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1937年湖北田赋问题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铁强,中国社科院近代史博士生 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本文从四个方面探讨了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北田赋问题:田赋在本期湖北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田赋正附税及额外的浮收和摊派所构成的本期湖北农民田赋负担,已远远超过了广大农民的承受力;田赋征收过程中的种种弊端反映出政府与农民间仍然难以建立起比较直接的亲和关系,而是被乡绅、册书等农村传统势力阻隔在两端;湖北省政府整理田赋的种种努力基本上归于失败,这一方面反映出政府行政能力的低下,另一方面也说明农村传统势力仍然是一支足以阻碍中国农村现代化步履的力量。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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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4)01-0116-05

      在旧中国,田赋问题是极其重要的,它上关国家财政,下关农民负担,同时又是旧中国政府与广大乡村几乎惟一重要的链接。围绕着田赋问题所发生的一切,一些时候甚至直接决定了一代政权的历史命运。有鉴于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田赋问题,应该是一个颇具历史与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选择这一时期湖北田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迄今为至还没有著作或者论文比较充分地论述过这个问题,二是尽管当时田赋划归地方,湖北田赋问题除其地方性的特征之外,应当还具有当时中国田赋问题的许多共性,通过对局部的研究应该是可以接近整体的。因此,本文拟借助湖北省档案馆所藏民国时期的档案等资料,通过对这一时期田赋与湖北地方财政的关系、田赋与湖北农民负担的关系、田赋弊端及其整理等方面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田赋问题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并力图对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国乡村的关系进一步有所辨明。

      一、田赋与湖北地方财政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明令田赋划归地方,并于1928年11月正式施行。由此形成省以田赋正附税为主要征收对象,县以田赋附加为主要征收对象的格局。近代以来的湖北,仍然以农业为国民经济主体,因此田赋收入就成了湖北省县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

      (一)田赋与省财政的关系

      田赋征收对象是土地,须有地籍册为依据。但“我国田土测丈,自明万历以来,从未普遍举行,粮户推收过割,又复办理不善,以致真实垦地数字,既不可靠,而田赋与土地分离之现象,又日益普遍”(注:《田赋会要》第三篇《国民政府田赋实况》,正中书局1944年版,第45、300-301、304、304-305、305-306页。)。因此,本期湖北田赋额征数并不是由实际耕地面积与赋率确定的,而是前清额征数折价的结果。同时,因地籍紊乱,课失所凭,田赋实征数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省政府的财政收入。

      表一说明,本期田赋实征数严重不足,但就十年来看,情况是变化的。1932年前情况较严重,最高不及五成。1932年省政府厉行清赋,形势好转,1936年因田赋整理初见成效,实征数达七成以上。

      表一1927—1937年湖北田赋额征与实征对比表(单位:元)

      年度额征数(1)实征数(2)实征占额征百分比

      19272416104420614

      17.4

      19282416104861023

      35.6

      19292416104930732

      38.5

      19302416104760146

      31.5

      193124161041025786 42.4

      193224161041523179 63.0

      193324161041602309 66.3

      193433733761580076 46.8

      193533733761500159 44.4

      193633733762482235 73

      193743349662439580 56.3

      资料来源:(1)1927年实征数根据贾士毅《湖北财政史略》第64页,《民国十六年度至二十一年度田赋预算数及实收数表》;(2)1928—1937年实征数根据《田赋会要》第三篇《国民政府田赋实况》,第297-298页《民国十七年至三十年湖北省历年田赋预算数在省预算数中所占地位比较表》。

      由表二可知,本期田赋收入在省财政收入中尚处于次要地位。如时任财政厅长的贾士毅所言:“考鄂省岁入各款,在十九年度以前,以厘金,在十九年度以后,以补助协款及债款收入为大宗,次及田赋及营业税。”(注:贾士毅:《湖北省财政史略》,第64、64、178页。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2.1-1。)不过,从表中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田赋在省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在逐渐凸现。这主要是因为1931年裁厘以后,湖北省财政收入锐减,主要依赖中央补助。以1932年为例,该年“鄂省赋税收入,每月仅40万元,加中央补助20万元,特税协款40万元,连同剿匪经费及应还债款本息并计,月需220余万元,每月收支不敷约120万元之巨。”(注:贾士毅:《湖北省财政史略》,第64、64、178页。湖北省档案馆藏,档号:LS2.1-1。)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得采取得力措施,对田赋营业税及其他税收,极力整顿,以济省府财政之乏。通过一系列整理措施,田赋收数年有增长,其在省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以实收数而言,1937年比1927年增长了近五倍,其在省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由以前不足7%增长到10%以上。

      表二湖北省1927-1937年度田赋实收数在财政收入中所占地位比较表

      项目田赋实收数(元)省财政收入(元)田赋实收数

      年度省财政收百分比

      1927(1) 420614 63116136.66

      1928 861023166390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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