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育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标准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承毅(1963-),男,山东烟台人,烟台师范学院心理与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烟台师范学院心理与教育学院,山东 烟台 邮编 264025 娄立志(1962-),男,山东滕州人,烟台师范学院心理与教育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烟台师范学院心理与教育学院,山东 烟台 邮编 264025

原文出处:
教育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在哲学价值的下位范畴中,教育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标准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这种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一定条件下的统一。教育价值判断合理性标准的确立对目前我国选择教育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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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04)04-0015-04

      在一定意义上说,教育发展是教育主体对教育价值选择和创造的过程,而教育价值的判断又决定着教育价值的选择和创造,并为其提供着必要的前提,因此,教育价值判断的是否合理在整个教育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所要作出的努力是探讨教育价值判断合理性的标准问题。

      一、价值判断的合理性追问

      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首先在知识论层面区分出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他的这一区分不但没有使价值论研究在知识论占有绝对地位的近代哲学中获得应有的重视,反而使其更加受到冷落。休谟的理论“被科学主义哲学家当作反对价值理论作为认识论的研究对象的重要理论依据。逻辑实证主义为追求认识的确定性而将价值判断逐出科学研究的宫殿;宗教为捍卫信仰的权威性而断言,价值问题是在科学范围之外的;人本主义者为捍卫人的尊严,捍卫人之区别于动物、人之区别于机器的尊严,同样断言价值问题是在科学范围之外的”。[1]休谟认为,“是”与“不是”属于事实判断的层面,而“应该”、“不应该”则属于价值判断的层面,而且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在逻辑上无法推演,即从“是”中不可能推演出“应该”。事实判断重“真”,其对立面是“非”;价值判断重“善”和“美”,其对立面则是“恶”与“丑”。但遗憾的是,休谟没有进一步论述二者的区别。据台湾学者林玉体的观点,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的关系至少表现为四个方面:既真且善,即存在即价值;虽真但非善,是事实,但该事实并不涉及价值或无价值;非真但善,即不是事实,但如那是事实,却是最好的事实;非真非善,包括是假且恶和是假但无善恶。[2]

      关于价值判断。英国哲学家W·D·拉蒙特作过充分的研究,认为价值判断是一种评价的形式,其中,一种是绝对的价值判断(某物是好的),另一种形式是相对的价值判断(某物比它物好),而狭义的价值和价值判断则是相对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基本原则是机会成本原则,也就是经济原则或代价最小原则。预估机会成本的前提条件是“共同需求”,共同需求不是人们之间的共同需求,而是一个人的各种不同需求中所包含的所共同指向的那个需求。

      在价值判断的两种形式中,拉蒙特更关心的是相对价值判断,他认为,“严格地说,价值判断不是关于事物及其性质的判断,而似乎是关于事物的存在、保持和消亡的判断。换句话说,在价值判断的内容中参照的是‘目的’或某种‘目标’。它表示的是这样一种事态,即判断者意欲促使某物存在、维持其存在或让其死亡或毁灭的意向。它似乎在根本上(虽非全部地)是对一种异动倾向的表达,对‘需要’的表达。……当客观环境(当时我们还不能控制它)逼迫我们要获得这个事物就得放弃另一事物时,相对的价值判断就是对选择的一种表达”。[3]可见,价值判断是价值评价主体依据价值主体的需要,在衡量价值客体的属性是否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其需要的程度时而作出的一种判断。

      关于价值判断有无合理性。在西方近代哲学中引起过很多论争。其中,对其持否定观点的是逻辑实证主义者A·J·艾耶尔。作为激进的情感主义者,艾耶尔认为,当我们在处理不同于事实判断的纯粹的价值判断时,理屈词穷,论证将无法进行,最后我们只好借助于谩骂。艾耶尔的理论对于诸如价值判断中有没有一种像在事实判断中那样不依赖于我们意识而存在的客观的性质和内容;在人类社会有没有公认的、一致的价值标准;我们有没有合理的办法以解决价值判断的争议等问题,作出了否定性的回答。他认为,价值判断除了表达情感之外,并未陈述任何其他内容;价值判断无真假可言;并不存在客观的、人类社会所公认的、一致的价值标准,无论是对事物的判断,还是对价值的判断,都没有任何客观的标准。[1]

      艾耶尔的观点,招来许多哲学家的反对,对于他的三个主张,我国学者冯平作了解开“符咒”的分析,认为在价值判断中包含着与事实判断中相同的具有不依赖于判断者的客观内容,事实判断是价值判断的基础,把事实判断作为基础的价值判断才有可能被称为合理的;任何价值判断都是关于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而言是有价值的.那么价值主体说价值客体好,就是客观的,就是符合价值关系的,就是“真”的。“真”是价值判断合理性的必要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真”的,符合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相互关系的价值判断在任何层次上都是合理的。仅将价值判断诉诸于“客观”是无效的。“真”或“客观”不是评价合理性的充分必要条件。我们只能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在生生不息的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寻找评价合理性的根据。[1]

      关于合理性。西方至少有以下几种认识:合理性就是使个人效用达到最大的行为;合理性就是相信那些我们有充足理由相信为真(或至少可能为真)的命题并按这些命题行动;合理性随成本——效益分析而变;合理性只不过是提出能予以反驳的陈述。对于这些观点,劳丹不以为然,他认为,“合理性——无论是合理行为还是合理信念——的核心是做(信仰)我们有充足理由去做(信仰)的事。它表明,一个行为或信念是否合理,取决于是否有充足的理由这样做”。[4]L·劳丹由此认为合理性是20世纪哲学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关于合理性的标准,劳丹认为这取决于进步性。作出合理性的选择就是作出进步的选择(即作出提高我们所接受的理论的解题有效性的选择)。马克斯·韦伯把合理性分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也称为工具合理性或逻辑形式主义,指一种纯形式的、客观的、不包括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它主要表现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形式的合逻辑性。实质合理性也叫价值合理性或信仰合理性,指立足于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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