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参与:涵义、特征和功能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元书 刘昌雄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原文出处:
学术交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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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但是什么是政治参与?有何特征?有哪些功能?在我国尚属很少有人问津的新问题。因此,加强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对于开拓我国的政治参与渠道,提高政治参与质量,自然就成了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政治参与的涵义

      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亦称参与政治。 它是现代政治学中的一个术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其涵义有各种不同解释。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合法程序论。我国多数学者持此观点。认为只有依据法定程序参与政治的行为,方可谓之政治参与。“所谓政治参与就是指通过合法程序直接参与政治决策执行,或者间接影响政治决策之制定与执行的一般公民的政治行为。”〔1〕这种观点强调了合法参与在政治参与中的普遍性、经常性以及它在我们研究中的重要性。不足之处在于将不合法的政治参与形式排除于政治参与之外,无法理解革命式的政治参与之类的行为。我们在跨社会的比较研究中就会发现,在某一时间、地点、条件下,可能是“非法的”、“非常规的”或“非正统的”行为,而在另外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可能并非如此,如示威和罢工等。如果以合法与否作为衡评政治参与之标准,必然导致衡评政治参与的双重标准。

      (二)影响决策论。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政治参与的目的在于影响决策。换言之,若影响政策执行等的参与行为则不属政治参与之列。美国学者亨廷顿和纳尔逊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2〕台湾学者认为“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投票、组党、 加入政治的利益集团等活动,用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之决定的行为。”〔3〕我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政治参与是指公民为了争取、 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与社会政治过程,以直接、间接的方式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4〕

      影响决策论既说明了决策在整个政治过程中的突出地位,也说明了政治参与的重心指向决策环节。但是我们知道政治系统运作的外化表现形式为政策过程和人事过程。而影响决策论者只注重了政策过程中的制定环节和人事过程中的“入口”环节,忽视了其它诸多环节,既忽视了政策执行、反馈环节和人员的奖惩、升降、“出口”等环节中的政治参与。实质上,在许多政治系统内,尤其是在公民文化素质低、大众媒介控制严、政治透明差、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系中的公民,不可能也不被允许参与政治决策。只有当政策付诸执行时,才能凭借一定的资源和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政策,比如阻止某些政策的执行。

      (三)观念——行为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政治参与不仅包括行为,而且还包括与政治相关的认识等观念形态。实际上存在政治参与的外延泛化的倾向。美国学者巴恩斯等人在《政治行动:五个西方民主国家的群众参与》一书中,就将公民阅读政治文章,即了解政治知识视为政治参与。〔1〕另外,美国政治心理学家威廉·F·斯通也将“追踪报纸和电视报道”列为间接的政治参与。〔2〕

      观念——行为论看到了观念形态与政治参与行为之间的密切关系。但是对政治过程的认识无论是心理上还是表面上,并不意味着就卷入到该进程中,认识等观念形态至多是政治参与的先决条件和解释个人参与或不参与的原因。

      在现实政治中,一些政治系统中的公民对政治问题甚感兴趣,对政治的相关性理论具有颇深造诣。但他们并没有影响政治过程的意图,政治参与的行为更无从谈起。

      综观上述论点,可以看出,它们都揭示了政治参与的一般要素,即政治参与的主体、方式、目的和表现形态——行为,尽管学者们的侧重点、出发点不同。

      由于人们对政治参与的涵义的不同理解,就决定了各自的研究范围、侧重点和方法之不同。在此有必要给政治参与作一个比较通用的界定。我们认为给政治参与作界定需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必须结合现实的政治生活;二是借鉴各种政治参与定义的合理内核;三是涵盖面宽,即能揭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世界各国的政治参与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为此,可以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

      二、政治参与的特征

      事物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是事物的特征。认识、了解事物的外在属性有助于掌握事物的本质。为了便于深刻清晰而准确地认识和把握政治参与的本质,我们现对其外在表现进行阐述。

      (一)非职业性。随着社会分工的专门化,政治已经成为一种职业。人们对专门以政治为职业的政治系统中的社会成员的行为期待和他们的各种行为模式的要求不同于普通公民。政治参与是公民向职业政治角色发出行为期待和要求改变、维护、保持其政治行为模式。所以政治参与相对于其他社会角色而言,是属于第二位的、非职业性的、间歇性的。而职业政治家(政客)、政党领袖(政治精英)、狭义上的国家公职人员(官僚),在西方还有院外活动积极分子,他们终生——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以政治为职业,他们的政治行为更多表现为决定而非影响政治之舟驶向何方。因此他们不属于政治参与的主体。

      另外,以政治为职业的社会成员,若其政治行为非职业要求,而是以普通公民的角色行为时,如在总统制国家,议员选举总统的投票行为。这时的行为主体就是政治参与主体。政治参与的非职业角色特征,表明了政治参与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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