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政治制度化与政治文明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德普(1955-),男,河南禹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和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天津 300073)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对当前国内关于政治文明的几种观点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它们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作者对政治文明的看法,即认为政治文明是政治行动目的合理性和手段合理性的体现,其中目的合理性表现为政治行动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手段合理性表现为政治行动的制度化。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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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什么是政治文明?在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学术讨论中可谓众说纷纭。有学者曾总结了七种关于政治文明的定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说”,“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总和说”,“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说”,“以政治科学化、政治民主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公开化和政治现代化为目标的政治进步说”,“政治制度进步说”,“政治社会形态说”等。[1]李景鹏先生在《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一文中则提出,政治文明是在政治生活方面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其中又包括:权威产生和运行的合理性,政治权威的政治行为的合理性,政治权威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合理性,人民的政治权利受保障的程度,人们的政治参与程度,人们政治存在的合理性,人们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自治)的程度,人民思想的自由度等八个方面。[2]虞崇胜在《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一文中提出,政治文明是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政治意识文明之魂是“有容”,政治制度文明之魂是“有衡”,政治行为文明之魂是“有序”。政治文明就是由这些因素凝结而成的人类社会生活的进步状态。[3]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有一些偏颇之处。其中,把政治文明等同于某种现代价值标准(如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等)的观点,是犯了非历史主义的毛病。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这种观点来看待政治文明的话,那就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符合这些标准的才算是政治文明的国家,不符和这些标准的就不是政治文明的国家。这就否定了人类几千年的历史是人类文明发展史这一常识和事实,并且不懂得这些现代价值如果放在极为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中,它极可能带给社会的不是福音,而是灾难。比如,民主被现代人视为政治生活中的基本价值,也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为之奋斗的一个政治理想。但是,如果在交通、通讯、经济、教育等条件极为落后的农业地区实行民主,不仅具有操作上的不可能性,而且如果强制实施,它带来的极可能是狭小共同体之间的激烈冲突和对立,从而无法形成众多族群和平交往、共同生活的大社会。换句话说,就是无法建立一个包容广泛的、和平稳定的政治秩序。

      把政治文明等同于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总和,或者等同于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这样的说法,则失之于过分笼统和缺乏衡量标准。说它过分笼统,是因为仅仅说政治成果很难区分积极成果和消极成果,从而也很难区分是文明政治还是野蛮政治。因为在整个人类的政治史上,既有政治进步的动力和成果,也有政治衰退的力量和现象。这两种力量互相交织,互相斗争,从而形成了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但是,什么是政治进步,什么是政治衰退,是需要一个标准来衡量和说明的,而且这个标准应反映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不仅仅是个人的某种价值偏好。不然,由于人们的利害关系和价值观念不同,在这个问题上很可能会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结局。

      相比较而言,李景鹏先生为政治文明下的定义则多少避免了上述两类定义的缺陷。一方面,他的定义中有一个明确的价值标准,可以用来评价和判断是否政治文明;另一方面,这个价值标准并不是仅仅反映某个时代的要求、在某个时代才会出现或实现的标准,而是具有某种普遍意义的动态的标准。说它具有普遍意义,就是指它在任何时代都是一种客观要求,符合这一要求,社会就进步,反之就倒退;说它是动态的,就是说它不是一个要么是、要么非的绝对标准,而是一个可以相比较而言的相对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来衡量历史上的政治现象,就不会简单地、贴标签式地评价这些现象,而能够反映历史的进步,揭示政治文明的历史过程性质。

      在李先生的定义中,合理性是其核心内容,也是衡量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价值标准。虞崇胜的定义中讲的“有容”、“有衡”、“有序”三点,似乎也是要强调这一点。抓住“合理性”这一概念,应该说是抓住了政治文明的一个关键,指出了研究政治文明的一个正确思路。因为,正如李先生所言,一般意义上的文明就是指人们行为的合理性。但是,合理性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什么,李先生的文章似乎没有进一步考究。本文试图以李先生的观点和思路为基础,进一步探讨政治文明的核心内涵,以便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二

      “合理性”是马克斯·韦伯首先赋予其重要意义、并把它作为解释人的行动和人类文明进程的一个重要概念或范畴(注:虽然,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社会合理化的论题早在18世纪就由历史哲学提出来了,并在19世纪被演变论的社会理论所接受和加以改变,(见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196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但是,赋予这个概念以核心地位的则应是韦伯。)。他不仅把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看作是一个逐渐合理化的过程,而且还根据合理性与否把人类的行动划分为四大类型:一是目的合理性行动,指的是人们根据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作为行为的取向,而且同时既把手段与目的,也把目的与附带后果,以及最后把各种可能的目的相比较,进行合乎理性的权衡所做出的行动;二是价值合理性行动,指的是出于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而采取的行动;三是情绪的,尤其是感情的行动,它是由现实的情绪或感情状况所决定的行动;四是传统的行动,即出于约定俗成的习惯所采取的行动。[4](P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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