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审美意识形态

——兼与童庆炳先生商榷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吉猛(1968-),男,湖南常德人,南华大学讲师,博士。南华大学 文法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原文出处:
南华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人们的审美意识(对于“美”、“丑”、“悲”、“喜”等等的意识)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即审美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等其它具体的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并列位置。文学不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全方位”性的意识形态,是各种意识形态的集中表现形式,是政治、道德、哲学、宗教、审美等意识形态的交汇、出入之所,同时,文学还是非意识形态性的社会意识——科学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文学是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场。从以上观点来衡量,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既具有非科学性,又具有非合理性。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I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504(2003)04-0083-05

      一 “审美意识形态论”

      “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我国新时期形成的一种文学本质论理论(对“文学是什么?”的一种回答)。新时期以前,人们将文学具有的政治意识形态的特征终极化和绝对化,将文学视为政治的工具,提倡文学为政治服务,这样一种文学观念和文学政策给我国文学的发展带来了众所周知的危害。进入新时期,人们对政治工具论的文学观进行反思和批判,提出文学有它自己的、不受政治束缚的本质特征,那就是审美,文学具有审美自律性,文学的发展有它自己的规律,这就是“审美自律”或文学的“内部”规律。新时期文学理论这种对文学的审美自律的强调不仅来自于人们对政治工具论的文学观进行反思和批判的推动,而且还与新时期现代西方文论——开始主要是俄国形式主义和英美新批评——的涌入有关,后者为文学的审美自律论提供了理论资源;另一方面,我国又有着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文论传统,马克思主义将文学定位于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于是,人们又试图将现代文学理论关于文学的“审美自律”的认识与马克思对于文学的“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定位“综合”起来,这样就产生了我国新时期关于文学本质的占主导地位的结论: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这一结论写进了我国新时期编写的许多文学理论教科书,对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表述以童庆炳先生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为代表。童庆炳先生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中说:“文学的普遍性质在于,它是一般意识形态;文学的特殊性质在于,它是审美意识形态”,那么“审美意识形态”的内涵又是什么呢?该著认为: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从目的上看具有非功利性,从方式上看具有形象性,从态度上看具有情感性;意识形态则具有功利性、概念性、认识性的特征,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必然就是“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复杂组合形式”,展开就是:文学既是无功利的也是功利的,文学既是形象的也是理性的,文学既是情感的也是认知的。概而言之,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意味着:“文学既是审美的,又是意识形态的”,“文学具有审美与意识形态双重性质”。[1]

      近些年来,随着“文化诗学”——新历史主义文论、女性主义文论、后殖民主义文论等深入我国,更重要的是随着文学理论现代性即文学理论知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的不断推进,“审美意识形态论”也遭到了反思和批评,童庆炳先生对此写下了《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再认识》,在这篇论文中,童庆炳先生首先归纳出新时期“影响最为持久”的六种文学观念:审美意识形态论或审美反映论、文学活动论、艺术生产论、艺术情感论、语言本体论和文化论,认为各种文学观念都有存在理由,然后说:“为了给文艺学学科确立一个理论根基……我个人还是倾向于把‘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2]童庆炳先生对于将“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进行了论证。

      我们认为,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我国新时期文学理论试图走向现代性的一种表征。文学理论的现代性依钱中文先生的说法是:“文学理论自身的科学化”、“自主性”、“文学理论走向开放、多元与对话”、“促进文学人文精神化”[3]等。我们在钱先生说法的基础上将文学理论现代性的基本精神归结为文学理论知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我们将依据文学理论现代性的基本精神——文学理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审美意识形态论”予以简要的讨论。我们以为,“审美意识形态论”在学理上可能不能成立,而对于文学本质的多重辩证的理解要比为文学确立“第一原理”更具合理性。

      二 文学与审美意识形态

      陶东风先生在《大学文艺学的学科反思》中说:(“审美意识形态论”)“没有看到‘审美’(其实质是艺术活动的自主性)本身即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的和地方性的知识-文化建构。”[4]陶东风先生的意思是:以“审美”来标志艺术的自主性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认为:人们的审美意识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是阿尔都塞所说的“人与世界的一种想象关系”(即意识形态),审美意识这种“人与世界的想象关系”是人们的一种非功利性的、对于世界的想象关系。审美意识、作为意识形态的内涵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1、社会生产的发展使得非功利性意识从功利性意识中相对脱离出来;2、非功利性意识发展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意识,其想象性关系遍及自然、社会和人本身;3、审美意识的范畴形式逐步形成和发展,它们包括:美、丑、崇高、悲、喜、滑稽、荒诞等等;4、与此同时,关于美、丑、崇高、悲、喜、滑稽、荒诞等等的意识部分地形成了在种族、民族、社会集团(阶级、阶层等)上的差异,部分地成为全人类性的意识形态(所谓“共同美”);5、在现代美学和艺术理论(审美现代性进程)中形成了审美意识形态的三项原则:感性的原则、形式的原则和虚拟或距离的原则。所谓感性的原则就是认为审美是感性的、情感的;所谓形式的原则就是认为审美是对对象形式的观照;所谓虚拟或距离的原则就是认为审美活动创造了一个非现实的虚拟世界、“第二自然”,或者说审美活动与对象拉开了一段心里距离,将对象非利害化(布洛的心里距离说)。这三项原则早在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中就被确立下来,其后在浪漫主义文论、象征主义文论、唯美主义文论、俄国形式主义文论、英美新批评的文论中具体表现出来,这三项原则归一就是非功利性原则或“审美自律”原则;6、审美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指示作为一种在许多领域存在的社会意识即审美意识本身。意识形态是一个抽象的种概念,在现实世界中,意识形态并非抽象的存在着,而是具体的存在着(特殊),现实世界中有的是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等等(这些具体的意识形态概念是属概念),审美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等等其它具体的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并列位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