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学说在中国近代思想界的传播

——以梁启超为核心进行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焦润明 男(1958- )辽宁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史学博士 法学博士。(沈阳 110036)

原文出处: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三权分立学说作为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也在译介西方学术的高潮中被介绍到近代中国来。目前学术界对于此问题研究涉猎甚少。本文拟重点以梁启超为核心对该问题进行考察,探讨其对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介绍、评介及其在近代政法制度理论建构中的运用情况。本文认为,梁启超吸收三权分立学说中之权力制衡的思想精髓而扬弃其不适合国情的理论架构方式,对当代制度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

      近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由孟德斯鸠集其大成,然其思想源流可追溯至古希腊时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政体三要素”说,认为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是构成一切政体的三个要素,“一个优秀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因素,怎样才能适合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214-215页。)。西方近代思想家继承了古希腊的相关思想,其中,英国思想家洛克就在其所著的《政府论》一书中明确提出了分权思想。他说:“如果让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结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注:[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89页。)基于这种认识,洛克提出了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两部分,即二权分立的思想。萌芽于古希腊的这一分权思想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年)所著《论法的精神》(1748)一书中更得到了系统地阐发。他认为实现政治自由是一个政体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并为此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论。他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6页。)因此,为了保障自由,就必须做到三权制衡。具体地讲,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选出的议会机关来行使;行政权只能按照法律办事而不能违背法律;司法权是依照法律惩罚犯罪和裁判私人争讼的权力,具有独立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必须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三权彼此独立,同时要互相制约。行政要服从法律,但君主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不能干涉行政,但同时可以审查、监督君主对法律的执行,议会享有弹劾权;司法必须以立法为依据,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对立法的审查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国家权力配置处在独立、制约、平衡的基础上,从而达到防止权力专断以及滥用权力,进而达到保障自由的目的。该学说对西方的政体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成了近代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之一。

      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代的近代中国,是大规模吸收西方近代宪政思想学说的高峰时期。对近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的孟德斯鸠的这种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学说,也自然引起了中国近代思想家的普遍关注。早在1877年,马建忠就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给予了好评,他说:“各国吏治异同,或为君主,或为民主,或为君民共主之国,其定法、执法、审法之权,分而任之,不责于一身,权不相侵,故其政事纲举目张,粲然可观。”(注:马建忠:《适可斋记言》,中华书局,1960年,第28-29页。)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夜即指出:“泰西论政,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议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若手足,司法者譬若耳目,各守其官,而后体立事成。”(注:康有为:《请讲明国是正定方针折》,《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262页。)他在《上清帝第六书》中也明言了三权分立的好处。孙中山在1906年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制宪原则。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五权宪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从三权分立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承认自己的构想并非“杜撰”,“就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虽然认识到三权分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还是承认了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上述思想家对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认识,反映了三权分立学说之于中国近代思想家的理论魅力,以及其初传中国的基本态势。

      (二)

      作为近代传播西学的代表性人物的梁启超,首次向国人介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是在1899年发表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而对孟德斯鸠及其学说进行最为系统地介绍,则是在1902年撰写的《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一文。此外,他于1900年撰写的《中国积弱溯源论》,于1901年撰写的《论学术之力左右世界》,于1902年撰写的《论立法权》、《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等文中,也对孟德斯鸠及其学说进行了介绍,反映了他对于该学说的重视程度。虽然梁启超在向国人介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方面比其它思想家稍晚,但是这样大面积地进行相关思想的介绍,无论是在深度、广度,还是在系统性等方面,都是其他思想家所不可比拟的。

      梁启超比较清楚地认识到三权分立学说是孟德斯鸠在总结历史上君主专制政体的弊害时提出来的,这也是他对该学说进行评价的重要基点。他说:“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不相侵轶,以防政府之专恣,以保人民之自由。此说也,自法国硕学孟德斯鸠始倡之。孟氏外察英国政治之情形,内参以学治之公理,故其说遂为后人所莫易。今日凡立宪之国,必分立三大权。行政权则政府大臣辅佐君主而掌之,立法权则君主与国会(即议院也)同掌之,司法权则法院承君主之命而掌之,而三权皆统一于君主焉。”(注:梁启超:《各国宪法异同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下同),第4,第93页。)在君主专制国中,贤明之主虽有,但臣民有德者“甚希”。原因在于,在专制背景下,君主倚赖刑戮之权,胁迫臣民听从,而朝夕侍君侧的权臣们,大都是些“庸陋恶劣,见之令人作呕”之人,“彼其坐于庙堂,衣租食税,不营产业,其皇皇焉日夕所求,不过爵位而已,利禄而已。其气傲,其行鄙。遇上于己者,则又卑屈无耻。遇有直言之士,则忌之特甚。听其言,则阿谀反覆诈伪无信。故遇仁圣之君,则恶其明察。遇庸暗之主,则贪其易欺。君主之幸臣,莫不如是,此古今东西之所同也。不宁惟是,苟在上者多行不义,而居下者守正不阿;贵族专尚诈虞,而平民独祟廉耻,则下民将益为官长所欺诈、所鱼肉矣。故君主之国,无论上下贵贱,一皆以变诈倾巧相遇,有迫之使不得不然者也。若是,君主之国,固无所用其德义,昭昭甚也”。(注: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3,第23页。)由于在专制制度下,一切事情只能听命于君主,不允许各大臣拥有个人独立自立权利,于是不仅无法限制君主的权力,而且那些奴性十足、“卑屈无耻”的小人还会怂恿君主行恶,使恶政肆行。那么为了避免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恶政,唯一的办法就是限制君权,通过实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措施来加以解决。因此在梁启超看来,三权分立学说贯穿了反抗封建专制的精神实质,也是反封建专制所取得的思想成果,“近世专制政治之消灭,盖十七八世纪所谓自然法一派之学者,最有功焉。而就中尤健全而久占实力者,则孟德斯鸠之三权鼎立说也。孟氏此说,原以反抗专制为精神,所反抗者,不徒君主专制而已,凡一切专制,皆反抗之”。(注: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第42页。)从上述论述中可知,梁启超不仅认为孟德斯鸠对专制弊端的论述“可谓深切著明也矣”,(注: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3,第21页。)而且还认为其是反抗一切形式专制、瓦解封建专制制度的锐意的思想武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