法律,不受任何限制,人们敬畏逢迎它只是因为它的天然职权,但道德和价值的维系却认同他作为公共权威的化身。而另外的特殊威望合理型和法定合理型,强调权威个人的道德魅力,强调制度沿革的合法性基础,实际是作为对传统合理性的补充。这样,由于传统的合理性、个人权威的道德合理性、公共权力的价值认同合理性三者相互融合,便成为封建化时期国家权威的主要来源,国家主义形态因此也蕴藉了传统主义、权威主义、集权主义的深刻内涵。

      国家权威的确定,是在政治权力统摄道德、宗教和教育的基础上实现的,因为宗教具有泛化道德的调适功能,而且往往与国家体制相结合。宗教所从事的官方祭祀活动以及道德礼仪的说教,实际是一种国家事务,目的在于维持世俗社会的政治秩序和文化秩序,具有统领道德和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封建化时期普遍存在的政教合一的国家政治形式,包括中国儒教中道统与政治的结合,欧洲基督教中教会与王权的统一等,均体现了宗教文明对国家权威的支持。教育形式则是作为普遍方式的道德教化,由国家或宗教来承担,它从更广阔的社会范围,维持和谐的宗法秩序,塑造大众伦理的价值形态和道德模式,但这种泛道德主义的大众教育形式,使人们只是明于伦理而暗于法理,明于教条而暗于思辨,最终替代了大众对生命意义和生存方式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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